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总合同一次性购货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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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按甲方对产品的实际需要,依照本合同约定向合同约定地点供货。
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价款等见下表(下表未能尽列的,可以另行附表,见附件)。
具体交货数量、交货日期以各分批合同具体约定为准。
产品名称
品牌
商标
规格型号
生产
厂家
计量
单位
单价
(人民币)
第二条合同价款
1、合同价款按下列原则确定
(1)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甲方按实际需要向乙方购买产品。
本合同价格为乙方标准定价下调%。
当甲方需要合同范围外的乙方其他产品时,乙方向甲方供货的价格须下调不少于前述下调比例,甲方也可向其他产品供应商订购。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将按照实际需要与乙方在本合同基础上分别签订分批合同。
(3)本合同签订后,任一分批合同签订前,经市场调查表明,如同类产品市场价降幅≥5%或当乙方给第三方的售价低于中标价5%以上,或同类产品市场价升幅≥10%时,甲、乙双方应协商相应调整未供部分货物的价格,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供货商。
分批合同签订后市场价格变动的,该批产品的价格保持不变。
(4)对于建筑材料、设备的采购,若合同有效期到,但甲方已使用乙方材料的工程(栋号)仍未完工,乙方应按原合同价格继续供货至该工程(栋号)完工。
2、本合同签订后,分批合同签订前,甲方可根据本条第1款的定价原则将本合同项下的产品更换为甲方所需要的乙方其他产品或乙方已更新换代的产品。
甲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招标或向其他供应商采购,但在进行同类产品的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乙方。
3、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以包供货、包税金、包运输、包通过验收、包风险、包售后服务等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产品。
本合同价格为前述内容的包干价格。
4、结算方法:
实际数量以甲方验收签证为准,按实结算,单价按本合同确定的价格执行。
第三条质量、技术标准
1、质量要求:
2、技术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第四条乙方承诺: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且为产品生产厂家原厂生产的产品。
2、乙方保证在约定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产品种类、品牌、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售后服务内容等向甲方提供产品及服务。
3、乙方保证每月供货能力不少于。
4、若乙方产品价格下降比例达到5%以上(含本数)时,乙方必须在2天内通知甲方。
5、乙方保证所供材料(产品)不涉及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如因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6、乙方提供的货品质量保质期如国家规定终身保质或保修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规定的,产品保修(质)期限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中约定,且保修期自各分批合同的产品通过本合同约定的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算,在保修(质)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的,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知后的2天内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维修不合格的应无条件更换(因不正当使用、不可抗力、甲方人为破坏除外)。
若乙方拖延,则甲方可另行委托他人维修、更换,费用由乙方负担(甲方有权先从保修(质)金或由甲方从应付未付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交),保修(质)期满后维修服务只收工本费。
同时乙方应实行国家新“三包”政策,对产品向用户提供维修服务。
本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效力的限制。
第五条产品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
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包装;
没有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包装;
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按出厂包装标准包装。
乙方的产品包装应有乙方名称(或标志),乙方必须采取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等保护措施以保证满足货品质量、数量、性能的要求。
乙方同时必须提供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鉴定书原件。
包装费用已包含在材料单价内。
出厂标准包装(内含安装配件、合格证、装箱单、使用说明书及产品质量保证书)。
如为进口产品,乙方须向甲方提交产品原产地证明、原厂质量合格证书、进口海关关单及税票之正本(由甲方查实后交还乙方,复印件由甲方备案)、商检局颁发的商检合格证书、完整的原厂资料、中文安装资料及安装图纸等。
第六条交货时间、地点和运费负担
1、交货地点:
具体交货地点在分批合同中另行约定。
2、交货日期:
具体交货日期在分批合同中另行约定。
3、运费(包括卸货和进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单价中。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
1、乙方按甲方供货通知书上要求的时间将产品运到指定地点,货物运抵前小时通知甲方准备接收;
货物到交货地点后,甲方应在合理时间间隔(工作时间为4小时,非工作时间为8小时)内清点和检查验收;
乙方委派送货人(须持有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代表乙方负责货物的交付、验收、结算工作,乙方应同时提供产地证明、装箱单、产品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交甲方确认,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对产品的外观、数量、型号进行初验,并予以签收确认。
2、验收标准:
3、验收方法或手段:
4、验收及试验单位:
5、如果在验收中产生纠纷,由产品技术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检验。
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收到产品后,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和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可代为保管该产品(因保管该产品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在发现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处理意见后,应在2天内按甲方要求负责处理。
第九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第一十条
1、分批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分批合同产品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定金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接收产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分批合同产品总价款的50%。
3、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至该分批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5%作为保修(质)金,双方在所有产品的保修(质)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保修(质)终结手续,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5、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若甲方提出按六个月的承兑汇票支付的,则按银行同期贴现利息补息。
以上款项的支付,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可顺延付款。
第十条履约定金
履约定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
”。
()在分批合同签订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现金或支票作为分批合同的履约定金。
当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供货后,甲方返还该定金。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无权要求甲方返还该定金。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与甲方在本合同基础上分别签订具体的分批合同,且不得拒绝甲方合理的供货要求。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与甲方签订分批合同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2、乙方未按分批合同约定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逾期交货部分产品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日,甲方有权取消该分批合同,乙方除应支付前述违约金外,还应按该分批合同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要求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直至通过验收。
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乙方应按前款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接受乙方的供货并不免除乙方对产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乙方除承担修、退、换的责任外,还应按瑕疵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5、甲方未按分批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而未付货款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6、甲方接受乙方交货后,若发现乙方所提供的产品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符的,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换,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也可解除合同,甲方由此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二天内按该批产品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退还甲方为该批产品已支付的货款。
7、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8、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所有人员、产品必须在甲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撤离。
甲方没有保管该产品的义务和责任。
9、合同一方违反廉洁协议的,应当向合同他方支付该分批合同产品总价款的5%的违约金,并赔偿合同他方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且合同他方可据此解除合同。
10、任何一方违反廉洁协议并触犯刑律的,合同他方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控告。
11、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解决争议的办法
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双方同意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