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民国公文的撰制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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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行文直斥語氣,非不得已時不用;
警告語句,以少用為宜。
“公文應採用語體文,佈告、宣言、告誡文字,以及方案、計畫、說明書、談話、講演稿、會議記錄等,尤應儘量採用語體文。
”②1940年10月,行政院針對當時公文仍未普遍使用語體文問題,又專門發了一道訓令,指出各級機關所發佈告,“每多詞句深奧,文義晦澀,以致不易了然”,因此要求各機關“嗣後各種佈告文字,務須力求通俗,其在涉及科學用語或專門名詞者,更宜加以淺顯之說明,以期符合民眾知識標準,而符推行政令之本旨”③。
國民政府雖多次提倡語體文,但公文上實際見到的多是淺近的文言文,不過,引經據典故作深奧的文書卻已很少見,上下級之間行文語氣也較北洋政府時期平和,這種變化應予肯定。
民國文書不僅仍然用淺近的文言文寫作,而且大量使用清代遺留下來的公文術語。
我國古代,公文與一般文體無異,後來才逐漸演變成一種獨立的文體,不僅有嚴格的程式,而且有一套筆吏們在長期墨瀚生涯中積累提煉、相約成規的獨特語言,不論是單字、片語,還是成語,都有特定的含義和使用規律,用於其他文體則不相宜,這便是所謂“公文術語”。
公文術語在當時的文書中有以下的作用:
1.敍事由
前面已講到,民國文書由敘由、本文、結尾三大部分組成,而敘由部分,一般都是用公文術語中的套语組成,如“為呈請事”或“呈為……一事”,在未規定公文文面設摘由一欄以前,它成為人們了解全文要點的依據,自從文面有了摘由一欄以後,則不再起這方面的作用,而成為毫無意義的起首語。
2.標起訖
在20世紀30年代以前,官方的公文中既不使用標點符號,也不分段落,全
①轉引自中國第二歷史檔案館編:
《民國時期文書工作和檔案工作資料選編》,277頁。
②轉引自上書,280頁。
③轉引自上書,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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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內容的來龍去脈和行文層次,如那一段文字是引據來文,那一段是自己提出的意見、辦法,那一段是對下級的指示或對上級的要求,等等,全靠術語的運用。
正如徐望之所說:
按公文內容,大都分主文與客文兩部分,而客文又有前案後案之分,此處彼處之分,上下平行各級之分。
如果不分階段,接聯繕寫,不獨客文起訖不明,而案情之原委亦晦,故客文之前應用一術語以為起首,復應再用一術語以為關斷,而明界限,如算式中之須有括弧而不用之者,則頓形混亂,其理正同。
①
例如:
引敘語“開”、“稱”等字,用以表示以下是抄錄其他機關的來文;
“等因”、“等由”是用來表示引敘的來文已完。
它們的作用,相當於新式標點符號中的上下引號。
承轉語“奉此”、“准此”表示以下是自敍的文字;
“此致”、“謹呈”則表示公文已入結束階段。
3.明等級
民國文書雖然在公文種類方面廢除了封建等級制,但在公文用語方面,等級依然分明:
表達同一意思,對上級、平級和下級,須用不同的字句,不可混用。
如接到上級來文用“奉”,平級來文用“准”,下級來文用“據”;
與此相應的是“等因”“奉此”,“等由”“准此”,“等情,,“據此”。
又如“理合”、“相應”、“合行”都是表示應該的意思,但在上行文中須用“理合”(理合呈請鑒核示遵),平行文中用“相應”(相應函請查照),下行文中只能用“合行”(合行令仰遵照)。
這種上下行文用語的區別,與文書種類的區別不同,文種的區別是為了表示文件的性質與重要程度,而行文用語則完全是為了表示上尊下卑。
4.卸責任
民國時期的文書學著作,在論及公文撰擬的原則時,每每強調用字造句要平穩,有伸縮性,圓全靈活,實際上教人耍滑頭,用閃爍遊離、不著邊際的空話來搪塞應付,敷衍了事。
