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安全检查表63依据最新标准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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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

A4.0.4条

6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A4.0.7条

7

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

A4.0.8条

8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A4.0.9条

9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A4.0.10条

10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

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

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A4.0.11条

11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A4.0.13条

12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石油库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的有关规定

A4.0.14条

13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区布置。

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A5.1.1条

14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内,使用性质相近的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A5.1.2条

15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5.1.3的规定

A5.1.3条

16

储罐应集中布置。

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时,应加强防止事故状态下库内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A5.1.4条

17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

山区和丘陵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得采用罐室方式设置。

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分别设置储罐区

A5.1.5条

18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60m;

2、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且不应小于30m

A5.1.7条

19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罐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0倍;

2、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罐、储存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罐组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8倍

A5.1.8条

20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

A5.1.9条

21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A5.1.10条

22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并宜设围墙与其它各区隔开

A5.1.11条

23

消防车库、办公室、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A5.1.12条

24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A5.1.13条

25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丙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丙B类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泵和储罐油品检测用泵,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3、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式或露天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范表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A5.1.14条

26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防火堤

A5.1.15条

27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位于山区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灌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覆土油罐区;

2、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00m³

的地上罐组;

3、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A5.2.1条

28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

的单个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多个罐组共用1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³

3、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³

的罐组,至少应有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A5.2.2条

29

除丙B类液体储罐和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m³

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与1条消防车道相邻。

储罐中心至少与2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

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一条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A5.2.3条

30

铁路装卸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与平行于铁路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消防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A5.2.4条

31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灌桶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A5.2.5条

32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及以上。

位于地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3m

A5.2.6条

33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A5.2.7条

34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9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

覆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区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³

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执行

A5.2.8条

35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0m,转外半径不宜小于12m

A5.2.9条

36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

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A5.2.10条

37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入口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

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车辆出入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2处,且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设1处车辆出入口。

储罐区的车辆出入口宜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入口

A5.2.11条

38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纵坡不应大于6%,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A5.2.12条

39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的淹没。

2、对于受洪水、潮水及内涝威胁的场地,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5m及以上;

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1m及以上。

当有波浪侵袭或XXXX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XXXXX水高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标准措施,且技术经济合理,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A5.3.1条

40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A5.3.2条

41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写了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可不低于1.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邻水侧的围墙,其1m高度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

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围墙下部0.5m高度一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

围墙实体部分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A5.3.3条

42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A5.3.4条

43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

A6.1.1条

44

储存乙B类和丙类液体,可采用固定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A6.1.5条

45

外浮顶储罐应采用钢制单盘式或钢制双盘式浮顶

A6.1.6条

46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A类液体的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钢制单盘式或双盘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估

A6.1.7条

47

固定顶储罐的直径不应大于48m

A6.1.9条

48

地上储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丙A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罐组内,丙B类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个储罐组内;

3、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A6.1.10条

49

同一个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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