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正式样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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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
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运输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严肃事故责任追究,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铁路运输企业领导人员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铁道部和公司有关规定,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负有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组织处理(包括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五)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各种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责任追究程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事故责任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权限部门下达的《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地方人民政府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认定。
第六条
发生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对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单位的各级管理人员,区分情况,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发生旅客列车冲突、脱轨、火灾、爆炸铁路交通事故造成旅客死亡的,依照如下方式处理:
1.分、子公司党政正职、分管副职
行政处分:
撤销行政职务;
党纪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
2.分、子公司主管业务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3.营业部经理、书记、分管副职
4.公司有关部门正职、分管副职
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二)发生旅客列车一般A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组织处理:
终止试用期、责令辞职、免职;
终止试用期、免职;
(三)发生旅客列车一般B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四)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终止试用期、停职、责令辞职、免职;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销行政职务;
(五)发生旅客列车一般C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警告、记过、记大过;
警告、严重警告。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
(六)在短期内发生2件及以上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七)发生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依照如下方式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条
发生其它铁路交通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确定的事故等级、责任大小,比照旅客列车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对严重危害行车安全,尤其是旅客列车安全的下列情形,比照旅客列车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一)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严重物品上车的;
(二)行李车在运行途中漏锁导致车门开放的;
(三)押运人员在行李车内吸烟的;
(四)经确认行李车存在严重超偏载问题的;
(五)牵引车、拖车掉落站台的;
(六)行包(行邮)专列在运行过程中,经确认为严重超偏载并被甩车处理的;
(七)严重危害运输生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解除劳动合同)和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第十条
同一事故,对负同等责任的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同一处理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对负重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一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负次要责任的,比照负主要责任的降二个档次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公司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终身不得担任本专业基层单位或部门主要领导人员。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追究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或安全监察部门根据事故责任判定、责任大小,按照本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批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责任追究方式,由相应组织机构按照职权及有关程序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对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处理的责任追究,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事故的责任追究,除按照本办法处理外,遇特殊情况由公司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8日起施行。
公司前发《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铁路交通事故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快运安〔2011〕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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