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模板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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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为准。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的实际面积与暂测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
%(不
含)时,按照本合同第三条所述房屋售价进行结算;
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之差超过暂测面积的±
%(含)
时,自甲方向乙方出示市房屋
土地管理局实测面积文件之日起日内,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
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三条双方同意上述预售房屋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币
元,价款合计为币(大写)
仟佰拾万仟佰拾元整(小写:
元)。
乙方同意按附件二所列的方式付款,并按期将购房价款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号。
乙方已支付的定金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转为购房价款。
甲方售楼款监管银行为,银行账号为
第四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索违约金,违约金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每延期一天,乙方按延期交付价款的万分之(大写数
字)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第五条乙方如未按本合同附件二所列付款方式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超过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乙
方未付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
乙方已交纳的定金甲方不予返还。
甲方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甲方须于年
月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甲方交付房屋时,应同时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第七条除不可抗力外,甲方未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违约金。
违约金支付时间自房屋应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每延期一天,甲方按房价款总额的万分之(大写数字)向乙方支付违
约金。
第八条除不可抗力外,逾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除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外,并须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及利息全部退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人民币)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贷款利率(付款币种为外汇)计算。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甲方未按期交付房屋的,逾期最多不超过
日,超过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合
同解除自乙方书面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生效。
甲方应将乙方交付的定金、房价款及利息退还给乙方(利息计算同第二条)。
第十条甲方交付的房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认定不合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并将乙方已付的房价款和利息全部退还乙方(利息计算同第八条)。
甲方交付房屋的装修、设备未达到附件三规定的装修、设备标准的,甲方同意按未达到部分的差价双倍向乙方补
第十一条甲方同意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及有关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对乙方购置的房屋进行保修。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在物业管理委
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其购置
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本合同由双方签字后,
境内的应于三十日内,境外的应于六十日内,由双方持合同共同到市
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本合同登记后至年月日前,乙方如转让其预购的房屋,须与转受让人在本合同上背书,并按规定到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三十日内共同到市房屋土地管理
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
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纠纷(用汉字填写)。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共
份,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留存两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
章)
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
地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
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
码:
授权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
号码或护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
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预售登记机关:
(章)
经办人: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
附件二付款方式
附件三装修标准、设备标准及其他交用条件
附件四背书栏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中文全称:
英文全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传真: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共同认为,双方于年月日就房产预售、预购事宜所订立的编号为号的
《市外销商品房预售
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存在未尽事宜,故双方依据该合同第十八条之规定,于该合同订立的同时,就该合同之未尽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订立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该合同中所述的房价款(亦即购房价款)、定金及违约金皆以美元为货币单位。
若以港元支付,则按支付当日的美元的换率计算。
第二条甲方有权用其他质量、价格相当的材料和设备替代合同附件三所列之内容。
第三条乙方逾期付款,甲方有权依该合同之规定终止该合同,没收乙方已交纳的定金;
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合同之规定支付违约金,有权从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中扣除该违约金,余款退还乙方。
如乙方已付的购房价款不足以支付该违约金,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索。
如甲方由此所遭致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乙方还须就超过部分向甲方进行赔偿。
第四条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发出房产交付使用通知书之日即为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日)。
但若甲方遇有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使甲方不能按期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日期相应延迟交付而不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
1.为遵守该合同签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法
律、法规与规定;
2.市政府配套设施及安装的延
误;
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政府部门延迟有关文件的批准。
但以上原因须经市有关主
管部门出具证明方可作为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使用及免除责任的依据。
第五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乙方所购房屋可按合同第十一条之规定享受保修,但属下列情况不予保修:
1.灯具、漏电保护开关及龙头、水掣等易损零部件;
2.经乙方或用户改动的设施及/或设备及因改动而损坏的项目;
3.因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任何损坏情况;
4.因第三者责任而导致的损坏;
5.其他因乙方使用、保养、维护不善而造成的设施及/或设备失灵、损坏者。
第六条乙方同意于房屋交付使用时或于甲方要求时签署在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有关房产物业管理的公约、规则等文件,按章交纳有关管理、维修、服务等费用。
乙方保证遵守上述文件之规定。
物业区的所有房屋楼宇(包括乙方所购房屋)将由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全权管理,直到物业管理委员会选定物业管理公司之前。
第七条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发出的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后十四个工作日内到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届时乙方除须按约定的付款方式之规定交清应付之全部购房价款外,还须同时支付管理费按金、管理基金、管理费用及其他必须支付的费用。
如乙方未依约付款,则甲方有权拒绝为
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有权追究其违
约责任;
如乙方虽依约付款,但未按此
条规定之期限、方式等要求办理房屋交
付手续,则视为甲方已按期并实际交付房屋予乙方使用。
第八条房屋交付(包括甲方已被
视为按期并实际交付)后,不论乙方是
否已经实际占有或使用,如被他人占用
或遭受意外损害或房屋外部或内部之设
备、设施的灭失或被破坏,损害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乙方所购房屋只可作为住宅使用,乙方拥有和/或使用该房屋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市的
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维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遵守管理公约规则及管理公司制定的住户守则。
未经政府有关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其所购房屋的结构、外观、设备设施等,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而因此造成甲方或物业区内其他
房屋单位业主或住户的损失亦由乙方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房产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下列各种税费,由甲、乙双方按下列的规定分别交纳:
1.因签署和执有该合同之正本而发生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纳;
2.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契税由乙方交纳;
3.因房产交易而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交纳一半;
4.因乙方取得房屋产权和相关土地使用权而发生之登记费、工本费等费用,由乙方交纳;
5.因房产买卖而发生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法律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6.其他应交纳而未在此列明之税费,由甲、乙双方按国家之相关规定办理;
7.因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而发
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与转受让人依政策
有关规定予以承担;
而发生的税金或费用,按国家之相关规
因国家开征及/或收取新的税费
定办理。
第十一条如乙方转让其预购的房屋,应在其与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后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乙方及转受让人在该合同上背书并经办理预售转让登记后,乙方在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转受让人享有和承担。
乙方在转让前所应承担而未承担的违约责任,转让后由转受让人向甲方承担。
若乙方及转受让人未能按规定办理预售合同转让登记,则视为该转让无效,乙方应继续履行该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乙方取得该房屋产权后如将房屋转让、赠与、抵押或出租,乙方需保证乙方的受让人、赠与人、抵押权人或承租人将书面无条件接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