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基础工程施工合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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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交工是指乙方将满足下列条件的成果和工程资料提交甲方:
(1)全部工作量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安装工作;
(2)全部设备、系统指标测试已经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
(3)施工质量标准符合信息产业部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甲方的验收手册;
(4)工程文件、技术档案和交工资料齐全、完整。
1.9质量等级:
1.10合同价款:
本合同工程承包造价为【】元
金额大写:
【】
其中合同总价的【2】%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小写):
(大写):
(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范围及支付式见第三十三条)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组成:
合同文本、工程预算、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
2.2解释顺序: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施工图纸和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
5.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6.行业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国家关于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3.1合同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中文。
3.2适用法律法规:
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有约束力。
3.3适用标准、规范:
按国家现行质量评定标准、信息产业部最新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第四条图纸
4.1甲方提供图纸日期:
4.2甲方提供图纸套数:
4.3甲方对图纸的特殊保密要求: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图纸内容提供给第三方。
4.4工程竣工图:
工程竣工交验,乙方需提供全部工程资料和完整的工程竣工图纸【】套。
第五条甲方代表
5.1甲方派【】同志为甲方代表,负责双方联系及协调工作,处理工程有关事宜。
5.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第六条乙方代表
6.1乙方派【】同志为乙方代表,负责双方联系及协调工作,处理工程有关事宜。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协议的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7.1及时办理有关工程事宜的证件、批件;
7.2及时提供图纸,及时组织图纸审查和设计交底;
7.3及时按照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表向乙方供应施工材料(由乙方提供施工材料方使用本条);
7.4协调、处理乙方报告的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7.5委托工程监理,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表甲方工作;
7.6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八条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8.1及时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进度报表,接受监理,确保按期完成工程。
8.2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甲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设备和材料,并不得用于本合同工程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8.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图设计和工程相关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完成。
8.4对施工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
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5向甲方提供现场工作的便利条件。
8.6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
必须遵守本工程沿线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甲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7乙方有对已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的义务。
乙方应承担因其保管不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8乙方有保护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义务,并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配合协调处理工作。
8.9施工现场整洁卫生及环境要求:
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有关规定,保护环境,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10应甲方要求,参加由甲方组织的设备、光缆等厂验。
8.11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按本协议条款第32条执行。
第九条进度计划
9.1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9.2甲方代表或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时间:
开工日前7天
第十条延期开工
10.1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之前3个工作日,向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下同)书面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并阐述理由。
甲方代表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乙方。
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可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交工日期不予顺延。
10.2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推迟开工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11.1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72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和在建工程,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复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后继续施工。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72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相应顺延工期;
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当停工超过10天时,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12.1因以下因素造成交工日期推迟或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认可的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地区限电除外)、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36小时;
(3)不可抗力;
(4)甲方不能按甲乙双方商定的时间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如管道不通、路由变更等情况);
(5)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12.2非上述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交工,乙方每延期交工一周,应按协议条款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额:
确认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逾期违约金(或由甲方在终验款中扣除),逾期违约金的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5%。
当上述逾期违约金达到合同价款的5%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13.1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不做工期提前要求。
第十四条质量检查和返工
14.1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协议条款规定的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
14.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整修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14.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4.4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符合国家、行业,以及甲方的标准及要求,并接受甲方安全质量相关检查。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甲方工程安全质量要求时,甲方依据《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工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考核处罚,具体考核处罚条款见附件《中国移动湖北公司工程质量考核办法(修订版)》。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优良条件。
15.2违约责任: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满足约定条件。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对返工的全部或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相应的施工费用由乙方支付或由甲方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
(3)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1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按第30条的约定解决。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6.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进行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对于有时限要求的工序,依据工序的时限要求及时通知甲方代表。
通知内容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整修后重新验收。
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36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材料检验和中间检验
17.1乙方应对收到的甲方供应材料进行检验,发现达不到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要求的材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改换。
17.2由于乙方未进行检验造成不合格产品投入使用,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并负责返工,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17.3甲方有权组织中间检验,对已完成部分进行技术指标、工程质量、工程实际进度的检验。
第十八条合同价款的调整
18.1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造价可做调整:
(1)不可抗力的影响;
(2)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3)国家政策性调价;
(4)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18.2工程期间,将不对合同的价款进行调整,竣工结算时根据变更后的工程量进行合同价款的结算。
第十九条预付工程款
19.1在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及甲方按建筑(安装)工程工作量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签署后,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相应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占合同价款【】%的工程预付款,即【】元,大写:
【】元。
工程开始后,根据完成工程量抵扣工程预付款,直到等值于100%的工程预付款的工程量完成。
后续工程款(进度款)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分期支付(见本协议21条)。
19.2若甲方不按第19.1条的规定支付预付款,乙方将在约定支付时间10个工作日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0.1乙方按工程进度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为了甲方及时掌握工程进展情况,要求:
乙方每周一、三、五16:
30时前,向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进度。
由工程监理向甲方书面报送工程进度。
20.2甲方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
甲方代表在接到乙方的工程量报告后,在72小时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