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翻译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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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
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
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articles)。
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ontheAccess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
106),Article:
Aseparate
and
distinctpart(asaclauseorstipulation)ofawriting,esp.inacontract,statute,orconstitution.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
36),Article:
Subdivisionofawritteninstrument;
particularly
①
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subdividedintosections.
②
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treaty,orother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
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
“Articles”应译为“条例”。
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
“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
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
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
……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
604)。
第二种观点:
“section”可译为“款”。
本文作者认为,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
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简称Trips协议)中,第二部分《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StandardsConcerningtheAvailability,ScopeandUs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包括8个section,第三部分《知识产权的实施》(Enforcement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包括5个section,每个section又包括若干条article。
此时,译为“节”最好。
事实也如此,例如,第二部分中的“SECTION1:
COPYRIGHTANDRELATEDRIGHTS”,中文翻译便将之译为了“第一节:
版权和相关权利”。
把section译为“条”,这点很好理解。
当section译为“条”时,subsection则译为“款”。
根据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
389),Section:
asubdivisionofastatuteordocument,representedbythesymbol§
(or§
§
for
“section”).Moststatutesandcodesaredividedintosections.另外,subsection:
Apartwithinasectionofanact.EachsectioninaStatutemaybefurtherdividedintosubsections…Asubsectionisdenotedasanumber
with
brackets.Forexample,s.78
(1)oftheTradePracticesActwouldreadassection78subsection1.(陈忠诚,2000:
605),上述解释说明,section可译为“条,”subsection则可译为“款”。
由于人们常将上述《美国宪法》中第1-4条(article)中数目不等的“section”译为“款”,而很少有人将这里的“section”译为“节”,所以,将“section”译为“款”,已经是人们约定俗成的一种情形。
总之,英汉法律翻译中的“section”是个相对的词,翻译的时候,译者需发挥主观能动性,选择合适的对应词为好。
但是,同一篇法律条文中,必须遵循“译名同一律”,不可毫无规矩。
(3)关于paragraph,subparagraph的翻译。
本文作者认为,应将paragraph,subparagraph分别译为“条”、“款”。
以往的翻译中,人们也大都将paragraph,译为了“条”。
例如:
Subparagraph1(b)and1(c)ofArticleXXIIIofGATT1994shallnotapplytothesettlementofdisputesunderthisAgreementforaperiodoffiveyearsfromthedateofentryintoforceoftheWTOAgreement.
自《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GATT1994第23条第1款(b)项和(c)项不得适用于本协定项下的争端解决。
(4)其他词的翻译。
“Item”一词译做“目”非常合适。
因为“Item”常常是subparagraph(项)下的一个部分。
参考Black’sLawDictionary(Garner1999:
837)中对此的解释,Item:
Indrafting,asubpartofatextthatisnextsmallerthanasubparagraph.
关于clause一词的翻译,除了可以将其译为“目”之外,更多的情形下应将其译为泛指意义上的“条款”。
例如,《新英汉词典》(1985:
208)中对“clause”这个词的解释就是“条款”、“款项”。
此外,不少工具书也均认可“条款”这一译法(费曼,2004:
245;
薛波,2003:
233)。
比如,“clauseofdevolution”译为“义务承担条款”。
还有rule以及regulation的翻译。
虽然它们与“条款”有一定关系,但不应该有某些工具书中“条”的译法。
rule应该译为“规则”,例如,美国刑法中精神病(insanity)抗辩事由中的“TheM’
NaghtenRule”(麦那顿规则)、“TheDurhamRule”(德赫姆规则),都可以译为“规则”。
再如,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
译作《联邦民事诉讼规则》,RulesofEvidence译作“证据规则”等等。
regulation则应译为“条例”、“规章”。
依据Black’sLawDictionary,Regulation一词在美国指“Aruleororder,havinglegalforce,issuedbyanadministrativeagencyoralocalgovernment”(Garner,1999:
1289)。
所以,它是指行政机构颁发的法规,在我国行政机关颁布的法规一般称为“条例”或“规章”。
最后是关于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的翻译。
有人常将provision与stipulation混用。
实则万万不可。
Stipulation指“契约或协定中的实质性条款”(薛波,2003:
1294)。
它只指契约的而不指法律的规定,因此陈忠诚先生主张将其译为“(以契)约(规)定”。
依据Black’sLawDictionary,stipulation
1.Amaterialconditionorrequirementinanagreement.2.Avoluntaryagreementbetweenopposingpartiesconcerningsomerelevantpoint(Garner,1999:
1427)。
如,stipulateddamages(约定损害赔偿金),因此,stipulation应译为“(契约)规定”;
而provision则多指“(法律)规定”。
二、汉英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事实上,在英汉法律翻译中,经我们分析到最后,只有六个词即:
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tem与法律条文翻译中的条、款、项、目有关。
这就十分有利于我们进行汉英法律翻译中“条”、“款”、“项”、“目”的讨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达,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
举例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三)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1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Article23.*Undereitherofthefollowingcircumstance,aninterestedpersonmayapplytothepeople’scourt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