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专利法详解》版读书笔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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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发明创造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一、发明
1、《专利审查指南》对“技术方案”作了如下解释:
技术方案:
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的客体。
但是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于此列。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是解决技术问题,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外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是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并且由此获得的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则这种解决方案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如果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执行计算机程序的目的不是解决技术问题,或者在计算机上运行计算机程序从而对对部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所反映的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或者获得的不是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效果,则这种解决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说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3、所谓“积极效果”或者“有益效果”,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予以实施应用的价值。
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效果。
4、技术特征
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
产品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设备、装置的形状、结构、成分等;
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采用的原料、设备、工具等。
各个技术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也是技术特征。
5、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分为产品技术方案和方法技术方案。
6、“新的”一词,用于界定能够获得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性质,但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二、实用新型
1、实用新型只限于产品,不能是方法。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并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者材料,不能申请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布置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不包括物质或者材料的微观结构。
三、外观设计
1、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外观的设计方案,用于产生视觉感受方面的效果。
2、必须是对产品外观作出的设计方案,必须能够在工业上予以应用的方案
第三条
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
2、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3、不设区的市或县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具有单独进行专利行政执法的职能,即不能单独对侵犯专利权的纠纷进行处理以及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条
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涉及国家安全例如发明创造涉及一种新式武器
2、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涉及国防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二是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
例:
防黑客防火墙、防伪钞技术、新能源开发技术。
4、本条发明创造只包括:
发明、实用新型。
6、两种特殊专利:
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一、国防专利
7、涉及国防专利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应申请保密专利。
8、申请人应按国防专利机构规定的要求和统一格式撰写申请文件,并亲自送交国防专利机构或者经机要通信或者其它保密方式转交国防专利机构,不得采用普通函件方式邮寄。
9、只能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国防专利代理构构予以代理。
10、涉及国防利益、在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
11、申请专利以前确定为机密或者秘密级的发明创造及尚未确定为国家秘密的发明创造,才可以申请国防专利。
12、国防专利在授权专利权之前不予公布。
13、由国知局作出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决定,并委托国防专利机构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同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公报》上公告该国防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
国防专利机构应当将该国防专利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并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上刊登。
14、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局、总装备部负责批准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的转让,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15、国家对国防专利权人经予补偿。
国防专利机构在颁发国防专利证书后,向国防专利权人支付国防专利补偿费,具体数额由国防专利机构确定。
属于职务发明的,国防专利权人应当将不少于50%的补偿费发给发明人。
二、保密专利
16、保密专利申请直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申请人可以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保密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可以依职权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妨害公众利益的发明创造
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不授予专利权的含义:
一是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发现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不授予专利权;
二是授予专利权之后,任何人可以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
2、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一、违反法律
发明创造并没有违反法律,但是由于其被滥用而违反法律的,则不属于此列。
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
二、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5、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和行为准则。
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发生变化,而且因为地域不同而各异。
中国专利法中所称的社会公德限于中国境内。
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带有照片的外观设计,非医疗目的的人造性器官或者替代物,人与动物交配的方法,改变人生殖系统遗传同一性的人,克隆的人或克隆人的方法,人胚胎的工业或者商业目的的应用,可能导致动物痛苦或动物的医疗没有实质性益处的改变动物遗传同一性的方法等,上述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6、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会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
发明创造以致人伤残或损害财物为手段的,如一种使盗窃者双目失明的防盗装置及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
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系统、危害公众健康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专利申请的文字或图案涉及国家重大政治事件或宗教信仰、伤害人民感情或民族感情或者民族感情或者宣传封建迷信的,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但是,如果发明创造因滥用而可能造成妨害公共利益的,或者发明创造在产生积极效果的同时存在某种缺点的,例如对人体有某种副作用的药品,则不能以“妨害公共利益”为理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三、对遗传资源的保护
7、“生物资源”包括对人类有实际或者潜在用途或者价值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者其部分、生物种群、或者生态系统中的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遗传资源”是指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
8、R26.1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的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遗传功能”是指生物体通过繁殖将性状或者特征代代相传或者使整个生物体得以复制的能力。
“遗传功能单位”是指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DNA或者RNA片段。
“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是指遗传功能单位的载体,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DNA或者DNA片段等。
10、R26.1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申请专利的权利以及专利权的归属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一、申请专利的权利
1、申请专利的权利,一是谁有权决定对该发明创造是否需要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何时申请专利;
二是相关主体是否有权向专利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
2、专利申请权是指提交专利申请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的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申请程序,是否转让专利申请的权利,是指向已经提出申请但尚未被授权的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
3、R13,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设计人。
4、工作单位:
借调、兼职、实习等建立临时劳动关系的情况。
5、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6、物质技术条件的含义,R12.2
7、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8、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两项权利:
一是经济权利,即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二是精神权利,即在专利文件上署名的权利。
9、受雇于单位的发明人、设计人作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而完成,也不是主要利用了该单位的特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
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有约定的,约定优先。
三、与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及其解决途径
10、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
一是与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有关的争议;
二是与专利申请权归属有关的争议;
三是与专利权归属有关的争议。
11、R81当事人请求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2、R85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调解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