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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09680章—地毯工程

1.2呈遞文件

1.2.1所有呈遞文件均應按第01300章以及本章規定準備及呈遞。

1.2.2開始工程施工及製作之前,將下列文件呈遞顧問審批:

a.詳細施工圖:

顯示各種製作及安裝方法,包括以比例不小於1/2英寸=1英尺0英寸(即1:

20)繪製的平面圖、以及以比例不小於3英寸=1英尺0英寸(即1:

5)繪製的細部圖。

標出要求的現場尺寸、材料、裝飾、下層結構、所有固定裝置及配套材料。

包括與相關的及毗鄰工程協調的各項細節。

b.樣品:

呈遞本工程將使用的所有材料的樣品,樣品規格及數量按顧問要求。

呈遞的樣品將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每種類型的石材及每種圖案條件:

三(3)套樣品,顯示材料、顏色、紋理及圖案的整個範圍。

每套樣品的規格應為18英寸X18英寸(450毫米X450毫米),必要時以更大尺寸,以顯示整個範圍。

石材的固有變化特性以及開採石材的石礦場,應在呈遞供審批用樣品時提醒顧問注意,並採用顧問批准者。

2.固定件、裝置、錨固件、薄墊片及安裝墊材:

每種類型。

3.灰漿:

每種顏色。

4.金屬插入條:

每種類型、每種飾面。

c.維護數據:

呈遞製造商提供的石地板清潔建議,包括建議使用的清潔產品、清潔機械以及維護程序。

1.3文件

1.3.1圖紙及技術規範是本工程各項標準及性能要求的概括性資料。

細部圖上標示的各項要求,是用來確定各項基本尺寸以及各種構件的外形輪廓。

在這些參數之中,室內設計承辦商負責石地板的設計及工程技術,包括可能需要進行的任何修改或增添,以符合指定的要求,保持視覺設計概念。

1.3.2茲承認,詳細設計並未涵蓋每一種條件。

詳細設計沒有包含的任何條件,應透過室內設計承辦商的詳細施工圖進行發展,以達到具體區域以及本技術規範標示及規定的各項性能標準。

1.4

質量保證

1.4.1所有石地板及飾邊均應由有經驗的熟練工人進行。

所述熟練工人的日常工作,是參與類似本工程、具有最高工作質量標準的工程的工程設計、製作、製造、修整、安裝及密封工作。

石地板工程的完成外觀,應不存在因工作質量不良引致的任何缺陷。

1.4.2在動工進行本章所述工程時,室內設計承辦商承擔全部責任,作為其對本工程的保證的一個組成部分,保證本章所述工程標示的或要求的所有組裝件、部件及部分,均符合合約文件規定。

1.4.3顧問對石地板的檢查,並無解除室內設計承辦商/供應商根據獲批准樣品及詳細施工圖提供全部石地板工程的責任。

1.4.4檢驗標準:

a.顏色處於獲批准、預先選定的顏色及裝飾範圍內。

b.相鄰石地板單元的順序匹配,符合顧問批准的標準。

c.整項工程使用的每種類型石材,只准來自單一來源。

石材的類型、圖案、顏色、紋理及裝飾,均應與呈交顧問辦事處供檢查用的樣品相符。

d.尺寸符合獲批准的詳細施工圖及細部圖規定,並且不超過指定的尺寸及容許誤差。

e.其它標準見本章第二部分“產品”。

1.4.5室內設計承辦商應負責為與其工程相關的所有尺寸,取得精確的現場測量數據。

1.4.6室內設計承辦商應檢驗與安裝石地板相關的一切條件,根據需要提供一切協調,以便既正確又準時地完成安裝工程。

1.4.7工程進行期間,室內設計承辦商將不變換材料的牌子,除非顧問批准。

1.5

製作及安裝容許誤差

1.5.1製作:

a.石材尺寸的容許誤差,兩個方向均為±

1/6英寸(2毫米),所有轉角均應為90°

,除非另行標明。

b.所有接縫寬度均為1/6英寸(2毫米),另行標明者例外。

c.接縫尺寸容許誤差為±

0。

d.石材正面所有方向的尺寸容許誤差均為±

1/32英寸(1毫米)。

e.石材厚度容許誤差為±

1/6英寸(2毫米)。

1.5.2與垂直線或水平面的偏差:

