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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

 

附件2

2017年露天煤矿安全自检表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现状描述

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一、安全管理单元

1

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2

机构

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21条

3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4

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5

管理

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粉尘检测制度、矿领导带班制度等。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

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6

托管

煤矿

管理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7

规程

制定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8

灾害

处理

计划

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9

安全

培训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10

安全

投入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11

工伤

保险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12

生产

组织

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13

事故

防范

整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二、采剥单元

14

地质

工作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15

井工开采形成的老空区威胁露天煤矿安全时,煤矿应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16

开采

范围

采剥工作面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17

台阶

坡面角

露天采场局部及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39条

18

平盘

宽度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0条

19

台阶

高度

挖掘机采装台阶高度应当符合:

不需爆破岩土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需爆破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大于最大挖掘高度1.1~1.2倍,台阶顶部无悬浮大块。

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煤矿安全规程》第543条

20

轮斗挖掘机采掘、拉斗铲倒堆的台阶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3.8、3.5.3条

21

采掘带宽度

连续开采工艺、拉斗铲倒堆的采掘带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3.9、3.5.4条

22

工作线长度

拉斗铲工作线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一般不小于1500m。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3.5.5条

23

单斗挖掘机采装

单斗挖掘机走行、升降段、挖掘、装车等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1、545、546、547、548、549、550条

24

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间的距离不小于1m。

《煤矿安全规程》第544条

25

轮斗

挖掘机采装

轮斗挖掘机作业应符合规程有关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42、555、556条

26

拉斗铲作业

拉斗铲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

地面要设专人指挥、监护,做好呼唤应答。

行走靴不同步时,要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处理路面。

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煤矿安全规程》第557条

27

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

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煤矿安全规程》第558条

28

安全

标志

采场内危险火区、老空区、滑坡区,充填或者设栅栏,并设警示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14条

29

图纸

绘制符合实际情况的地形地质图,工程地质平面图、断面图、综合水文地质图,采剥、排土工程平面图和运输系统图,井工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

《煤矿安全规程》第15条

三、运输单元

30

道路

矿场道路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

运输道路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2/5~3/5倍。

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在适当位置设缓坡道。

《煤矿安全规程》第565条

31

矿山道路设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14条

32

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煤矿安全规程》第518条

33

行人

及外来车辆管理

露天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走人行通路或梯子,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应设置装有栏杆的栈桥。

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作业区。

《煤矿安全规程》第512条

34

公路

运输

矿用卡车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完好,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64条

35

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

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且卡车必须制动。

《煤矿安全规程》第569条

36

矿山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界限符合设计要求,不应小于自卸卡车厢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间距。

《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50197-2015)第4.2.11条

37

铁路

运输

桥梁、隧道设人行道、避车台、避车洞、电缆沟及必要检查和防火设施,立体交叉处的桥梁两侧设防护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59条

38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符合要求;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不超过30‰。

《煤矿安全规程》第560条

39

铁路与公路平交道口有良好的瞭望条件,并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

公路与铁路交角不小于45°。

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准设置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

《煤矿安全规程》第563条

40

带式

输送机运输

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大于16°,严寒地区不大于14°;下行不大于12°。

《煤矿安全规程》第570条

41

带式输送机设置符合如下要求:

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采取安全措施。

带式输送机栈桥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当有防滑措施。

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设防护设施。

在转载点和机头处设置消防设施。

带式输送机沿线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2条

42

带式输送机上运时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设防护栏。

《煤矿安全规程》第571条

43

带式输送机设有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保护装置,启动时有声光报警装置,检修时有停机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71条、573条

44

破碎

卸车平台设矿用卡车卸料安全限位车档及防止物料滚落安全防护挡墙。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5

破碎站作业时的安全措施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553条

46

破碎站卡车作业区照明系统,卸载站安装卸料指示灯。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7

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

《煤矿安全规程》第552条

48

自移式破碎机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第554条

四、排土单元

49

排土场位置

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煤矿安全规程》第574条

50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

《煤矿安全规程》第574条

51

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5条

52

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煤矿安全规程》第588条

53

铁路

运输

排土

铁路运输排土时,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煤矿安全规程》第576条

54

单斗

挖掘机排土

单斗挖掘机排土,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煤矿安全规程》第578条

55

单斗挖掘机排土,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台阶高度10m以下为6m;台阶高度11~15m为8m;台阶高度16~20m为11m;台阶高度超过20m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第578条

56

推土机排土

推土机排土场卸载区有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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