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特色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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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特色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一览表

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一览表

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指标解读

一、现有特色指标基本情况

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为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设置了6类22个特色指标(计算公式详见一览表),具体如下:

1.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5号)有关规定设置的合规性指标3个,分别为拆入资金比例、担保比例、固投比例。

其中拆入资金比例和担保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的负债规模,固投比例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和控制信托公司资本金固化的程度,确保资产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2.针对资本充足程度的分析指标3个,分别为调整后净资产、资本预期损失率、业务规模资本比例。

设置的目的在于监测信托公司资本的损失情况,以及业务规模扩张的倍数情况,为进一步分析风险抵御能力提供预警作用;

3.分析长期股权投资风险的指标2个,分别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充足率、长期股权投资不良率。

设置目的是监测股权类资产的风险状况;

4.分析信托业务风险及运作效果的指标6个,分别为信托业务收入比例、信托项目涉诉风险比例、信托项目潜在赔偿责任风险率、信托项目赔付率、代定信托比例、信托赔偿准备金率。

设置目的在于为专项分析信托业务的法律风险、赔付风险、合规性风险等提供预警功能,并为观测信托业务的收益情况提供指标支持;

5.分析关联交易风险的指标7个,分别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全部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信托资金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不良率;

6.分析客户集中度风险的指标1个,即单一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

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监管指标的影响

自2007年3月1日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正式生效。

由于新办法对合规性指标、关联交易等若干内容有重大调整,必然对信托公司特色监管指标产生很大影响。

但按照银监会的规定,监管指标、生成报表必须待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运行一定阶段后统一修改。

为便于非现场监管人员适应监管形势的变化,正确理解、使用监管指标,我们将监管指标的变化、影响和使用要点进行了归纳,具体如下:

(一)对信托公司的负债监管更加严格,应持续监控拆入资金比例、担保比例2个合规性指标执行情况

1.拆入资金比例合规值从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0%调整为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针对此变化,非现场监管人员在使用该指标进行日常监管分析时应着重把握四点:

一是利用数据集市灵活的分析功能,调整计算公式,获得准确的指标数值;二是无论拆入资金比例是否超过20%,原本纳入拆入资金比例管理的卖出回购业务都不得有新发生,该业务在新办法中已被禁止;三是拆入资金比例超过20%的公司不应该有新增的同业拆入业务,且对拆入资金比例的变动分析应重点考察其下降幅度是否和该公司报监管部门的清理计划一致;四是对拆入资金比例未超过20%的公司,应监测同业拆入余额及其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控制其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同时,还应关注该公司是否存在卖出回购业务,如存在应考察其下降幅度是否和该公司报监管部门的清理计划一致。

2.担保比例合规值从不得超过实收资本的100%调整为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针对此变化,非现场监管人员在使用该指标进行日常监管分析时应着重把握四点:

一是利用数据集市灵活的分析功能,调整计算公式,获得准确的指标数值;二是无论担保比例是否超过50%,为关联方提供担保都不得有新发生,该业务在新办法中已被禁止;三是担保比例超过50%的公司不得新增对外担保业务,且对担保比例的变动分析应重点考察其下降幅度是否和该公司报监管部门的清理计划一致;四是对担保比例未超过50%的公司,应监测担保余额及其净资产的变动情况,控制其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二)由于新办法对关联交易、股权投资增加了多个禁止性规定,与之相关的10个指标具体内容有所调整,但仍然发挥监测功能。

分别为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不良率、全部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固投比例、长期股权投资不良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充足率。

1.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

由于新办法禁止固有业务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提供担保,禁止集合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股东及其关联人(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联人的除外),这直接切断了股东利用信托公司圈钱或进行利益输送的渠道,但考虑到尚存续的关联交易依然存在风险以及单一资金信托仍可进行关联交易的现实,非现场监管人员仍应对这两个指标进行观测考察,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三点:

一是对现有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超过100%的信托公司应高度关注,督促该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压缩方案并监督执行,防止存量风险;二是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应逐步降低,对两个指标的变动分析应重点考察其下降幅度是否和该公司报监管部门的清理计划一致,对出现不降反升的情况需立即跟进,了解具体原因;三是一般情况下,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交易比例、最大单一股东关联交易比例的指标值越低关联交易风险越小,但对于大型企业集团为控股股东,且大规模信托资金来源于股东并运用于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其风险判断和两指标的高低不存在必然关系。

2.信托资金关联交易比例、信托资金关联交易不良率、全部关联交易比例。

首先,由于固有业务的关联交易(包括固有财产及表外)已被禁止,因此信托资产关联交易比例、全部关联交易比例将逐步趋同;其次,3个指标将主要反映单一资金信托关联交易以及资金来源为股东的集合信托关联交易情况,如比例过高应深入分析,如过高原因是单一资金信托关联交易比重较大,应进一步分析其合规性,有没有通过单一信托变相从事集合,吸收资金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服务的可能。

对于三个指标存量变动的监测考察,应注重观察其缩减幅度是否与清理计划相符。

3.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

根据新办法规定,S34表反映的固有业务关联交易属于禁止事项,因此仅对存量进行考察,信托公司不应有新增,且下降应与报送的清理计划进度一致,待清理结束后,两个指标不再有监测意义。