例如有人認為,“所擬規章尚稱妥善”一語中的“尚”字,用得“極見活動”,“於上行文字而言,不致有誇張之嫌;
於下行文字而言,不致示過信之弊”。
一些舊公文術語,就是專門用於此道的,如“正核辦間”或“擬核辦間”等語,有時就是用來掩蓋對來文長久拖延未辦的遁詞。
既然公文術語在民國公文中是客觀存在的現象,且有這些作用,因此我們今天要了解和研究民國公文,也就不能不了解和研究這些術語與使用的規律。
①徐望之:
《公犢通論》,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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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的公文術語,按照它們的作用,可分為以下幾類:
起首語用於說明行文的性質與簡要內容,如上行文中的“呈為……事”,平行文的“為咨行事”、“逕啟者”,下行文的“為令遵事”等。
稱謂語發文機關和收文機關之間相互稱呼的用語,如“鈞”、“大”、“職”、“本”等字。
引敘語引述來文內容或發表自己觀點、辦法時的開頭用語,如“案奉”、“案准”、“竊”、“查”、“開”等。
關界語表示引述來文已經結束時的用語,如“等因”、“各等因”、“在案”等。
承轉語引述來文完畢,轉入自敍部分之前的用語,如“奉此”、“准此”、“去後”、“前來”等。
到達語表示來文已經到達時用,如“下”、“過”、“到”、“轉”等。
經辦語用以表示一案辦理經過時間先後的術語,如“當經”、“即經”、“迭經”、“正經辦間”等。
祈請語有所請求企盼時的用語,如“仰祈”、“伏乞”、“希”、“煩”等。
除外語在本文之外有所說明时的用語,如“除……外”、“再……合併聲明”等。
結束語全案敘完,作一總結時的用語,如“理合”、“相應”、“為此”等。
補助語用於補足語氣,使文字更為順暢充分時的用語,如“實為公便”、“毋任翹企待命之至”等。
文書中大量公文術語的存在,造成篇幅臃腫,廢話連篇。
因此民國時期,不少人對之進行激烈的批判,但由於公文術語所賴以存在的溫床―公文結構與體裁,未作徹底改革,因此批判歸批判,流行仍然流行。
在三青團和軍用文書對公文體裁進行改革以後,這些術語才逐漸失去其存在的空間。
民國時期常見的公文術語及其用法,見本章第三節。
二、新式標點符號的應用
所謂標點符號,是文章中用以分別句讀及標明詞句性質種類的符號。
民國以前,漢字的標點符號極不完備,據胡適等人考證,最早只有“離經辨志”的方法,即把每句離開一二字寫。
漢儒講究章句,始用句讀,又稱“句投”或“句度”。
語意已完的叫做“句”,語氣未完而須停頓的叫做“讀”,但其符號已不可考見,只知《說文》有“V”字,說是鉤識用的;
又有“、”,說是絕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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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也弄不清是否就是當時的句讀符號。
宋時,館閣校書時始用旁加圈點的符號,“凡句絕則點於字之旁,讀分則微點於字之中間”,後來文人用濃圈密點來表示心裏賞識的句子,於是把從前文法的符號變成了賞鑒的符號,連古代句讀的分別都埋沒了。
五四運動前後的新文化運動中,學者深感舊式點句符號不足應用,於是有人倡議採用一副新的符號。
最早鼓吹的是《科學雜誌》,後來北京大學出版的《大學叢書》、《大學月刊》等,也紛紛採用新的符號。
但當時書報上所採用的符號,在形式、名稱和用法上,很不統一,不僅不同的刊物所用的標點符號不同,就是同一期刊物的不同文章,所用的標點符號也不相同。
形勢要求對文字的標點符號加以統一和規範化。
1919年4月21日,國語統一籌備委員會召集在北京的會員召開成立大會,會上馬裕藻、朱希祖、錢玄同、周作人、劉復、胡適等人提出《請頒行新式標點符號議案》,該案採用當時西歐最新的符號,斟酌中國文字的需要,變通一二種,加入一二種,並總其名為“新式標點符號”。
新的標點符號有句號(。
或.)、點號(、或,)、分號(;
)、冒號(:
)、問號(?
