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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技术供自己使用

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商品

贸易当事人关系不同

合作与竞争并存

买断与卖断

贸易的复杂程度不同

除商品贸易涉及问题外

还涉及工业产权保护、

技术秘密保密等问题

供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政府的干预程度不同

干预程度高

干预程度低

4.许可贸易(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1)概念:

许可贸易是一种交易双方以签订许可合同的形式进行技术使用权让渡的交易方式,拥有技术的一方称为许可方,引进技术的一方称为被许可方。

(2)分类: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利范围划分

(1)独占许可—供方和第三方(供方提供)都不可使用,只有经供方许可的受方可使用

(2)排他许可—第三方(供方提供)不可使用,受方和供方可使用

(3)普通许可—供方,受方,第三方(供方提供)都可以使用

(4)分许可(可转让许可)(再许可,从属许可,普通许可的一种)

—供方许可受方,受方许可第三方

(5)交叉许可

根据贸易标的来划分

(1)专利许可

(2)商标许可(3)专有技术许可

(4)成捆许可(至少含有专利许可、商标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等两项以上内容的许可)

(5)计算机软件许可

5.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一般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特许方),将其商标、商号、服务标志、技术秘密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等完整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技术特许给其他愿意加盟的企业(加盟方)使用的一种技术许可行为或贸易。

(注意)加盟方在技术操作上和经营方式上受到特许方的控制和监

督,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知识产权与国际技术贸易

1.专利的分类

发明专利:

对产品、方法或改进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或技术思想

(1)产品发明—仅指产品本身不包括制造产品的方法

(2)方法发明—侯氏制碱法

实用新型专利: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新的产品设计方案(实用新型必须是具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2.专利权的特点

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

时间性(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10年)

3.专利权的客体

(1)发明

(2)实用新型(3)外观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权的条件

(1)新颖性

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丧失新颖性:

第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第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第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

4.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权

(2)、许可权(3)、转让权

4)、标记权(5)、放弃权(6)、受保护权(7)、署名权

5.强制许可

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可以给予强制许可的三种情况:

第一,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在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

(对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第二,在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时;

(公共目的的强制许可)

第三,当某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之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相关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6.专利权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延期审查(先形式审查,延迟一段时间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实质审查)

中国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

早期公开: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首先对申请做形式上的审查,对符合要求者,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

专利局也可以应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布。

延迟审查:

又称请求审查制度,是指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对申请专利的实质内容推迟一段时间审查。

延迟审查的期限:

各国规定不一、一般为2~7年,中国为3年

7.授予专利的基本原则

书面申请原则单一性原则优先权原则

先申请原则(美国采用先发明原则,中国采用先申请原则)

8.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双边协定,成员国申请人若在某一成员国第一次提出某项专利申请,其申请日可以作为其在本国或其他成员国以相同主题申请专利的申请日。

(外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

申请的,也可以享有优先权。

9.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美国的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7年,并且不能续展。

在中国,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

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从申请日开始。

10.证明商标(保证商标)

指行会或者标准化组织授予的标志,用来证明商品或服务的等级、质量、功能、性质、产地、原料或其他特点,以区别劣质或质量较低的产品,扩大销售。

证明商标与传统商标(一般商标)的区别在于:

前者是产品某些特点的保证,后者则表明产品的来源

11.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近似商标。

例如:

徐福记&

刘福记

12.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

格兰仕微波炉、格兰仕烤箱、格兰仕电饭煲、格兰仕空调……

13.集体商标

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东海大米”东海县粮食行业协会

“宜兴紫砂”宜兴市陶瓷行业协会

2001年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0条规定: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

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

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继续有效。

14.驰名商标

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的确认权属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

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

无论该商标是否注册,国家都给予该商标专用权,并予以法律保护。

新《商标法》第13条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中国《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该考虑以下因素: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5.商标权的内容

(1)独占使用权(独占使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禁止权(禁止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转让权(集体商标不能转让)

(4)许可使用权(5)续展权

16.商标权的特点

(1)专有性

(2)地域性(3)时间性

(中国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算起)

与专利权比起来少了无形性

17.商标权确认的原则

(1)使用在先原则(美国)

(2)注册在先原则(中国)

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但不得损害他人已有在先权利。

(3)无异议注册原则(英国)

原则上承认商标注册在先者拥有商标权,但允许商标先使用者在规定期限提出异议请求撤销,超过规定期限无人提出异议的,则商标权属于优先注册人。

(4)优先权注册原则(6个月)

18.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中国)

(2)全面注册原则(强制注册原则)

(3)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原则

我国现行的商标注册是自愿注册,但对极少数直接涉及人民健康的商品采用强制注册原则。

《商标法》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

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使用在先原则)

19.计算机软件著作的取得(依法自动产生)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2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21.专有技术的概念

专有技术(Know-how)是指从事生产、管理和财务等活动领域的一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秘密知识、经验和技能,其中包括工艺流程、公式、配方、技术规范、管理和销售的技巧与经验等。

其表现形式有:

文字图形、实物形式、口头形式或者操作演示形式

22.专有技术的特点

(1)知识性(无形)

(2)实用性(3)可传授性

(4)秘密性(5)非专利性

23.专有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区别

内容与区别

专有技术

专利技术

保密性不同

技术内容保密

技术内容公开

时效性不同

无时间限制

有时间限制

地域性不同

无地域限制

有地域限制

技术要求不同

成熟的、实用的

新颖、创造、实用性

存在的形态不同

书面或头脑中

书面

权利取得方式不同

依法自动产生

法律程序

法律保护不同

合同法、民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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