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法规 武广版口试题库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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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
防止、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
5、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
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阐述联合国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之间的关系。
1.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业机构。
2.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互相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3.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任何命令。
3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
1.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3.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4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
1.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
2.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
3.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1、人员执照的颁发。
2、空中规则。
3、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的运行。
7、航空器国籍和登记标志。
8航空器适航性。
10,航空电信。
11,空中交通服。
12,搜寻与救援。
13,航空器事故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服务。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
三级管理体系:
1)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国务院直属机构)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务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共设置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经过体制改革民航总局的主要职责转变为哪五个方面?
民用航空的宏观调控、对外关系、市场管理、空中交通管理和安全管理五个方面
7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最高。
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属于国家法律,是民航法律体系的龙头,是制定民航法规、规章的依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
第二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
第三层次《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
CCAR-X
二章航空器证书
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
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
适航规定的定义及标准适航证的适用范围
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
(型号设计的更改分为?
)
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
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
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
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
思路:
对于航空器的安全来说,就是要适航,就要对适航进行管理,就有了适航规定CCAR2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
1.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管理就是对适航性进行控制。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分类: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适航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2适航规定的定义及标准适航证的适用范围
2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
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除了局方吊扣、吊销、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型号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初级类航空器:
指审定最大重量不大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
3、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
小改:
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
指除小改外的其他更改。
型号设计的“小改”应当按局方规定的方式批准。
如授权型号合格证书的持有人或委任工程委任代表进行批准;
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型号合格证书及其数据单的更改、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如何申请:
●当对产品的设计更改过大,以致有必要对该产品与相应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符合程度进行全面审查时,须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型号合格证书持有人以外的任何人(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机构)均可根据CCAR-21的规定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STC来对产品进行大改。
典型情况如:
航空公司或维修单位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对航空器进行客机改货机、加改装机载设备等。
4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
《民航法》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查认可(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
适航证类别:
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
●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对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适航证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的有效期由民航局规定)
5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没有取得适航证的航空器欲从事飞行活动,应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实验飞行;
2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
3机组训练飞行;
4表演飞行;
5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3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试航管理条例》)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将为其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6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
1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作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飞行前30天申请);
2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总局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3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
4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
5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
各类特许飞行证的有效期由民航总局规定。
7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的有关规定,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
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规定:
1、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2、除民航总局吊扣、吊销或另行规定终止日期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长期有效;
3、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得转让;
4、每个零部件上应标明CCAR-PMA标记、制造商名称、商标或代码、零部件型号、系列号及安装产品的型号,如体积太小不够标记上述内容,应当在零部件或包装箱上附一包括上述内容的标签,民航总局主管适航检查员或授权的委任代表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不适用于以下零部件:
1.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
4.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8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项目?
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书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9附加知识点:
10《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旗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大写字母或二者的组合,国籍标志在登记标志之前,之间用短横线连接。
3、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在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在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呈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4、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件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5、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规定:
固定翼航空器:
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多垂直尾翼的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