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0804135055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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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政府投资、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及国有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的、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市政、装饰、港口、管线敷设、土石方及构筑物等新建、改
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组织施工招标投标。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是否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施工招标实行业主负责制。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采取以下三种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
由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单位)通过发布招标公告公开
招标;
(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进行招标,应邀参加投标的单位
不得少于三家;
(三)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进
行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
(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招标。
第九条招标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力: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根据规定的资质标准,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三)根据评标原则制定评标定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
第十条招标单位组织施工招标,应成立招标机构。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工程项目
的招标机构,应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标价审查单位参加。
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还应
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十一条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二)有经过批准能够满足施工、标价计算要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
(三)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
但不得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另行招标或指定施工
单位。
第十三条招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进行招标项目报建登记;
(二)招标单位在招标前,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接受招标资格审查;
(三)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审批;
(四)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五)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申请投标,交纳投标保证金,接受资质审查,并由招标单位报
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核准;
(六)招标单位召开招标会,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七)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进行招标文件答疑;
(八)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九)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报送标书;
(十)招标单位编制和审定标底;
(十一)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十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名称、地址、计划批准文号、建设面积、层数、结构类
型、技术要求、工程内容、地质情况、施工现场条件等);
(二)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
(三)经过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价格变动处理办法;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工程款支付方式;
(七)工期和质量要求;
(八)编制施工方案的要求;
(九)投标须知(投标书投送要求、投标、开标日程及地点安排等);
(十)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发出后,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须在投标截止日期7
天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踏勘现场和召开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
件的补充,应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标的期限,大中型和特殊工程不得超过60天,其它工程不得超过30
天。
第三章标底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编制。
接受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接投标单位的标书编制业务。
第十七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
定额及规范;
(二)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量清单、标底价格、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主要材料用量;
(三)标底价格由工程成本(含劳保支出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建经政策,充分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风险费、技术措施费、工期补偿费和优质工程补偿费以及市场价格的变化。
(四)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组织审定,审定标底时
应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参加。
参与审定标底的人员不得接受或参与标底的编制
第十九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开标前任何人员不得泄露标底。
若有泄露,须重
新组织招标。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条凡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可持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颁发的
《投标证》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决定参加投标或拒绝参加投标;
(二)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四)有权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第二十二条施工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单位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投标证;
(二)企业简历、社会信誉及业绩;
(三)全员职工人数,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状况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第二十三条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招标单
位。
投标单位若要对投标书进行修改和补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通知招标单
位,原投标书中相应部分以此函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填写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和加盖单位公章;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
(五)投标单位不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招标文件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应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招
标单位询问;
(二)对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不能确定,必须在投标书中标出,中标后不得附加条件。
(三)投标报价的组成,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应邀请有关人员和招标投标
管理部门参加,还可邀请公证部门参加开标,进行公证。
第二十七条招标单位应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小组成员及评标、
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标函,公布投标书主要内容和标底。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邀请有关人员组成,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评定标会议由招标单位主持,招标机构组成人员参加,并邀请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列席会议。
评标、定标应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九条评标时限自开标日起,一般工程项目不得超过15天,大型工程项目不得
超过30天。
第三十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签发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应通知落标单位,索回招标文件及资料,退回投标书,并对其投标费用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交纳
管理费。
第六章承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签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签订后,招标单位向投标单位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中标价(含劳保支出费)原则上应当一次包死,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
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费用:
(一)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价格的;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
(三)发生未预料的地基处理的。
第三十四条中标后,禁止将中标工程转包。
若分部、分项工程确需外包,应征得建设
单位同意。
第三十五条承包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承包合同中发生纠纷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
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一)凡未经批准、应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擅自开工建设的工程,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招标手续。
(二)投标单位相互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招标投标秩序以及没通过招标而承揽任务
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的罚款,并取消其一年投标资格;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处以标底价百分之二罚款,并对责
任者处理;
(四)定标后,拒签承包合同的,对责任单位处以中标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并责令签订
承包合同;
(五)对私自转包中标工程的单位,责令停止转包,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工商行政处罚权限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律、法
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部门。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招投标活动中,对违法乱纪、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人员,由其
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