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发文--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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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实现我校建设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综合大学战略目标,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校外创新创业师资队伍,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特制定《四川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四川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大学

                二○一六年五月三日

附件

四川大学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聘任管理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精神,扎实推进《四川大学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行动计划》,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整合社会优质资源,建设一支高水平校外创新创业师资队伍,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聘任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聘任对象

(一)创新创业经验丰富的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

(二)政府机构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行业技术与管理专家;

(三)长期从事投融资、金融等领域工作的专家;

(四)长期从事创新创业教育、培训与辅导、职业咨询等方面工作的专家;

(五)其他经验丰富的创新创业工作者。

第二条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社会责任感;

(二)原则上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专业技术人员应为中、高级职称;管理人员应为中、高层管理人员;

(三)具备扎实的行业经历和知识,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与相关行业的科技和市场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创新创业经验(成功经历)和对初创企业、创业团队进行指导的能力;

(四)具备参与教学和指导的时间与能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工作职责

(一)参与学校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的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教材建设;

(二)开设“创新创业型”和“实践应用型”等课程,通过创新创业系列讲座、论坛等多种形式与学生面对面交流,激发创新创业意识、点燃创新创业激情、传授创新创业知识、分享创新创业经验;

(三)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项目、实习、毕业设计等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

(四)参与各类创新创业项目立项评审、项目评优,并积极帮助项目团队获得创业投资机构、风投基金、政府等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五)与校内教师组成教学团队,共同研讨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升教学能力和水平;

(六)结合行业发展趋势、行业对人才素质能力的最新要求,推动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

第四条享有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开展的各类创新创业交流、学术研讨、专业培训等活动,以提升教学能力与个人专业技术能力;

(二)完成工作职责后,可根据完成工作绩效和相关管理规定获得一定报酬;

(三)参加学校每年举行的优秀校外创新创业导师评选与表彰。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聘任程序

导师可由校外企事业单位推荐、校内学院或相关单位推荐、本人自荐,参与推荐的个人需提交申请表并提供反映能力、水平、业绩成果等材料,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审核,并报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六条聘期管理

(一)学校统一为获聘导师颁发聘书。

聘期为三年。

聘期结束后,学校根据其履职情况和个人意愿,决定是否续聘。

(二)聘期内具体工作的开展和日常管理及服务等由相关学院负责,学校相关部门协助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聘期考核

工作考核主要根据其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包括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聘期考核。

主要由相关学院组织考核,学校通过学生、专家、督导委等多种渠道组织抽查。

工作绩效突出者,学校将于年度教学工作会上进行表彰。

第八条导师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不能胜任工作或拒不履行创新创业导师职责;

(二)以学校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严重损害学校形象;

(三)泄漏所指导创业团队或企业商业秘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再适合担任校外创新创业导师。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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