)、驚嘆號(!
)、引號(『』或「」)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共12個,對於句與段的分斷則規定:
每句之末空一格,每段開端必須低一格或兩格。
馬裕藻等人的提案經大會通過後,於1920年2月由教育部通知各省區轉發各學校採用,此後各報刊、雜誌也紛紛採用,但政府機關的公文書,卻一如既往,仍沒採用標點符號。
公文不採用標點符號,極易造成閱讀上的困難與理解上的錯誤,不利於公文及時有效地發揮作用。
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書使用標點符號成為必然的趨勢。
1924年4月14日,中國國民黨第一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在孫中山先生主持下,通過了戴季陶提出的關於該黨印刷公文、書籍所用圈點的議案。
該議案把文字的圈点分为三種:
一是人名、地名等名詞連續者,用“・”斷開,“・”在字下,不空格;
二是斷讀用“、”,在字右角,不空格;
三是斷句用“。
”,在字下右角,空一格。
舉例如下:
國民黨之主張、其最要不外二者。
一曰平均地權、二曰節制資本。
蓋釀成經濟組織之不平均者、莫不於土地權之為少數人所操縱。
故當由國家規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徵收法,及地價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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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它所採用的不是新式標點符號,只對文字進行圈點,以便於句讀,但卻是目前所知最早在公文中使用標點符號,因此值得重視。
國民政府成立後,在1928年6月公佈的公文程式中也規定:
“公文書得用語體文,並得分段敍述,使用標點。
”但同年11月公佈的公文程式條例卻又將此內容取消。
1930年2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佈了《劃一教育機關公文格式辦法》,其第二條規定:
公文句讀,為免除誤解,便於閱覽起見,一律加用標點。
所用標點為頓點(、)、逗號(,)、分號(;
)、綜號(:
)、句號(。
)、祈使或感嘆號(!
)、提引號(「」)、複提引號(『』)、省略號(……)、破折號(|占兩格)、專名號(用於專名左旁)、書名號(︴用於書名左旁)、括弧(︵︶或())。
這是第一次把新式標點符號應用在公文上。
教育部規定的標點符號,雖然較為完備,但習慣於公文不用標點的人,一時卻難以掌握,而且有的標點符號,如問號、驚嘆號、破折號等,在公文中也不常用,因此1933年7月行政院決定暫時採用7種標點符號,這7種標點符號是:
逗號(,)、句號(。
)、提引號(「」),複引提號(『』)、省略號(略)、專名號()、括弧(︵︶或())。
同年10月,國民政府又訓令全國自1934年1月1日起,先採用行政院現行的7種符號,並補充規定:
“尋常習見專名,擬省略專名號;
至文中相連之專名,可以頓號代之。
又分段文中末句下有空白處者,宜加截號=。
”這樣,國民政府所規定的公文標點符號還有頓號和截號,共9種。
在教育部規定公文使用新式標點符號的同時,國民黨中央訓練部則重申該部的文書與書籍印刷,仍採用1924年國民黨中央通過的圈點符號。
1933年11月,國民黨中央黨部各部門又商定,自1934年1月起各級黨部公文標點符號採用頓號、逗號、支號、句號、綜號、提引號、複提引號、省略號、專名號、書名號、括弧、問號、祈使號、截號14種,大體與教育部的規定相同,只是比教育部少了破折號,多了截號。
綜上所述,民國公文採用如下各種標點符號:
1.頓號(、),用於並列的名詞之間。
2.逗號(,),用於意義未完的語尾。
3.支號(;
),又稱分號。
用於一句中並列的文句,或語氣已完而須承轉的語尾。
4.句號(。
),用於意義已完了的語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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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綜號(:
),又叫冒號,用於節敘原文及冒起下文或總束上文的文句之前。
6.提引號(「」),用於提示特殊的詞句及標明引用的原文的始末。
7.複提引號(『』),用於引用文中的複引文始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