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肃发改委Word格式.docx
《甘肃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肃发改委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甘肃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甘肃发改委Word格式.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支持日产生物天然气1万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指沼气提纯后达到天然气标准,即甲烷含量在95%以上。
一般1立方米沼气提纯后可生产0.6立方米左右的生物天然气)。
提纯后的生物天然气用于并入城镇天然气管网、车用燃气、罐装销售等,沼液沼渣用于还田、加工有机肥或开展其他有效利用。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工作,确保发挥投资效益。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
联合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好年度投资计划申报、审核和下达,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
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营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项目备案
第五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建设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项目备案,提交《甘肃省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项目建设单位对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备案项目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应当及时提醒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补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
第七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备案变更申请,修改相关信息。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对变更信息核查确认,重新予以备案或予以撤销。
第八条项目备案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建设涉及的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资金申请
第九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较强的资金实力,能够落实项目建设所需的自筹资金。
(二)具有充足、稳定的原料来源,能够保障沼气工程达到设计日产气量的原料需要。
对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并考虑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三)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科学合理,确保工程所产沼气、沼渣沼液全部得到有效利用。
第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照规定的中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配套资金。
中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沼气发酵装置、预处理设施、沼气利用设施和沼肥利用设施建设补助。
省级每年争取安排一定额度的省预算内基建资金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配套,主要用于向规模化大型沼气集中供气工程沼气输配管网建设、沼气计量设备购置等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年度投资总额、供气总户数核算确定。
第十一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符合年度申报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已完成项目备案和土地、规划、环评、能评、资金、安评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当年能开工建设。
已经获得过中央、省级财政投资和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国家、省级发展改革委其他专项或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二条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或省级资金的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应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完成并经设计单位加盖公章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
建设地点,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标准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项目组织与管理,建设期限和进度,工艺技术方案和总体平面布置图、主体结构图等设计文件(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向农户集中供气的项目还需提供沼气输配管网布局及规格设计书(图)等(须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三)工程原料来源保障情况,需提供与原料供应方签订的供应协议或自有原料来源证明,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还需提供原料收储运体系建立方案和原料不足时的替代方案。
(四)终端产品的利用情况,根据利用方式分别提供与用户签订的供气、沼肥利用协议,发电上网许可复印件,天然气生产、销售等有关特许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城镇天然气管网入网销售协议、车用燃气销售协议等。
(五)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六)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
(七)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包括:
项目备案、土地、规划、环评、能评、安评、资金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级资金使用方向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作方案或申报通知要求、是否符合投资补助的安排原则、项目前期工作是否落实、原料来源是否充足稳定、终端产品的利用方式是否科学合理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确定申报项目,并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逐级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按程序对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批。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提出行业审查意见。
对向农户供气的工程,还应当核实供气条件、供气规模等。
资金申请报告在下达投资计划时一并批复。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实地调查,择优选定项目。
选定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邀请农业部专家委员会专家进行评审,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资金申请报告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依据行业审查意见单独批复。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依据资金申请报告和各市(州)联合上报的建议计划,编制本省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及项目方案,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第四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中央投资计划后20个工作日内,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下达投资计划,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及有关工作要求,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省级配套资金按照核定的沼气供气农户规模,分解下达到具体项目。
第十七条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在接到省级投资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投资计划转下达工作。
第十八条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联合上报,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做出调整决定。
对调整后拟安排其他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要符合项目投资支持范围、并已完成前期相关工作和资金申请。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调整须逐级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九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凡安排中央预算内和省级投资的项目,应在政府网站上公开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信息。
凡申报项目的单位,视同同意公开项目信息。
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项目,请勿组织申报。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对于符合条件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按规定的投资补助标准进行投资补助,其余所需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解决,鼓励市县安排资金配套。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金监管,对于中央补助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二十二条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
农村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由省财政逐级拨付项目县级财政,县级财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协商建立具体报账制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县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签署意见,由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应当单独申请和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方可申请拨付中央投资;
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最终20%中央投资。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的;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
(四)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
(五)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会计核算不合规范的。
第六章组织实施及验收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地在地方资金中安排部分工作经费,用于农村沼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六条农村沼气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大中型沼气工程技术规范》(GB/T51063-2014)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规范建设行为。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为农户集中供气的沼气管道输配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三级及以上资质、且具有燃气管网输配工程施工经验;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农村沼气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备案。
第二十七条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上招标投标相关规定,依据项目备案文件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在省级备案的施工单位名单中选择施工单位。
公开招标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施工合同复印件应逐级上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查。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备案文件、批复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的投资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开工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1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开工,对同意延期开工的项目要逐级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对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应当收回中央投资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复的资金申请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建设;
确需调整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调整。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概算及沼气利用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