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烟草消费税的优化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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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如果税收政策被用于实现刺激投资等其他目标,那么应使它对公平性的干扰尽量地小;

④税收结构应有助于以经济稳定和增长为目标的财政政策的实现;

⑤税收制度应明晰而无行政争议,并且要便于纳税人理解;

⑥税收的管理和征纳费用应在考虑其他目标的基础上尽可能地较少。

在当代,对于理想税收制度的讨论往往都在马斯格雷夫思想框架内。

二、拉姆齐法则

英国剑桥大学的福利经济学家拉姆齐于1927年对优化商品税理论作了开创性的研究。

拉姆齐法则包括五个假设前提:

①市场是完全竞争的;

②除商品税收,政府不征收其他扭曲性的税收;

③劳动的形式只有一种且劳动是唯一的投入品;

④每一生产部门只生产一种产品,且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

⑤经济中的每个家庭都具有相同的偏好结构,因此可以假定经济中只存在一个家庭。

上述第五个假设,即“一个家庭”的假设,对于我们理解拉姆齐规则实质上是效率原则而非公平原则,是关键性的。

萨缪尔逊在1986年发表的《最优税收理论》中对“一个家庭”假设做过解释。

萨缪尔逊认为,“一个家庭”假设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合理的:

第一,如果税收项目对于全体公民的效应是方向相同的,这时,不同的家庭实质上会相当于同一家庭来对税收作出反应;

第二,“一个家庭”假设成立有赖于现存的收入分配已达合理状态这一前提条件,即它实际上假定个人之间公平问题在征税以前就已按某一社会规则达到了最佳。

从而,不考虑税收在个人之间的公平问题。

社会相当于一个联合体,即一个家庭。

所以,埃奇沃斯法则实质上是一个效率原则。

沿着拉姆齐法则的主要思路,我们又可以得出两条具体的税收规则:

(1)等比例递减法则

它所表达的含义是,如果为了保证政府开支而不得不对商品和劳务征税,那么征税之后,消费者对每一种产品的实际消费应等比例减少,从而能够保证消费者的消费结构以及资源配置的初始的相对结构仍保持不变。

这样,既使税收的扭曲作用降到了最低限度,也使经济效率的破坏程度降到了最低限度。

(2)延伸:

逆弹性法则

鲍莫尔与布莱德福特对拉姆齐法则进行了拓展,于1970年提出了“逆弹性法则”。

主要内容为:

若商品之间不存在交叉效应,也就是说商品需求只对自身价格变动作出反应,而不对别的商品的价格变化作出反应,则税收与含税价格之比就应该与需求的价格弹性成反向变动:

需求的价格弹性越高,则税率就应当越低;

反之,税率越高。

逆弹性法则也有其局限性。

例如,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大多是生活必需品,对其课以重税无疑加重了低收入者的负担,这就有明显地有悖于公平原则。

三、最优税收的发展方向

兼顾效率与公平是最优税永恒的主题。

伴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客观经济现实要求最优税理论不断发展、创新。

在现有的最优税收理论中,主要包括最优商品税和最优所得税。

而目前,房产税在各国的税收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建立系统的最优房产税制将是最优税收制度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部分。

同时,有关税收征管技术及影响税收征管因素的研究,使最优税理论更好地解决税收工具的选择、税收征管的优化也是热点问题之一。

四、我国烟草消费税制的优化

烟草消费是公认的对于国民健康和国民经济发展有很大危害。

据中国CDC控烟办公室的报告,2005年我国吸烟导致的疾病直接成本约1665亿元,间接成本(包括误工损失、被动吸烟、火灾、环境污染等)为860亿元至1200亿元,已经超过当年的烟草业工商税利。

因此,控烟运动是十分必要的。

而在控烟运动中,税收手段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

通过对烟草征税可以增加吸烟成本,进而减少吸烟人群,促进公共福利的提升。

但是烟草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又占据着重要地位。

卫生部发布的《2007中国控制吸烟报告》表明,我国烟草在全世界占据数个第一:

全世界最大的烟草生产国,烟草产量占全世界总产量的30%;

全世界烟民最多的国家,中国吸烟人数为3.5亿,约占世界吸烟总人数的1/3;

世界最大的烟草消费国,我国烟草消费量占世界的1/3。

烟草产业为我国提供了巨额的财政收入。

据估计,中国烟草业提供了超过6000万个工作机会,其中种烟农户360多万户,零售客户400多万户,烟草工业50万职工,还有烟草机械、信息服务、包装印刷、香精香料等相关的辅助产业的工作岗位。

2007年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金2277.58亿元,约占国家财政收入51304亿元的4.4%。

如何优化烟草税收结构,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是世界各国关注的一个焦点。

消费税制优化理论分析就是运用最优税制理论研究消费税的优化问题。

最优税制理论是从税收的角度研究在政府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协调公平和效率,使得两者以最好的状态来发挥期望效应的问题。

该理论的核心是以最小的效率损失来换取最大的公平,或以最小的公平损失来换取最大的效率。

消费税制的优化就是从消费税制角度研究公平与效率的协调问题,目的在于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节约资源、促进环保、调节收入分配、提高财政收入。

大部分的国家以引导正确的消费方向、调解收入分配、节约资源、促进环保为主要目的。

(1)征收烟草消费税的理论基础

烟草消费税是指政府为控制烟草消费、减少烟草对国民健康的危害,同时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而课征的一种消费调节税。

