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食品销售者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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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条件

2.1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销售场所环境干净整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2.2

经营和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污染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八条。

2.3

食品销售场所布局合理,食品和非食品、生食和熟食、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等销售区域分开设置,有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2.4

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2.5

食品销售场所和贮存场所与生活区分(隔)开。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五条。

3

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食品在保质期内。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3.2

食品感官性状正常。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

3.3

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第九十七条。

3.4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3.5

散装食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3.6

销售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不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3.7

转基因食品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4

从业人员

管理

4.1

食品销售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从业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4.2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4.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取得健康证明,无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5

经营过程

控制情况

5.1

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5.2

食品贮存隔墙离地距离在10厘米以上。

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5.7.5。

5.3

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5.4

对销售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5.5

委托开展贮存业务的,对贮存服务提供者的资质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留存相关资料;

监督贮存服务提供者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并留存检查记录。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5.6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7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并按规定上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5.8

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

5.9

采购食品添加剂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并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

5.10

按要求停止销售、召回、报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5.11

食品销售者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6

食盐销售

6.1

从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单位购进,并保留购货凭证,有合法有效的从事食盐经营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等。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2.《食盐专营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6.2

不存在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盐情形。

1.《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2.《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7

食用农产品

销售

7.1

畜禽产品具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7.2

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1.《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8

进口食品销售

8.1

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8.2

进口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有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9

食品销售

(批发)企业

9.1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1.《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9.2

不存在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2.《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9.3

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9.4

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9.5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9.6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10

现场制售

10.1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取得健康证明。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14。

10.2

食品操作区域保持清洁、卫生、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七项;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10.3

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盛放、贮存相互分开。

1.《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10.4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7.5。

10.5

操作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符合相关要求。

10.6

餐厨用具按照规范进行清洗消毒。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5.3.1、5.3.2、5.3.4。

10.7

现场制售食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制作日期、保质期以及销售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有温度要求的保质期应当以小时计。

11

特殊食品销售

11.1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11.2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11.3

经营特殊食品设专柜或专区销售,并在专柜或专区显著位置标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食药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1.3项。

11.4

保健食品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1.《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

2.《食药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表1-2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第11.5项。

11.5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

11.6

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区、市)食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11.7

进口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11.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一款。

1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符合《广告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第二款。

11.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注:

食品销售者,是指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者。

包括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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