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章程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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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部管理机制。
要根据不同的管理体制,具体规定以下内容:
法人代表的职责、权限及履行职责、权限的方式;
幼儿园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方式;
教职工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监督的方式与途径;
幼儿园机构设置和职能;
法人代表以外的其他负责人及主要机构负责人的职责、权限。
实行“园董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的幼儿园,其章程须对园董会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五)教师、其他教育工作者和幼儿。
明确教师的来源、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处分;
教师的权利、义务;
幼儿的入学、学籍;
幼儿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学生的日常管理。
(六)经费、财务、财产管理。
明确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使用和管理的机构、程序、原则;
教职工的分配原则;
财产购置程序、使用管理;
举办者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幼儿园还须明确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和时限。
(七)附则。
关于名词和术语的定义、需要规定的特色内容、章程的修改程序、章程解释权的授权认定、制定规章制度的授权规定、章程实施日期的规定。
四、民办幼儿园章程内容。
除标明上述内容外,还需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的制定要求,增加相关的内容。
幼儿园呈报
幼儿园全称
扬州市邗江区邗上中心幼儿园
教职工大会
意
见
该章程已经
2015
年
10
月
19
日全园教职工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负责人签字:
聂万通
2015年
10月
日
幼儿园
园长签字:
许霞
(幼儿园章)
主办单位或主办者
主办者签字:
(主办单位章)
区教育局相关处室
审核意见
发规科
人事科
财务科
审计科
法制办
基教科
核准意见
经审核,同意
章程自
日起施行。
局长签字:
区教育局(章)
年
月
附件2:
扬州市邗江区邗上中心幼儿园章程
(经2015年10月
日全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序言
邗上中心幼儿园创办于1996年9月,隶属于邗江实验学校,2010年在区政府、区教育局和实验学校等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投资九百多万元,异地新建了一所全新的幼儿园,
2011年12月高标准通过“江苏省优质幼儿园”评估验收。
全园秉持“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德育德、以爱育爱、以心育心”的育人导向,在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指导下,先后获得“江苏省平安校园”“扬州市绿色学校”“扬州市优秀家长学校”“扬州市A级食堂卫生单位”、“邗江区卫生保健合格园”等多项荣誉称号。
曾获得扬州市家庭趣味运动会团体一等奖、区幸福宝贝幼儿才艺大赛优秀组织奖、区教育系统女教师合唱比赛一等奖,多次在区幼儿园综合考核中荣获一等奖,并多次接待了省内外的嘉宾及幼教同仁,无不交口称赞,已成为一所家长信赖、同行信服、社会赞誉的优质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幼儿园依法治园,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园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幼儿园指导纲要》、《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幼儿园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园全称为扬州市邗江区邗上中心幼儿园
;
英文表述为
HanshangCenterKindergartenofYangZhou
住所地址为
扬州市邗城路22号
。
第三条
本园由邗江区邗江实验学校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教育机构,隶属于邗江区实验学校。
第四条
办园宗旨:
以德育德、以爱育爱
、以心育心。
办园理念:
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
让每一个幼儿感受并体验成长的快乐是幼儿教育的根本目的,也是幼儿教育评价的重要标准,幼儿园在积极打造快乐教育环境的同时努力创设易于激发幼儿体验的教学情境,以游戏贯穿幼儿在园一日生活,以“体格健壮、能学会玩、文明有礼、自主活泼”为幼儿培养目标,让孩子在玩中学、学中乐、乐中长,力求让每一个孩子快乐生活健康成长。
第五条
幼儿园的发展要体现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为幼儿的终身发展奠基”为指导思想,遵循学前教育的基本规律,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打造优秀的教师团队,促进幼儿全面健康、和谐发展,把幼儿园办成区内外有影响的、有特色的幼儿园。
总目标:
秉持
“快乐生活
健康成长”的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德育德、以爱育爱”,在规范中求稳定,在稳定中求发展,在发展中创特色,在特色中求提高,“推进优效管理、锻造优质师资、创设优美环境、培育优秀人才”。
第六条
办园特色:
培养幼儿具有“健美的体魄、健康的心理、健全的人格”。
园训:
志存高远
追求卓越
园风:
尚德
博学
励志
笃行
教风:
博爱
严谨
协作
创新
学风:
惜时
博览
善思
创造
第七条
幼儿园面向周边地区
招生,招生对象为3—6周岁儿童
,招生规模以
邗江
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八条
园标、园旗、园歌、园徽(暂时沿用邗江区实验学校的校标、校旗、校歌、校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幼儿园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幼儿园行政工作。
园长由邗江区实验学校任命(或聘任)。
副园长协助园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园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组织制订并实施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四)负责建立并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五)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
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六)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申报经费使用;
(八)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九)负责与社区联系和合作。
第十一条本园建立园务会议制度。
重大问题经园务委员会酝酿,在调查研究、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园长提交学校办公会审议讨论决策。
第十二条
幼儿园根据办园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及家长代表参加的园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幼儿园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幼儿园依靠学校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和幼儿园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幼儿园设置年级组
、教研组和后勤组
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幼儿园加强一日常规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幼儿园建立以园长室、年级组、教研组、班组组成的教学管理网络。
在园长室的领导下,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共同管理。
2.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及各项保育教育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段教育活动、幼儿管理及家长工作等。
3.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教研组定期开展教研活动,按园内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贯彻落实各项计划,完成各项教育教学任务。
4.班组长负责组织本班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班级区域的设置等,在尊重幼儿个体差异的同时全面负责班级各项工作,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5.班级配备两教一保,由班组长牵头负责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做到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建立必要合理的常规,培养幼儿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保证幼儿愉快地、有益地自主活动。
6.幼儿园注重各领域教育的互相渗透、有机结合,努力完善富有特色的园本课程体系,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关注幼儿的兴趣与需求,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创设多种情境,关注幼儿的生活、游戏和经验,充分利用多方资源,让每一个孩子尽享成长的快乐。
7.幼儿园严格执行不同季节的作息时间安排,确保幼儿在园时段健康快乐成长。
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绝不办延迟班和解困班。
第十七条
幼儿园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幼儿、社会公众对幼儿园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健全园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幼儿园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第十九条
幼儿园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幼儿
第二十条
凡被幼儿园录取或转入幼儿园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幼儿园学籍,为本园幼儿。
第二十一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一日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玩具;
(二)在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的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
(三)享受平等的学习与发展机会;
(四)对幼儿园、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本园对幼儿进行教育,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个性品质和行为习惯;
(二)支持幼儿参与幼儿园各项活动,让幼儿在集体活动中与同伴友好交往;
(三)遵守本园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按照江苏省教育厅有关幼儿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幼儿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幼儿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幼儿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成长档案,对幼儿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幼儿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根据编制、人社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市教育局、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