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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第六条 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其中:

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经营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第七条 申请办理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客户信用等级应为AA级以上(含)。

信贷管理前两类一级分行,可由一级分行视风险情况适当放宽客户信用等级,但不得低于A级(含)。

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可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真实合法的贸易背景。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低信用风险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客户也可只开立临时账户。

(四)企业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含)。

第三章 担保和保证金

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的开证申请人需缴纳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需对保证金以外部分落实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第九条 对于符合信用贷款条件或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可以信用方式用信的客户,如需减免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比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减免保证金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对于以《XX银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办法》中关于低信用风险信贷业务规定的存单、国债、金融债券、外汇、票据、保函、保单等作为担保物的,可抵扣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保证金的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按客户设立国内信用证保证金专户,保证金必须存入专户;

(二)严禁发生保证金专户与其他结算户串用、挪用等行为。

第四章 授权授信管理

第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为法人客户授信项下短期信用业务。

国内信用证业务审批权限比照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审批权限执行,授权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需占用客户授信额度的,应占用客户短期授信额度。

国内信用证业务需占用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按照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开立国内信用证后叙作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押汇和买方代付业务的,可相应核减开立信用证时占用的授信额度,不重复占用。

第五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十五条 国内信用证单笔业务的办理流程执行《XX银行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中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受理与调查。

客户部门受理客户申请时,应按照信贷管理规定,要求客户提交基本资料及其他业务审批所需资料,并对客户情况、担保情况及业务风险进行调查,重点调查内容:

(一)贸易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交易是否违背了公允的原则,交易商品定价是否合理。

是否为无贸易背景而假借贸易融资之名申请融资,防范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二)贸易对手资信、生产经营情况,客户主要交易商品的供求状况、价格波动趋势,客户履约交货的能力,客户议价能力和回款能力等。

(三)客户融资金额和融资期限是否合理,要根据客户贸易总量、资金周转期、季节性因素及自有资金情况分析。

(四)客户是否具备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条件。

第十七条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

客户部门调查后,将相关资料交国际业务部门,由国际业务部门按照相关业务操作规程进行技术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业务审查与审批。

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对客户主体资格,客户基本资料是否齐备、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操作、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备,客户部门对客户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的分析以及业务需求是否合理等进行审核。

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审查结束后,按照业务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九条 业务办理。

审批同意后,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相关业务合同,办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贷后管理。

客户部门应密切关注客户生产经营活动和合同履行情况,加强对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的跟踪监控,根据业务特点调整贷后跟踪检查的内容、时间和频率。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要及时采取增加保证金、补充担保、提前收回融资、暂停办理业务等措施控制风险:

(一)客户涉嫌欺诈。

(二)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融资。

(三)销售货款未按照约定时间、方式回笼指定账户。

(四)面临重大诉讼事项,或与交易对手出现重大贸易纠纷。

(五)货币资金余额以及在农业银行结算量等发生重大不利异常变化。

(六)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违约状况。

(七)客户发生兼并、收购、破产、重组等重大不利变革。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由国际业务部门牵头,会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运营管理部门、机构业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职责:

(一)制定、完善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牵头国内信用证新产品的推广及相关的业务培训。

(三)配合客户部门进行产品营销。

(四)根据有关法规、管理办法及业务操作规程,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单证处理,管理、监控业务的技术性风险。

(五)出现国内信用证业务垫款或其他客户违约情况时,协助客户部门进行追索。

第二十四条 客户部门职责:

(一)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营销。

(二)负责单笔国内信用证业务的贸易背景真实性调查及其他尽职调查。

(三)根据审批部门意见签订业务合同及办理担保手续。

(四)负责监控国内信用证项下客户的收付款情况,发生迟付、纠纷等可能影响农业银行权益、利益和资金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和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

(五)负责客户的贷后管理,监控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授信额度使用情况,业务办理情况、履约记录、保证人及押品状况等客户信息,如有重大变化及时通报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国际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

(六)出现国内信用证业务垫款或其他客户违约情况时,负责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五条 信贷管理及审查审批部门职责:

(一)制定、完善有关国内信用证业务的信贷管理制度。

(二)负责客户单笔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尽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运营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与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人民币账户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人民币收付结算处理和管理。

(三)及时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收付款情况通知国际业务部门及客户部门。

(四)负责与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大额支付系统编押、核押等密押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机构业务部门职责负责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的中资银行类客户的营销、准入和授用信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费率和利率

第二十八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手续费收取按照总行中间业务手续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议付信用证项下低信用风险业务利率参照票据贴现利率授权,其他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业务利率参照一般法人贷款利率授权。

第八章 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农业银行系统内经营机构间国内信用证业务纠纷由上级主管行裁定,根据纠纷具体性质由相关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跨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纠纷应及时、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并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及事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相关制度办法及农业银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一级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国内信用证业务相关操作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农银规章〔2010〕34号)同时废止。

附件2:

XX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发展,规范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相关法规、《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X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在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银行依照购销合同中的购货方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进行支付的付款承诺。

根据买卖双方所涉及的信用证业务环节,可划分为买方信用证和卖方信用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和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办理的国内经济贸易活动中的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以下可简称为信用证)。

第四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信用证有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议付三种付款方式。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在货物装运日或见单后定期付款的信用证。

(三)议付信用证是议付行在单证相符情况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给付对价的信用证。

第五条 国内信用证的基本原则:

(一)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二)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三)国内信用证有效期和付款期限最长分别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做出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五)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基础合约项下的交易。

(六)开证行付款是终局性的,对受益人或议付行不具有追索权。

第六条 各一级分行应视辖内机构的业务及风险控制能力确定其办理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权限。

第七条 信开国内信用证项下,我行国内分支行之间、国内分支行与他行之间的电文往来可使用SWIFT报文或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

第八条 国内信用证业务编号规则为16位字符串,组成形式为“YYNNCCCCSSSSSSSD”,其中“YY”为两位年份,“NN”为两位省市代码,“CCCC”为四位业务代码,“SSSSSSS”为七位流水号;

“D”为一位校验码。

国内信用证开证业务代码为DLID,来单业务代码为DLDR,通知业务代码为DLAD,交单业务代码为DL-PO,委托收款凭证上的编号应填写交单编号。

第九条 相关国内信用证业务收费执行《XX银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国内信用证项下对客户的单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开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国内信用证及其修改通知、来单通知书等),使用总行统一规范的国内信用证业务专用章(见附件1)。

各一级分行可参照《关于规范国际结算业务印章的通知》(农银办发〔2009〕9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内国内信用证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印章刻制、领取、保管、使用、停用、上缴与销毁等管理要求。

第二章 信用证名词释义

第十一条 买方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凭单证相符的单据向受益人或议付行进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买方信用证业务操作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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