牆壁以及升高構件的線條及表面,最大偏差不准超過1/8英寸/10英尺(3毫米/3米)。

1.5.3接縫不重合:

不准超過±

1.5.4相鄰石地板單元之間的高度最大偏差:

±

1.5.5不方正偏差:

對角測量最大為±

1/6英寸(2毫米),同時不准超過規定的單元表面規格偏差。

1.5.6固定墊層與規定厚度的最大偏差:

1.6性能要求

1.6.1除本合約中列明者外,製作及組裝方法應由室內設計承辦商酌情決定,但是應不改變視覺建築效果,不影響其它承辦商的工程,不降低工程設計計算所得的強度及功能品質。

1.6.2建築物方面可能採用的各項必要補救措施,應維持質量及耐用性標準,並且應經業主批准。

1.6.3錨固件:

a.應提供適當數量及規格的錨固件,保證石地板工程達到荷載要求及設計標準。

在任何情況下,錨固件的規格及數目均不准少於獲批准的圖紙上標示的規格及數目。

1.6.4結構方面的變化:

石地板工程的設計,應能適應周圍工程及支持工程位置方面的變化。

所述周圍工程及支持工程位置方面的變化,指本工程項目技術規範其它章節中定義的指定工程可容許的各種變化。

1.9施工條件

1.9.1室內設計承辦商必須檢討石地板工程的安裝程序,與將受石地板工程影響的總承辦商及其他分判商承辦的其它工程協調。

1.10保護

1.10.1保護石地板表面及毗鄰工程的表面,以免損壞。

防止毗鄰工程的材料、或者安裝本章所述工程使用的材料污染或損害石地板單元的外露表面,或者污染或損害毗鄰結構物的外露表面。

1.11保用證

1.11.1除非本技術規範中另有列明,否則保用證上應列明所有工程均符合圖紙和技術規範規定,工程的任何更改均經顧問批准,製造材料和工作質量保用五(5)年,自業主接收工程之日計起。

保用期內本工程若發現材料有缺陷或工作質量不良,室內設計承辦商同意修理或更換,業主毋須另外付費。

1.11.2材料有缺陷或工作質量不良指工程在承受正常荷載與作用力的情況下,組成部件發生異常的變質、老化、結構破壞、作用部件不能正常發揮功能、密封劑損壞、表面裝飾變質或變色情況超過正常老化速度、以及工程無法發揮其它規定的性能。

1.11.3倘若石地板工程的材料有缺陷、工作質量不良、或者因石地板工程維修,導致損害建築物或陳設品,室內設計承辦商及各分判商應負責。

第二部分:

產品

2.1產品

2.1.1石地板的顏色、類型、規格、飾面、厚度以及製造商,應符合圖紙與本章規定,或者是一種獲准使用的等效材料(參閱第0100章)。

2.1.2倘若列明要求,石地板的下層結構應採用石地板製造商建議的材料及方法建造。

2.1.3邊緣飾條、底座及配套材料,應根據完成安裝工程的需要,按本章與圖紙規定、以及製造商的建議提供。

2.1.4倘若圖紙或技術規範沒有標明石地板的飾面,應通知顧問。

在作出任何定價之前,以及在開始工程施工之前,應向顧問查詢核實預定的石地板表面紋理、飾面、表面密封劑或頂塗層。

2.1.5石材標準:

a.視覺標準:

石地板的最終外觀應儘可能均勻一致,並且將以下列標準為基準:

1.所有石材均應質地堅實、紋理均勻,並且不存在任何孔洞、接縫、裂縫、泥囊、疤皮、污斑、鬆脫、以及顧問認為會影響本工程的強度、耐用性及外觀的其它缺陷。

2.安裝時提供的石材,應採自同一個石礦場,其顏色、紋理及其它特點,應與獲顧問批准的樣品相同。

3.所有石材應根據其背景顏色、紋理、痕跡及匹配選擇,石材色調應均勻,並以相適應的方法安裝固定。

2.1.6物理及機械性能

a.所有工程計算及設計,均應以選用的石材的物理及機械性能為依據進行。

2.2

石構件工程用的配套材料

2.2.1灰漿材料:

