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槽炸礁清礁施工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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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槽炸礁清礁施工方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本工程位于石狮市鸿山镇五堡村西南部,为鸿山热电厂排水暗沟基础的一部分。

该暗沟在灰场的西南部,呈斜南北方向走向,排水暗沟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其底标高按设计要求为-8.0m。

暗沟基槽北部礁盘裸露,地质坚硬,挖泥船已无法施工,需进行炸礁、清礁才能满足基槽的开挖标高。

根据现场实测,炸礁、清礁的范围位于基槽北部,南北方向长约85米,东西方向宽约65米,呈锯齿型平面形态,炸礁岩层厚度3.6~6.3米,底高程按-8.5~-9.0米控制(具体底高程由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共同确定),边坡按1:

1-1.5之间考虑,总方量约2万m3,具体方量待挖泥船清除覆盖层后实测得出。

炸礁区域平面位置图(粗线范围内)

二、施工方法

2.1施工工艺:

验收

清礁

起爆

移船

接线

装药

钻孔、加工药卷

炸礁船定位

测量、设立施工标志

2.2施工方法

<

1>

排水暗沟基槽所处礁盘大部分为裸露的中风化和微风化花岗岩,局部为强风化花岗岩,水下基床炸礁采用专业炸礁船实施水下基床钻孔爆破,钻机采用Φ135型潜孔钻,采用乳化炸药钻孔爆破。

2>

炸礁船上配备GPS测量定位系统,接收岸台发送的RFCM格式的差分GPS校正信号,实时动态显示架设天线点处坐标,由电罗经控制炸礁船的位置,从而在测量导航软件窗口实时动态显示当时船位,指挥炸礁船定位钻孔。

见图示:

<

3>

钻孔爆破采用Φ135潜孔钻机施工。

根据水文站报送的潮汐水位,在孔位上量测水深,根据要求开挖达到的设计标高,计算岩层的厚度,从而确定钻孔深度。

钻孔爆破按由深水到浅水的施工顺序进行,一般采取一次钻爆到设计要求的标高,尽量避免分层爆破。

水下钻孔爆破采用垂直钻孔形式,布孔采用三角形布孔形式,见图示:

施工应取段试炸,通过试炸的爆破效果来检验钻孔孔距、孔径、排距、药柱直径是否合理,并推算出更合理的爆破参数,从而达到优化施工。

4>

钻孔完成后,用探水杆校核钻孔深度,按计算的单孔装药量现场绑扎炸药,安装导爆管雷管,水下钻孔爆破的药包直径应小于炮孔的直径10~20mm。

装药时,应拉紧提绳,配合送药杆进行,不得使药柱自由坠落,并应测定校核每次装入的药柱顶部位置,用细沙堵塞。

堵塞的长度应确保药包不致浮起,将导爆管整理好,检查无误后移船进行下一排钻孔,钻机船不得越过已钻孔装药的区域。

5>

爆破网络采用并串联方式,由4~5排孔并联为一组,各组之间用导爆管雷管串联在一起。

为减少爆破地震波、冲击波对周围建筑物和设备、人员的影响,可减少一次起爆的排数(孔数),以降低一次起爆的药量;

或采用分段起爆实现微差爆破,以减少齐爆药量,降低地震波、冲击波的危害,同时也增加爆破的自由面,提高爆破效果。

爆破网路的连接,应在装药和堵塞完毕后进行。

水下钻孔爆破的爆破网路,应顺水流方向分组连接。

网路的连接线、区域线、主线和配用的防护绳均应绑牢于预先在上游设置的浮标或固定物上。

急流乱水区的爆破网路,应配用伸缩性小的防护绳,将起爆线松弛地绑扎在防护绳上。

炮孔孔口段的起爆线,可用耐磨物包裹。

导爆管网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得使用有破损和管内药膜脱落的导爆管;

2、导爆管不得拉细、打结;

3、导爆管在水下和炮孔内不得有接头;

4、导爆管与连接块的连接,应符合出厂说明书规定。

5、起爆管与导爆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导爆管应均匀敷设在起爆雷管周围,其端部伸出雷管的长度应大于10cm,并用胶布或聚丙烯带绑扎结实;

