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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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Word文件下载.doc

全面、深刻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

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

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

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

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始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

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

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有11.2%。

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

制定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具体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

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

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0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多次将退税率上调。

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

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

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形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

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新账不欠,老账要还;

完善机制,共同负担;

推动改革,促进发展”。

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

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

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四是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推进外贸体制改革;

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

具体的退税办法: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

25的比例分别负担。

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

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

出口退税基数不变;

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

第一,出口退税对象。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

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

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

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

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

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

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

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是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

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

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

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

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

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

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

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

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①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

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

25的比例共同负担;

②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

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

7.5的比例共同负担;

③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

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以下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预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

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

④2005年1月1日起,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

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

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第五,其他方面。

①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

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②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

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

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③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

二、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

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多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具体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说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

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因为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掌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此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

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始实施,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

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

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

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

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

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

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达到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

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

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

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

第二,地方过分强调自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

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

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如果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

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

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

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

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

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

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论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

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

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此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

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求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

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

(二)出口退税管理

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

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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