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管理正式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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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AO-4865-100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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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介绍两起因废弃燃气或丙烯管道管理不当引发的事故,分析现行相关的法规和标准规范关于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规定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

停用;

废弃;

燃气设施;

更新改造;

管理

  ManagementofDeactivatedandObsoleteGasFacilities

  Abstract:

Twoaccidentsresultedfrommismanagementofobsoletegasorpropylenepipelinearepresented.Theprovisionsandexistingproblemsthatconcernthedeactivatedandobsoletegasfacilitiesinthecurrentrelevantregulationsandcodestandardsareanalyzed.Thesolvingsuggestionsandmeasuresareputforward.

  Keywords:

inaction;

obsolete;

gasfacilities;

renovationandreconstruction;

management

  

  1 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导致的事故

  近年来,由于对停用或废弃的、曾经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设施管理或处置不当而引发严重事故的案例屡见不鲜,给当地公众生命和财产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1.1 南京市地下丙烯管道爆燃事故

  据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xx年7月31日发布的(苏安电[2010]3号)《省安委会关于南京市“7·

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

20xx年7月28日上午10时11分左右,扬州鸿运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所属施工人员在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万寿村15号(原南京塑料四厂旧址)拆迁平整土地过程中,挖掘机挖裂已废弃的地下丙烯管道,造成丙烯泄漏后遇明火发生爆燃。

截至7月31日,事故造成13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重伤14人。

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拆迁施工单位与管道所有单位对关于该段管道的安全施工未作认真协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监管缺失。

拆迁施工单位在不了解废弃的丙烯管道的情况下,违规操作、盲目施工;

而管道所有单位在拆迁前也未对废弃的丙烯管道采取有效措施,如查明管道位置,两端盲板隔离,吹扫置换等。

  该事故是废弃丙烯管道导致,管道处于厂区,且拆迁前管道所有单位和拆迁单位均未对废弃的丙烯管道状况进行确认,并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实施了拆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2 泸州市摩尔商场天然气爆燃事故

  据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发布、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12·

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组提交的《泸州市江阳区摩尔商场“12·

26”较大天然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12月26日22时50分许,泸州市江阳区中城商厦(又称摩尔商场)发生一起天然气爆燃事故,导致4人死亡、38人受伤(其中33人轻伤),过火面积约20000m2,直接经济损失约4743×

104元。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燃气公司工人在维修摩尔商场大门外中压管道时,错将中压管道与位于摩尔商场内的废弃天然气管道碰接。

恢复过程中,天然气从中压管道通过废弃天然气管道进入商场,在负一楼熟食操作间大量泄漏,并在商场内负一楼顶部扩散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遇电气设备火花点火引发爆燃,进而造成大面积燃烧。

  据上述报告,燃气设施所有单位根本没有对废弃燃气设施进行管理;

而燃气公司在管道碰接前也未对所碰接的燃气设施状况进行检查和确认。

该事故是一起典型的、教训深刻的废弃燃气设施导致的事故。

  2 现行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分析

  2.1 法规

  国务院和各省(区、市)颁布的燃气管理条例未就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管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行业、综合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指导和监督工作中也未涉及此项工作。

  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笔者认为: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也应承担责任。

而关于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的管理责任在双方的供气、用气合同中的约定一般来说比较模糊,且由于燃气设施的专用性,以及运行管理的专业性,单位燃气用户一般认为是燃气企业的责任,存在名义责任归单位燃气用户、实际责任归燃气企业的现象,给燃气企业造成了事实上的压力和责任。

  另据《物权法》,燃气企业对产权属于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并没有权利和义务予以变更或拆除,即使在供气合同中有约定,燃气企业也仅能够向用户提供符合安全处置要求的建议和意见,最终决定权仍属于单位燃气用户。

  笔者认为,鉴于燃气设施涉及公共安全,地方政府应规定行业、综合等行政监管部门对与公共安全紧密相关的事宜纳入管理范围,如单位燃气用户不积极对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采取安全措施的,燃气企业向行业、综合等行政监管部门书面上报后,应由行政监管部门督促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

且无论燃气企业是否向行政监管部门上报,由于不采取安全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当而引发事故的,均与燃气企业无关。

  在实践中,由于实行经营权特许制度,燃气企业承担了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责任,这对燃气企业而言已是一项巨大的资金支出;

而废弃燃气设施的拆除和更新改造受制于诸多方面,如开挖协调难度大、道路或绿化赔偿金额高、地下管线复杂、开挖风险大等;

另外,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公众对城建开挖的抱怨和意见,一般情况下对燃气企业申请的大范围开挖不予行政许可,造成了废气燃气设施难以拆除,遗留地下而形成了安全隐患。

  2.2 标准规范

  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第6.2.9条规定:

“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安全性。

  其条文说明也作了进一步阐述:

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管道的产权或使用单位应对停用或废弃的燃气管道尽管理义务和责任。

对不能立即拆除的停用和废弃燃气管道,应采取保压、惰性气体置换等有效措施密封;

未经许可,不得对废弃的燃气管道动火。

  由于GB50494—2009《城镇燃气技术规范》为全文强条,笔者认为,燃气企业对该条文应予以高度重视,明确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管理制度,制订业务流程和作业指导书,相关的运行管理记录应归档留存;

向燃气设施产权单位书面提示废弃燃气设施处理事项。

  CJJ51—200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无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具体要求。

  3 建议与措施

  3.1 法规

  国务院和省(区、市)等应在燃气管理条例中对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管理等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要区分燃气企业和产权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对行业、综合等行政管理部门也必须明确其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和职权。

  地方政府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应在政策和资金上对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管理予以支持。

  3.2 标准规范

  有关部门在组织修订CJJ5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时,应考虑增加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处置条款,对其安全技术要求予以明确和细化,包括置换要求、封堵形式、图档资料、日常管理等。

  3.3 燃气企业

  燃气企业应对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管理编制管理制度和处置流程,建立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图档资料,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如在GIS中建立专门的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管理图层。

  燃气企业对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的拆除还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和协调,如予以一些政策上的支持,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立专项更新改造基金等。

  3.4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应妥善处理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可委托燃气企业进行管理或拆除。

对暂时停用的设施,必须与上游有效隔离,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误操作引发事故。

  3.5 行政监管

  行业、综合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燃气企业的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燃气企业在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疑难和问题,予以应有的协调和支持。

  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应适度推进地下共同管沟,出台鼓励采用共同管沟方式敷设地下管线的政策,减少后期更新改造的难度和成本。

  3.6 拆迁改造

  国内城市正进入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更新改造的高峰期,各地方政府应在更新(拆迁)管理有关的法规、规章或文件中明确规定参与单位的责任,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或者拆除停用或废弃燃气设施后,方能实施主体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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