对于烟草消费税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三个角度来阐述。

首先,国库税的观点认为征收烟草消费税仅是政府为筹集资金把烟草消费市场视为政府财政收入来源之一。

换句话说,政府征收烟草消费税的目的只是为了增加国库收入。

早期部分国家的做法就是在这种观点的指导下进行的。

将烟草消费税收视为国库稳定的收入来源必须满足拉姆齐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即对需求价格弹性越小的商品课征的税赋越高(逆弹性法则)。

烟草消费品具有致瘾性的特点,对于上瘾烟民来说,需求价格弹性较小的事实正满足该原则。

其次,烟草消费具有明显的负外部性,消费者在吸烟的时候自己所承担的仅是购买香烟的成本以及吸烟对自己身体带来的潜在健康成本,并不负担对“二手烟民”造成的不舒服和健康医疗成本。

将烟草消费税理解为庇古税,就是要把吸烟外溢的成本全部内化,其实质是一种调节税。

按照庇古税课征的要求,吸烟外溢多少成本就应该征收多少赋税,边际税率必须与外溢边际成本相等,市场才能恢复健康状态。

最后,从奢侈品税的角度考虑征收烟草消费税。

奢侈品税是为减少有害品或非必需品消费而征收的一种税。

烟草产品是一种有害品,按照奢侈品征税就是要减少烟草消费,从而降低烟草对人体的危害

公平与效率的权衡在最优税收理论始终居于中心位置。

从效率准则考虑,对商品征收消费税直接影响到资源配置。

为了不扭曲资源配置,应当使税收尽可能保持中性。

若某类商品是完全竞争的,不产生外部效应,那么应对所有商品征收税率相同的消费税;

若是某类商品是非完全竞争的或是会产生外部效应的,那么就应该利用差别税率进行调整。

烟草是一种特殊消费品,吸食者会对其产生依赖性,上瘾后反复地进行不理智消费,造成的影响有损害身体健康、污染空气、引起火灾、制造社会矛盾等。

显然,烟草是一种具有外部负效应的商品,应该对其征收高税,以规范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还应该考虑到烟草毒性大小的问题。

中国市场上烟草产品种类繁多,鱼龙混杂,各个品牌档次的烟草毒性大小参差不齐。

从效率准则来说,应考虑对毒性大的烟草产品征高税,对毒性小的产品征低税。

从公平准则考虑,对商品征收消费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即涉及横向公平,又涉及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为具有相同福利水平的人应该缴纳相同的税收;

纵向公平意味着具有不同福利水平的人应该缴纳不同的税收,即福利水平高的人多纳税,福利水平低的人少纳税。

实施到烟草消费税中,可以理解为应对高档烟征收高税,低档烟征收低税。

同时,公平的准则还应运用到企业,消费税制优化要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

对烟草征收消费税有三个目的:

一是为了“寓禁于征”,达到控烟的目的;

二是增加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

三是均衡各烟草企业的税负。

但是控烟是征收烟草消费税的终极目标,是烟草消费税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其他两个方面只是在控烟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的现实问题,不能舍本逐末,一昧地以大力发展烟草企业、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标,让征收烟草消费税的初衷丧失殆尽。

税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应该让烟草消费税发挥其应有的调节消费的作用。

因此,烟草消费税制优化就是要在保证控烟力度的情况下增加财政收入。

(2)我国现行的烟草消费税制

烟草消费税制则是随着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而产生的。

现行的烟草消费税是自2009年5月1日开始实行的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①征收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无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

②税目

烟草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分为三个,即卷烟、雪茄烟和烟丝,其中卷烟又按照调拨价格不同区分为一类和二类卷烟。

一类卷烟的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每条以上(含70元);

二类卷烟的调拨价在70元(不含增值税)每条以下。

③计征方式、征收环节及税率

现行烟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征收环节

一、卷烟

从量税率

从价税率

(一)甲类卷烟

0.003元/支

56%

生产环节

(二)乙类卷烟

36%

(三)对各类卷烟的商业批发

5%

批发环节

二、雪茄烟

三、烟丝

30%

数据来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④我国烟草消费税的税负水平

2009年烟草消费税调整以前,我国烟草消费税综合税率普遍在30%-37%之间。

2009年烟草税调整后,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的从量税税率为:

甲类卷烟(调拨价格大于等于70元)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为56%加0.003元/支;

乙类卷烟(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税率由原来的30%调整为36%加0.003元/支,并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从价税。

雪茄烟的税率为36%,烟丝的税率为30%。

从税率来看,这次烟草消费税的调整使卷烟的税率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

以生产环节为例,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提高了11%,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提高了6%。

若考虑到在批发环节增加5%的从价税,这次调整相当于提高了11%到16%,加税幅度是比较大的。

(2)我国现行烟草消费税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2009年政策调整后的烟草消费税制,首先较大幅度提高了卷烟税负,仅2009年度就为政府财政增加税收500亿元。

这些收入可以帮助政府提高下一年公共卫生支出的比重,加强对吸烟引起的疾病的防控治疗。

其次,从短期看,这次加税并没有使烟草企业提高卷烟零售价格,而是自我消化掉了,也就是直接减少利润,这对烟草行业的利润和规模膨胀起到一定的冲击和约束作用,有利于烟草企业优胜劣汰。

再次,增加批发环节的征税,较好地防范了纳税人规避纳税的可能性。

同时,这次调整也向社会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息和价值取向,即对烟草这类负外部性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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