按製造商就每種石材的類型、規格及用途所提的建議。

砂漿顏色由顧問選定。

a.使用摻色勾縫灰漿時,提供與石地板匹配、符合砂分級要求的灰漿材料。

2.2.2石地板支承

a.製造商及一般要求:

有規定時,石地板的支承系統、錨固件及配件,均應由專門從事石地板設計及製造的專業公司製造。

根據將石地板適當固定在結構物上的需要,提供所有固定裝置、支承角鐵、活動角鐵、錨固件、壓頂角鐵、榫釘、夾具、螺栓、螺母、薄墊片、膨脹盾、披水板、等等配件。

2.3製作及安裝

2.3.1石材應經按規格、形狀、輪廓、紋理及尺寸精確切割。

連接部位不准出現偏差。

2.3.2石地板單元的外露表面及邊緣,應不存在影響外觀的開裂、損壞角落、琢高點、劃痕或其它缺陷。

表面不准修補。

有琢傷邊緣或表面的單元不准使用。

2.3.3按圖紙規定,將石地板單元的各個表面、側面、底部、接合部位及頂部,足尺寸切割至完全準確尺寸。

所有邊緣應真正平直垂直。

所有石材應精確裝配在一起。

2.3.4使各塊石地板單元的各個面處於同一平面,接縫齊平。

所有經修飾表面應真正成一直線及同一平面。

2.3.5鋸割加工過的表面及邊緣,應清除所有銹斑及鐵屑。

2.3.6安裝石地板期間的溫度及濕度,應處於製造商建議的範圍內。

2.4

切割、鑽孔及裝配

2.4.1提供各種孔洞及沉坑,供安裝支承及/或懸吊石地板所需的錨固件、榫釘及其它裝置使用,以及供容納與石地板連接或者穿越石地板的其它物體。

2.4.2包括容納其它工種的工程所需的一切切割、鑽孔及裝配工作。

切割及裝配時,應仔細將石地板單元的各道邊緣切割及打磨至齊整、配合緊密狀況。

以不會影響石地板強度或外觀的方式進行切割。

所有切割及鑽孔加工,應使用實際尺寸的模板。

向有關工種的單位取得所需的模板。

第三部分:

執行

3.1檢驗

3.1.1把與將用來錨固及支承石地板的任何插入件的配置相關的各項要求,通知總承辦商。

3.2安裝

3.2.1安裝容許誤差:

a.本工程的設計,應按能夠容納第1.5款所列的一切容許誤差,能夠承受預計的結構的靜荷載及活荷載移動、蠕變、搖擺及扭轉作用,不會出現任何有害效應。

3.2.2不准修補或遮蓋石地板存在的各種缺陷。

3.2.3安裝固定石地板之前,按石材製造商的建議清潔石材。

安裝期間,遵照所有製造商的安裝指示。

3.2.4連接:

a.抗陽極化作用:

不同類的金屬件採取表面隔離,防止發生陽極化作用。

b.金屬-金屬接觸:

以金屬不會在金屬上面移動的方式,隔離各金屬表面。

用來隔離的材料,應為摩擦作用小的部件、密封劑或墊片。

3.3鋪砌石地板

3.3.1拌合砂漿

a.拌合砂漿,用來把石地板單元固定在錨固板上和點塗石地板單元背面。

按照製造商的指示,拌合獲准使用的不收縮水泥,用來填塞錨固件安裝孔。

b.小批量拌合砂漿,使砂漿呈稠塑狀。

將砂漿徹底拌勻。

砂漿拌勻後,禁止再加水調合。

3.3.2根據石地板工程的圖紙及詳細施工圖鋪砌石地板單元。

根據圖紙標示或者固定石地板的需要,安裝各種錨固件、支承、緊固件及其它固定件。

根據正確鋪砌石地板的需要,使用薄墊片及調整配件。

鋪砌石材期間,安裝好錨固件、榫釘、緊固件及支承件的洞孔、槽口及其它沉坑,用不收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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