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讲解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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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讲解学习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附件二:

 

(学校全称)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

 

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名称:

(全称)(简称为xxx)。

 

第三条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xxx镇xxx路xxx号。

 

第四条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

 

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第五条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

 

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第六条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

 

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发展定位: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学校的举办者(单位)是xxx、xxx。

 

(一)举办者(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

 

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

 

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

 

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4、依据前款规定参与

 

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5、了解

 

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

 

务会计报告。

......

 

(二)举办者(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

 

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

 

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

 

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

 

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

 

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

 

常运作。

 

(三)举办者(单位)变更

 

1、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

 

内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

 

2、举办者变更时,应当按《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要求

 

签订变更协议。

 

3、举办者变更协议应当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与其他材料一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八条本学校注册资金:

XX万元。

 

举办者

出资方式

资金性质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万元)

xxx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

xx

xx%

xxxx年xx月xx日前

 

xxx土地使用权所有权xxxx%xxxx年xx月xx日前

 

总计xx100%

 

第九条本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层次:

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学制:

三年制(培训

 

机构自定);(三)办学形式:

全日制(寄宿制)或业余;(四)办学规

 

模:

(幼儿园xx班xx人或xx培训班xx人)(五〉招生区域:

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本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董事会是本

 

学校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为xx人。

举办者(或代表)1人,

 

校长1人,党组织负责人1人,教职工代表x人(应由五人以上组

 

成,须为单数,董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

 

育教学经验),

 

董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或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直接

 

产生,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均需经董事会确认。

 

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本学校首届董事会的董事由举办者推选。

每届任期

 

XX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

 

关备案。

 

第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

 

人员提议提议时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变更举办者;

(二)罢免、增补董事;(三)聘任或解聘校

 

长;(四)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审核预算、决算;(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八)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九)批准由校长提出的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十)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别、性质、地址;⋯⋯⋯⋯⋯⋯。

 

第十四条董事会设立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xx人。

董事长、

 

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五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

 

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

 

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当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

 

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七条董事会议应由董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议实行1人l票制。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

 

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本学校的章程;(三)制定本学校

 

的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学校的分立、

 

合并、终止;(六)变更举办者;⋯⋯⋯⋯。

 

第十八条董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

 

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

董事会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当在职董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

 

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

 

况;(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本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

 

任。

 

(一)校长独立负责本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

 

使下列职权:

 

1、执行本学校董事会的决定;2、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

 

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学校规章制度;3、聘任和解聘本学校工作

 

人员,实施奖惩;4、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

 

量;5、负责本学校的日常工作;6、拟定本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

 

案;7、董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二)校长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有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

 

(三)培训机构校长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

 

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会成员为党的基层组织代表X人,教职工代表X人(不少

 

于1/3)。

(监事原则不少于3人,且推荐1人为召集人。

教职工人

 

数少于20人的民办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中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党组织选举产生,教

 

职工代表由学校从全体教职工中选举产生。

 

本学校董事会成员、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本学校财务;(三)对本学校

 

董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当本学校

 

董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五)向

 

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监事会会议实行l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

 

不得在本学校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

一个自然人不得同

 

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校的内设机构及职责为:

 

本学校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本学校党组织建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办教育促进法》和《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相关

 

要求开展党组织建设,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

 

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具体条款按照实际情况补充)。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XXX(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或

 

行政机构负责人)。

 

首任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推选,到工商部门登记;法定代表人

 

变更由举办者提出,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到工商部门变更登记,报

 

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

 

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

 

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

 

治权利的;(五)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

 

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六)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

 

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七)

 

非中国国内居民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

 

他情形。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

 

第三十条面向全体学员,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让学

 

员学有所长,使学员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

 

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三十一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

 

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

 

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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