4.固投比例。

根据新办法,该指标已不是合规性指标,但可通过监测该指标考察信托公司实业投资清理的进度。

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从事实业投资,股权投资仅限于金融类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固投比例一般来说应呈现逐步下降的趋势,非现场监管人员使用该指标时主要着重于变动趋势的观察,如果发现该指标不降反升应及时跟进,了解其具体原因。

5.长期股权投资不良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充足率。

由于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将不得从事实业投资,但仍允许投资金融类公司,因此这2个指标将主要反映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的风险状况。

监管人员在使用指标时应注意两点:

一是两个指标在实业投资清理期间可能出现较大变动,监管人员应及时跟踪变动原因,看是否与清理情况相符,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因素;二是在清理期结束后,应对两指标及其变动情况持续关注,以监测金融类股权投资资产的风险情况。

(三)指标具体内容和监测分析功能变化不大,仍然用于日常监管分析的指标共9个。

分别为调整后净资产、资本预期损失率、业务规模资本比例、信托业务收入比例、信托项目涉诉风险比例、信托项目潜在赔偿责任风险率、信托项目赔付率、信托赔偿准备金率和单一最大(集团)客户集中度指标。

1.调整后净资产、资本预期损失率2指标主要目的是考察因运营亏损、资产损失而使资本受侵蚀的程度,并由此进一步判断资本抵御风险能力的大小。

影响这两个指标的因素主要有各类资产的质量及其准备金的提取情况、信托业务赔偿责任风险情况等。

监管人员使用这两个指标时应注意:

一是为准确反映机构的净资产损失情况,需将市场风险类资产的准备缺口进一步扣减后考察实际有效净资产,即实际有效净资产应等于“调整后净资产”减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缺口,相应地,实际的资本预期损失率也应在分子中加入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缺口后计算;二是应持续关注2个指标的期末值及其变动情况,对实际有效净资产小于3亿元或实际有效净资产明显小于实收资本的公司,以及指标值发生明显变化的公司,应对其业务运营和管理能力提出质疑,及时跟进分析公司经营中是否存在重大的缺陷导致净资产的损失;三是对业务规模比例进行监测,对指标值出现明显波动的情况应及时跟进了解变动原因,分析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业务规模扩张之间的匹配性。

2.信托业务收入比例主要是考察信托业务收入是否为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用以推断信托公司经营模式转变的程度,一般而言该指标数值越高信托业务开展的效果越好;信托项目涉诉风险比例、信托项目潜在赔偿责任风险率、信托项目赔付率3个指标主要考察已到期信托项目的赔偿责任风险,是判断信托业务经营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判断信托风险对固有业务影响的重要因素。

监管人员应高度关注3个指标的期末数值及其变动情况,如报告期末发现3指标出现非零数据,应立即跟进了解出现问题项目的具体处置情况,估算赔偿风险的大小及对固有的冲击程度,重点是估算其对公司资本的侵蚀程度,以及导致流动性风险爆发的可能性。

3.单一最大(集团)客户集中度指标用于考察资产风险集中的程度,为识别风险集中度提供预警。

该指标越低说明风险越分散,受单一客户冲击的可能性越小,如该指标数值较高时,应予以关注,需进一步分析指标偏高的原因,对风险程度需进一步结合客户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上述22个特色指标中,随着原有业务的清理规范,将逐步失去效用需要废止的指标有代定信托比例、固投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比例、固有财产关联交易不良率4个指标。

三、需增加的监管指标

1.贷款类集合信托比例指标。

根据新办法,集合信托项目中运用方式为贷款的比例不得超过新增集合信托项目总规模的30%。

其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限制贷款类信托项目的规模,督促信托公司创新业务品种,转变经营模式。

由于目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尚未设置该指标,需监管人员根据S32表第一部分基础数据自行计算并实施监测。

2.根据《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8号),贷款类集合信托比例的考察应区分申请新办法公司和申请过渡期安排两类公司。

对直接实施新办法的信托公司,应按年考察该指标,即年末集合信托项目中运用方式为贷款的实收信托占当年新增集合计划实收信托总额的比例应小于30%;对实施过渡期安排的信托公司,应要求公司逐步压缩贷款类信托计划,待三年过渡期结束时,应达到30%的比例限制。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风险监管指标解读

注:

1.关于数据来源公式的说明:

公式中对数据来源的定位由表号+行列标识确定,如G11_II[1.C],表示取自G11表第II部分1.行C列的数据。

2.有关指标计算中涉及平均值时应采取简单算术平均法。

公式为:

a(平均)=(年初+期末)/2。

3.有关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折年系数表示12/n,其中12是指一年月份数,n是指指标计算当期的月份数。

4.短期证券投资按有价证券及投资交易账户账面价值填列,长期投资按有价证券及投资银行账户账面价值填列。

5.最大一家客户授信总额数据来源于G14授信集中情况表第I部分(财务公司填报该部分按单一客户填列)。

6.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本表所示指标,财务公司应按银监发[2006]75号文要求填报非现场监管报表相关数据和指标。

7.个别财务公司尚存的向中央银行借款也纳入拆入资金比例考核。

8.本表带*号的指标为财务公司监控指标,其余为监测指标。

8.本表带*号的指标为财务公司监控指标,其余为监测指标。

【设计思路】

依据财务公司功能定位,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为其设置了16项监管指标。

该指标体系从资本充足、信用风险、盈利性、流动性风险、资产负债比例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监管标准,旨在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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