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混泥土工劳务分包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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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分包作业范围:
XXXXXXXXXXXXXXXX(3、4、5、6号楼、地下车库)以甲方指定的施工范围为准。
2.劳务分包工作内容:
2.1XXXXXXXXXXXXX3号地块(3、4、5、6号楼、地下车库)以甲方指定的施工范围内涉及到的所有各种类混凝土工作;
2.2以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全部混凝土施工项目:
包括施工图中所有基础、主体结构、钢柱脚以及设备基础(垂直运输机械及其它甲方指定的施工工作内容)的砼工程,后浇带切边、清理、剔凿、浇筑;
如使用地泵(包括协助地泵安拆、布管),混凝土泵送、砼浇筑、振捣、含保护材料、覆盖、养护(养护材料乙方自备)、场地清理、胀模混凝土剔凿修补、混凝土结构开裂处理、地面粗平、成品保护等全部工作内容;
施工缝的处理;
施工洞口的封堵。
2.3混凝土各类施工方案和专项方案由甲方编制,乙方需对方案中涉及的主要施工措施内容进行审查和建议;
经建设单位审定后的施工方案乙方因无条件执行。
第三条、劳务分包作业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
XXX年XX月XX日,甲方若需要对此作出变更,以甲方的书面通知为准。
计划完工日期:
XXXXX年XX月XX日,最终以建设单位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
作业总日历天数为:
天,最终以建设单位确定的竣工时间为准。
作业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始、完工日期计算的天数不一致的,以作业总日历天数为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周、旬、月计划完成当旬当月的施工任务,除国家政策性变化或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地震等)原因外,无论自然因素、人为因素造成的影响,本合同工期不做任何条件下的调整。
具体奖罚措施见甲方下达的旬、月计划表。
(有节点工期要求的,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签发的节点工期相关文件严格执行。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总工期或节点工期延误进而导致业主对甲方的索赔及造成甲方的其它一切损失由本合同乙方承担。
)
第四条、工程质量
乙方所施工的全部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所属类别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
乙方在施工工程中如若出现蜂窝、麻面、狗洞等质量问题,不得私自修补,第一次罚款300.00元,第二次罚款500.00元,第三次罚款1000.00元并无条件终止合同。
施工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一次性检验合格率为100%。
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竣工验交总评必须达到合格。
第五条、劳务费的计价和支付
1.计价
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价计价,具体为:
1.1筏板及筏板以下基础构件:
8.00元/每立方米;
1.2基础垫层:
6.00元/每平方米;
1.3基础以上结构部分:
12.00元/每平方米(含薄膜及材料);
1.4混凝土浇筑后成品养护(含覆盖薄膜等)均由乙方承担;
1.5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劳务分包工程所(应)投入的全部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费用,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内双方均不调整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
2.计量
(1)以甲方确定的施工范围,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建筑面积,其中特别约定如下:
A.建筑面积以建筑结构外墙外边缘为界计算建筑面积;
B.外墙保温、装饰层等外墙结构以外的构造层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C.突出外墙的飘窗、装饰线条、构造板、结构板、装饰构件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D.外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内阳台计算全建筑面积;
E.建筑内层高≤1.5米的夹层、设备层、管线层不计算建筑面积;
F.出屋顶设备层、楼梯间无论总高度是否超过3米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其它构架结构(花架、装饰架、混凝土构架、单坡屋面层等)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G.室内梯间均按同层住宅层高计算建筑面积,无论同层涉及多层休息平台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2)所计工程量必须是经甲方质检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且由甲方报业主批复计量后的工程数量。
最终由甲方人员按照业主批复计量为乙方办理相应的验工计量计价。
(3)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及工程数量,若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待业主批复甲方后,甲方按业主批复的工程数量在乙方计价中相应予以增、减。
3.计量款支付
全程按节点申报及拨款:
3.1各栋号建四至七层楼板结束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施工达到建设单位预售节点),当期付款按同期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2施工至主体1/2(17层楼板)处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当期付款按同期已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3主体封顶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当期付款按已同期完成工程量的70%价款在2日内支付;
3.4二次结构施工完成经项目部质检合格后,工程剩余价款在六个月内付清。
3.5未按双方事先约定的完成日期完成时,当期付款按50%产值比例支付,完成下一个节点后将该点之前的付款补齐至70%。
后续节点之间的付款仍按50%,待下一付款节点再补齐至70%。
4.分包工程结算款
最终结算价款以双方共同审定确认的结算金额为准,但不能高于业主与甲方办理的最终结算中对乙方完成部分的确认金额。
若本工程需要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并对乙方所实施工程部分确认了审减金额,则乙方对甲方超付部分负有全额返还的义务。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担保
根据建设管理部门对农民工工资发放的要求,为确保农民工的正当权利得到保护,甲方每次给乙方计量时,按当月计价总额扣除5%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计利息)。
在工程完工后,若经甲方核实,乙方确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则甲方将在一月内退还乙方全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若经甲方核实,乙方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甲方有权强制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发放,乙方未发放的甲方有权暂缓与乙方办理结算或者直接代乙方向农民工发放拖欠工资并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者从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该笔费用。
