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人才活动中的贸易秘密保护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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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指的是贸易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贸易秘密的目的。
1995年国家工商局发布《有关禁止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其中对“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解释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伏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上风。
”该解释揭示了贸易秘密的本质特征。
首先,贸易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上风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贸易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再次,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载体体现为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指凭借经验和技能产生的适于产业应用的技术情报数据或知识,根据《若干规定》的解释,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方法等。
经营信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方法及和经营治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包括治理决窍、客房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2.具有实用性
这是贸易秘密的实用性要求,也就是应有可应用性。
即构成贸易秘密的信息必然可以应用于制造或使用,且一旦应用就必然地取得经济利益。
假如一件构思十分精巧新奇,但缺乏可操纵性,就不能构成贸易秘密。
正由于贸易秘密的实用性,谁只要把握了贸易秘密,谁就必然可以将之用于实践,所以在人才活动中贸易秘密的侵权才变得如此轻易和广泛。
3.不为公众所知悉
有的学者把客观存在称为“客观秘密性”,这是贸易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贸易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若干规定》中将“不为公众所知悉”解释为“该信息是不能从公然渠道直接获取”,该解释是从字面含义和从信息的消极获取渠道所作的界定,并未从正面揭示出它的内涵。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对贸易秘密内容的要求,主要是要求作为贸易秘密的信息应有新奇性,只是对这种新奇性要求较低,只要和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有新意即可。
4.权利人已采取保密办法
这是对“主观秘密性”的要求,即权利人应尽公道的努力往维持它始终处于不为公从所知悉的状态。
根据1998年国家工商局《有关贸易秘密构成条件新题目的答复》中的解释,“权利人采取保密办法,包括口头或局面的保密协议,对贸易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和贸易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贸易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贸易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存在贸易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公道的保密办法,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护义务。
”
采取保密办法,不但是预防贸易秘密不被泄露的治理办法,也是一旦贸易秘密被泄露以后向法院提出法律保护的诉讼上的需要,是确认是否构成贸易秘密不可或缺的一个要件。
应看到,在人才活动的贸易秘密纠纷中,贸易秘密确实是单位投进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创造形成的,它关系到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确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假如把单位的一切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全部划为贸易秘密,对职工的公道人才活动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明显不利,也是不科学不公正的。
因此应根据以上四个要件正确认定贸易秘密,同时明确将之划为保护范围,落实到单位具体的保密制度或和职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往,这将有助于科学有效地保护好单位的贸易秘密。
二.贸易秘密被侵犯时请求权的行使摘要:
1.有关诉因摘要:
在单位和职工订有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下,若职工不遵守有关约定,表露,使用或答应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贸易秘密,该行为即构成对贸易秘密权利人(即单位)的违约行为。
同时该行为又显然构成了对单位权利的侵犯,因而也是侵权行为。
对此,原单位既可以对职工提出侵权之诉,亦可提出违约之诉。
为此,单位可以从时效、法院管辖地、举证责任的难易、赔偿数额的多少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两者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
假如职工的新受聘单位存在共同侵犯贸易秘密行为的,往往可将其和职工列为共同被告提起共同侵权之诉。
2.有关赔偿数额摘要:
目前实践中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作为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即侵害贸易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其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应得的利润。
并可要求承担因调查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道用度。
在计算贸易秘密权利人(单位)的损失时,首先应计算财产收进方面的可计损失,如同期市场收进的减少额,也可按正常情况下该贸易秘密的许可使用费来衡量;
其次,还应将竞争上风方面的损失考虑在内,竞争上风的损失往往远大于可计损失,在计算时,应将开发本钱、现实和未来的上风都估算进往,必要时也可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贸易秘密的无形资产价值作出评估鉴定。
侵权所应得的利润除实际侵权所得的利润外,还应包括取得的竞争上风以及所节约的研制开发本钱。
只有赔偿数额和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相当,才有可能扼制住侵仅泛滥的发展态势。
3.有关承担责任的方式
目前贸易秘密侵害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金。
鉴于贸易秘密的非凡性,为了及时有效地防止贸易秘密的进一步扩散,避免权利继续受损,单位在提起诉讼的同时可依据《有关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新题目的意(试行)》第162项的规定,向法院提出“先行作出停止侵害裁定”的申请。
刑事责任体现在新《刑法》增加的“侵犯贸易秘密罪”,侵犯贸易秘密,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即构成该罪。
刑事责任的设立,对更有力保护贸易秘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威慑侵仅人起到了一定的功能。
4.有关举证责任摘要:
贸易秘密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适用“推定”规则,这在《若干规定》第5条有明确的规定,并在学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的认同。
在人才活动贸易秘密侵权纠纷中,贸易秘密权利人应能证实
(1)自己正当拥有贸易秘密,这主要围绕贸易秘密的四个构成要件展开举证;
(2)被告(职工)所使用或表露的信息和自己的贸易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
(3)被告有获取贸易秘密的条件,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而作为被告须提供其所使用或表露的信息是正当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若举证不能,则“推定”侵权成立。
由于被告原系单位职工,实际把握了原单位的技术和经营信息,因此被告提供的贸易秘密来源正当的证据如独立开发、反向工程获得、善意取得等很难得到采纳。
三.贸易秘密流失的预防;
作为贸易秘密的一般保护手段,单位制定保密的有关规章制度是必要有效的,但再完善的保密制度只能约束单位内部在职员工,对人才流出中的职工却无约束力,因而人才活动中贸易秘密应有独特的保护办法,主要是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1.保密协议摘要:
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贸易秘密的一个重要方式。
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守旧用人单位贸易秘密的有关事项”。
在国家科委《有关加强科技职员活动中技术秘密治理的若干意见》(下简称《若干意见》第6条还明文规定摘要:
“拒不签订保密协议的,单位有权不调进,或者不予聘用。
”这些为单位和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提供了依据。
订立保密协议应注重的几个新题目,一是对哪些属于贸易秘密,职工涉密的范围和具体的种类性质内容应作详尽的规定,这是诉讼时有力的原始凭据;
二是有关保密期限的约定,鉴于贸易秘密的性质,只要不公然就会永远保持其秘密性,因此对于权利人以外知悉贸易秘密的人,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无期限的负有保密义务。
故不但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而且在劳动合同解除以后直至贸易秘密公然为止,职工都不得表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单位的贸易秘密。
三是有关违约责任,由于目前贸易秘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相当的难度,原告举证也阂虻鞑榍秩ㄐ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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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有关违约责任,由于目前贸易秘密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相当的难度,原告举证也很困难,因此有必要在协议中事先约定职工违约造成泄密时,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或具体数目。
这一方面便于诉讼,另一方面昂贵的预期违约本钱也有助于抑制职工违约泄密行为的发生。
2.竞业禁止协议摘要: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把握单位贸易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