(b)起爆雷管的集中穴,不得朝向、靠近导爆管;

6、微差爆破起爆网路详见图4“微差爆破网络示意图”。

<

6>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爆破区有无盲炮,若发现存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a)经检查确认爆破网路完好时,可重新起爆。

(b)若无法立即处理的盲炮,应在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在距盲炮孔不小于0.3米处打平行炮进行爆破。

7>

清礁采用6m3专用瓣型清礁斗进行,配合一艘200m3运礁船运至抛卸区抛卸。

8>

清礁后及时进行断面测量,及时组织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区域应立即组织补炸。

2.3爆破安全

爆破安全主要考虑“爆破公害”对周围环境的有害效应。

本工程中主要考虑爆破地震波的影响;

水中冲击波对水中保护对象的影响;

对爆破飞石的控制。

a)、爆破地震波的安全距离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安全距离按以下公式计算:

式中Q— 一次起爆的炸药量,kg,微差起爆时取最大一段的装药量;

R— 爆破点与被保护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V— 允许爆破地震安全速度,根据不同的保护对象分别选取,cm/s;

K.— 与爆破点地形、地质等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按坚硬岩石取K=200,=1.5,对不同保护对象,安全距离与最大装药量的关系分别见下表。

对本施工区附近保护对象,允许爆破地震速度取5.0cm/s,根据公式计算的安全距离与最大装药量关系见表2.3.a。

表2.3.a安全距离与装药量关系表

注:

施工前对周围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观测,并拍照留底,并在爆破后进行进行对比。

施工时按照保护对象距爆破点的距离大小,按上表确定最大装药量,实际操作时采用毫秒微差起爆,为了确保安全,爆破初期采用较小的起爆药量,通过观测,证实爆破不会对保护对象造成影响时,才按上表逐渐加大每次的起爆药量。

b)、水中冲击波的安全距离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规定:

水下钻孔爆破时,产生的水中冲击波超压大小按公式ΔP=17×

(Q1/3/R)1.56计算:

式中ΔP— 水中冲击波产生的超压值,MPa;

Q— 一次起爆炸药量,kg;

R— 爆破点与保护对象的距离,m;

对施工铁船允许水中冲击波产生超压值ΔP≤0.6Mpa,其它船舶取4~5倍的安全系数,允许水中冲击波最大超压值取码头允许水中冲击波产生超压值较大,影响较小,安全距离与最大装药量关系见表2.3.b。

表2.3.b水中冲击波安全距离与装药量关系表

(对铁质施工船舶,ΔP=0.6Mpa)

(对其它船舶,ΔP=0.15Mpa)

施工时应根据船舶距施爆点的距离大小,按照上表综合确定每段的最大起爆药量。

实际操作时采用毫秒微差起爆,确实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通知船舶并等船舶离开后再起爆。

根据《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水下钻孔爆破水中冲击波对水中人员和施工船舶的安全距离按表6-4确定。

工程施工中,起爆前应将警戒范围水域内游水的人员叫上岸,对其它过往船舶,要注意加强了望工作,确保过往船舶和游水、潜水人员离开警戒范围内以后再起爆。

c)、飞石的影响

根据《水运工程爆破技术规范》,当水深大于6m时无需考虑飞石的影响。

在本工程浅水区施工时:

尽量保证在高潮时起爆;

严格控制装药量,采用松动爆破,以防止飞石的影响。

水中冲击波对人员的安全距离表

炸药量(kg)

安全距离(m)

人员或船舶状况

≤50

>50

≤200

>200

≤1000

人员

游泳

500

700

1100

潜水

600

900

1400

施工船舶

木船

100

150

250

铁船

70

三、工程质量要求

爆破开挖断面及边坡轮廓线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爆破开挖水下岩石基槽,浅点处基床的最小厚度不应小于0.5m,即-8.50m。

平均超宽值暂取2米(最终值由业主、监理、设计共同确定)。

四、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强化施工平面位置的控制,爆破开挖轮廓位置和开挖断面应符合设计的要求,采用GPS跟踪定位,经常检查船位定位是否正确,若有偏移,应及时纠正。

