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文化产业概论》内容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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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进化到现在的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ies),其中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是以哲学政治形态为主的理论形态文化产业,而后者则是以经济,发展模式为主的应用性文化产业。

现在各国对文化产业的概念虽然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是以应用性文化产业为基础而规定的。

而在中国,于2003年9月由中国文化部颁布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将文化产业界定为:

“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

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两者都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化产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现代生产方式的不断进步而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

2004年,国家统计局对“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界定则是:

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在韩国,多数有关文化产业的学术刊物上都对其从广义与狭义两个方面进行了定义。

狭义的角度来规定的概念为娱乐要素在商品附加价值的形成中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

从广义的角度来规定的概念为文化和艺术领域创作出的作品被商品化并进入所有流通阶段的产业。

韩国在2003年5月修订的《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中所提到的文化产业的定位则为:

对文化产品的计划、开发、制作、生产、流通、消费等,以及与之相关的服务的产业,而对文化产业的界定则是:

包括了文化的要素,并在经济上创造出了附加价值的有形、无形的商品(也包括与文化相关的内容以及数字文化内容)和服务以及其复合体的。

综上所述,韩国队文化产业的定义可总结为:

是以文化和艺术作为源泉,对其进行储存,然后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创造性的成果进行大量生产或者从最初就对个人创造性的契机进行灵活运用,并生产文化产品的产业。

1-2.文化产业的分类

<

表1:

中,韩,美文化产业分类比较>

美国

韩国

中国

1.演艺艺术

2.设计

3.电影

4.广播电视

5.艺术品

6.广告

7.建筑

8.工艺

9.时装

10.音乐

11.出版

12.软件

1.广播电视

2.报纸

3.杂志

4.互联网

5.广告

6.音像

7.演艺

8.卡通形象

9.漫画

10.动画

11.游戏

12.电影

13.出版

14.工艺

15.旅游

1.文学

2.绘画

3.雕塑

4.摄影

5.音乐

6.工艺品动漫游戏

7.表演艺术

8.艺术品交易

9.新闻

10.出版

11.知识产权

12.广播电视

13.电影与录像

14.设计

15.旅游

16.广告

17.会展

18.软件、互联网

(注:

以上分类皆以中类分类为标准)

2-1.支持政策

韩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是把文化产业作为知识经济的核心产业进行培养,并把韩国发展成为世界文化大国和知识经济强国。

为了实现这样的目标,韩国政府在电影、游戏、音乐、出版、动漫、广播电视影像、广告、数字内容等各个领域扩充基础设施,并积极培养专门人才。

同时,为了开发高附加价值的文化产品,扩大韩国文化产品的海外市场,提高竞争力,韩国政府在多个方面对文化产业给予了大量的支持。

其具体内容如下:

表2:

韩国文化产业支持政策>

对文化产业的

一般性支持

○进行地方文化产业的基础建设

○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基金的融资

对文化产业内容的

支持

○开发文化内容的技术

○支持韩国文化原型内容的数字化

○支持发觉明星项目

○支持电子学习与游戏内容的制作

○支持在线、手机文化内容进军海外市场

○韩中之间构筑数字网络

○促进韩国文化内容的出口

○支持文化内容的投资和博览会的申办

○构建汉语、日语网站

○运营文化内容持久市场

○运营文化内容制作室

○培养文化内容的制作人和市场专门人才

○设计文化内容特性化教育机构并开发项目

对出版、

新闻产业的支持

○支持翻译、出版优秀图书

○支持召开首尔国际书展

○培养杂志专门人才

○支持出版流通现代化

○支持媒体教育事业

○支持选定优秀学术图书

○支持出版事业进军海外市场

○支持首尔国际艺术图书展

对广播电视、

广告产业的支持

○参加国际广播电视影像博览会

○建设培养数字广播电视专门人才的教育设施

○召开国际广播电视影像展销会

○设立广播电视影像教育课程

○组建和运营有线电视影像学院

○支持用于出口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再制作

○支持建立数字魔幻空间

对电影、动画、

音像产业的支持

○支持振兴韩国电影及进军海外市场

○支持召开国际电影节

○支持位搞活韩国电影制作及改善电影院的环境提供物权担保的融资事业

○支持韩国电影的投资组合和出资事业

○确保和运营艺术影片专用影院

○支持制作独立数字长篇电影

○组建综合影像资料保存汇总新

○支持动画出口

○支持参加海外动画展示会

○构筑和运营韩中动画故事库

○在动画上促进与美洲、欧洲地区的交流合作

○举办韩国动画形象的公开征集展

○支持和开发动画创作

○征集动画脚本

○支持独立、单片的动画进军海外市场

○支持DVD光盘流通体制健全化

○支持搞活DVD音像产业

对游戏、

磁带产业的支持

○参加游戏海外展示会

○举办为中华圈募集资金的街头秀

○召开世界电子竞技大赛商业会议

○制作游戏项目的本地话版本

○运营游戏的专门投资组合

○支持优秀游戏的词典制作

○举办游戏脚本的征集展

○评选并颁发“韩国游戏大奖“

○振兴游戏文化产业

○支持核心游戏的技术开发

○设置游戏专门学员的教育课程

○支持音乐内容出口

○培养音乐专门人才

○支持信息技术基础平台

○支持参加海外展示会

○支持参加海外著名的音乐节

对卡通形象、

漫画产业的支持

○支持参加海外漫画展示

○支持漫画出版物出口海外

○支持全国优秀新人漫画项目

○支持优秀设计、实用漫画制作

○支持卡通形象参加海外展示会

○召开韩国卡通形象会展

为了保护和促进韩国文化产业的发展,韩国现共有以下12项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法律规章制度。

表3:

文化产业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名称

建立目的

著作权法

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及与此相关的邻接权利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建立文化产业发展的基础,强化其竞争力支持和振兴文化产业基本事项

电影振兴法

与电影的制作、进口、等级分类、上映相关

唱片、录像带暨游戏制品法

与音盘、录像制品及游戏盘的制作、供给、销售、提供视听、进口、等级分类相关

影像振兴基本法

振兴影像文化的顺畅流通和影像产业的基础政策

关于保障新闻等的自由和

职能的法律

保障报纸等定期刊物的功能并建立健全发展功能的基础,追求舆论的多样化

出版及印刷振兴法

支持、培育出版、印刷事项及出版。

印刷文化产业,出版物的审查,

建立健全的流通秩序

新闻通信振兴有关的法律

保障新闻通信的自由和独立,提升其公共责任,保障新闻通信社的健全

关于媒体仲裁和受害救济的法律

维护因新闻报道而被侵害的国民的权利,实现言论的公共责任

地区报业发展支持特别法

支持地域新闻的健全发展以及舆论的多元和和各地区社会的均衡发展

广播电视广告公社法

制定与韩国广播电视广告公社的设置和广播电视广告的销售相关规定

广播电视法

制定与无线广播电视、有线广播电视、韩国电视广播公社的相关规定

其中最基本的则是‘著作权法’与‘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

‘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不断地随着时代的发展进行着与时俱进的内容更改,但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依然是第一版的主要框架内容,主要内容如下:

◎对文化产业的定义:

文化产业包括与电影、音乐磁带、光碟、游戏盘、出版、印刷物、定期刊物、广播电视节目、卡通形象、动画、设计、传统工艺品及多媒体内容等有关的产业。

◎政府制定与振兴文化产业有关的基本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计划,文化观光部制作每年的年度报告书,到下一年度的1月末提交给过会

◎规定了对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创业和制作文化商品的制作者及广播电视影像节目的独立制作公司给予支持的标准。

◎为促进与文化产业有关的技术研究及文化商品的开发制作等,组建文化产业基地。

◎为扩充所需要的资金,设置文化产业振兴基金,并规定了对各文化产业领域的税制支持。

其资金来源从政府的捐款和管理基金的预备金中获得。

◎为承担文化产业政策的调整功能,由起个相关的部处的长官构成的韩国文化产业振兴委员会得以设置并投入运行。

‘著作权法’制定于1957年,并于2006年进行了大篇幅的修改,其具体的变迁内容如下:

表4:

韩国《著作权法》的变迁>

修订的时间

修订的内容

1957年制定,1957年1月28日

法律第432号公布

前五章,正文75条,附则

著作权者死后30年时间保护著作财产权

1986年修订,1986年12月31日

法律第3916号

为加入《世界版权公约》而作修订

全面修订----接近于事实上的制定

著作权者死后50年间保护著作财产权

1994年修订,1994年1月7日

法律第4717号

韩美之间的知识所有权协商

对“乌拉圭回合”等的准备

1995年修订,1995年12月6日

法律第5015号

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内容

为加入《伯尼尔公约》所作的准备

2000年修订,2000年1月12日

法律第6134号

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所作的准备

传送权(第18条第2款)新设

提出在图书馆等场所使用的复印机在复制时,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其他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由罚则进行向上调整

2003年新设2003年5月27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上的义务事项

数据库制作者的保护

在线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限制

2004年修订,2004年10月16日

法律第07233号

对音乐著作权的解释予以修订

对表演人及唱片制作者赋予传送权

2006年修订,2006年12月28日

加强著作邻接权的保护

2-3.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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