出现前述情形的,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的代付行为和代付金额并配合完善诸如付款财务手续、补开专用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手续,若不补开专用增值税发票导致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七条、安全要求和职业健康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业主、监理、项目部和甲方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对其雇佣人员的安全文明培训,杜绝人身伤亡事故、职业病、机械、车辆事故的发生。
若发生安全事故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乙方雇佣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者安全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治疗,安抚伤者及家属情绪。
医疗费用在3000.00元以内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医疗费用超出部分经保险公司赔付后差额部分按甲方80%,乙方20%分别承担医疗费用差额,医疗费以外的费用均有乙方足额自行承担。
若因乙方单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2.因乙方违章施工引起火警、火灾的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
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应当确保其雇佣的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及年龄状况符合国家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符合行业协会及组织发布的规范、标准,符合总包合同中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严禁雇佣患有高血压、恐高症、心脏病、癫痫病等不适宜建设工程施工疾病的人员;
乙方应当确保其雇佣的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4.乙方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乙方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5.乙方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应达到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要求。
甲方有权按照工程所在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标准和要求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宿舍和食堂进行管理。
第八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施工所需的相关技术资料等工作。
(2)负责开工前工程技术、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交底。
(3)负责委派质检工程师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乙方施工的工程项目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进行监控。
(4)由于乙方的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进度滞后,甲方有权高于合同单价或原单价交由其他单位进行施工,由此产生的工程价款由甲方从乙方工程价款中扣除。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劳务分包工作,确保劳务作业质量和安全,并负责保护成品。
乙方承担因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工作期限延误、安全事故等责任。
(2)乙方不得将分包项目进行转包及再分包,并应及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委托甲方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3)乙方必须服从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对工程技术、安全各方面的检查和有关要求及决定。
乙方未严格按照业主现场代表、监理工程师、甲方的指令内容执行的,造成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开具罚款或处罚通知的,其相关罚款或处罚金额由乙方支付(甲方可从应支付的劳务费中直接扣除)外还应当按照50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须在所承担项目开工前提前三天上报施工所需的各种材料及机具,逾期不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损失。
乙方超耗、浪费、未妥善保管、未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机具设备的,每发生一次,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00元;
导致材料、机具设备毁损、灭失的,乙方除需按原价(包含材料及设备价款、运费等甲方支出的费用)赔偿外,还应当按其原价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对于本合同所涉分包工程以外的其他工程,乙方应当配合协调其他施工方,不得造成损害。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损坏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负责赔偿,并应按照修复费用的10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必须完成缺陷责任期的缺陷修复和履行质保期间的质保义务,否则由甲方就乙方施工工程缺陷和质保期间的质量问题进行修复,且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计量款或者质保金中扣出双倍的修复费用。
(7)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甲方以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各类检查并按照甲方的指令进行整改。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0元,违约3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9)乙方应当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管理、工资支付管理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甲方有权随时检查劳务作业人员的有效证件及持证上岗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否则甲方有权禁止未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进入劳务作业现场。
甲方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劳务作业人员的,乙方应当撤换。
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甲方有权另寻第三方来完成此项作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有权与乙方解除分包合同。
(10)甲方要求乙方提前完工的,乙方不得拒绝抢工。
由于乙方未按照抢工方案组织抢工,导致工期提前目标未能实现的,乙方应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乙方拒绝抢工或未按抢工方案组织抢工的,导致提前完工的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甲方有权自行代工,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未按要求提交抢工方案的,视为乙方拒绝抢工。
(11)乙方应当保证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