应加强对潮汐水位的观测,并及时将潮位变化情况报告施工船舶的技术人员,以利正确确定施工钻深,并做好施工水深、爆破签证记录,填写钻机船施工记录。

必须严格按爆破设计控制袋药量和起爆顺序。

炮孔堵塞物采用细沙,堵塞长度应确保药包不致浮起。

根据清礁船清礁情况,对每次爆破礁石的破碎效果进行分析,随时调整爆破参数,以达到最佳的破碎效果,提高清礁效率,减少盲炮和爆炸范围。

水下钻孔爆破参数,应结合施工水深,钻孔深度,清礁设备及岩层的性质等综合分析确定。

首排炮孔的单孔装药量为:

Q=0.9q×

h

与首排炮孔同时起爆的后排单孔装药量为Q=q×

其中式中:

Q——单孔装药量(kg)

q——水下爆炸单位炸药消耗量(kg/m3)见表1

a、b——炮孔的间距、排距

h——炮孔钻深(包括计算超深值)

表1.水下爆破单位炸药消耗量q(kg/m3)

岩石类别

水下钻孔爆破

水下裸露爆破

软岩石和风化石

1.72

15.17

中等硬度岩石

2.09

30.34

坚硬岩石

2.47

44.94

水下爆破工程,选用具有防水性能或经过防水处理的水下爆破专用材料。

其技术参数和性能如下:

炸药:

采用乳化胶质炸药,药卷直径为110mm,药卷分布长度0.4m,标定重量为4.5kg。

电雷管:

采用防水8#铜壳延期电雷管,分1~10段别,要求同厂同批产品。

电雷管外观不应出现表面擦痕、锈蚀、裂缝以及脚线绝缘层损坏、封口塞松动和脱出等现象。

施工前用电雷管测试仪测量,同一段别电雷管的电阻差值应不大于0.1欧姆。

导爆管:

采用普通塑料被覆型工业导爆管,单根长一般25m(可根据施工实际需要向厂家订制不同规格)。

外观应无折痕、变形、缠绕松散、发霉等现象。

施工使用导爆管时,用防水胶布密封其端部。

五、安全生产和环保

(1)爆破施工单位必须设有爆破工作领导人,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班(组)长、爆破员、爆破器材管理人员及安全监督机构。

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爆破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必须持证上岗。

从事水下爆破的人员还应具备一定的水上作业知识。

(2)爆破施工前,应根据施工条件和施工方法,做好下列工作:

爆破指挥机构的设立和爆破人员的组织分工;

爆破工作船技术性能的检查;

爆破器材的运输和贮存;

爆破危险区内船舶、设备、管线和建筑物的安全防护措施;

爆破危险区边界警戒标志,禁航信号、警戒船和岗哨的设立;

爆破危险区危房、危岩、滑坡和水下遗留爆炸物的调查及杂散电流的检测;

(3)爆破工程应提前申请由港航监督或公安部门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每次爆破应在确定时间段内起爆。

夜间、大雾和台风时不得进行爆破。

遇雷雨时应立即停止爆破作业,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4)风力超过6级时,不得进行水下钻孔、装药作业。

(5)严格控制一次起爆的炸药量,同时应加强警戒和安全宣传。

必要时应采取减震等防护措施。

(6)不得穿戴化纤衣物、铁钉鞋从事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器材库房、加工房、堆场。

(7)装药应设专人负责,与装药无关的人不要进入装药区;

装药只准使用木质、竹制或其他不发生火星的炮棍,并轻轻将药压紧,装有雷管的起爆药卷应小心放入炮孔内,不得冲击和猛力挤压;

严禁抽动起爆药卷中的导火索和雷管线。

在装药、堵塞过程中,必须防止损伤导火索或导爆索。

爆破区的杂散电流值大于30mA时,不得用普通电雷管起爆。

起爆站应设在爆破危险区以外。

水下爆破的起爆站需设在船上时,防飞石和冲击波的措施必须安全可靠。

起爆主线引入起爆站后,起爆站必须有专人看守。

起爆时,应由指定的爆破员进站检测和起爆。

电力起爆开关箱或起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指定的爆破员保管。

由潜水员放置水下药包时,必须待潜水员离开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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