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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 学院主管部门:

河南省教育厅;

学院登记部门:

河南省民政厅。

  第六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

第二章 办学形式、宗旨与规模

  第八条 办学形式、层次:

学院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学制4年(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学制5年)。

学生修业期满,操行评定和学业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学院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专科学历教育为辅。

  第九条 办学宗旨:

学院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

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专业知识扎实、实践应用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能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条 办学定位:

学院立足郑州,面向河南,辐射中原经济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以管理学、经济学、工学为主,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努力建成一所特色鲜明、整体办学水平领先省内同类院校,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高等学校,持续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一条 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与办学规模:

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建设和发展管理学、经济学、工学、艺术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及专业,加快已列入省级重点学科、品牌专业等重要建设规划的学科和专业,以及与区域内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有关的管理、工程、技术类紧缺专业的建设,形成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格局,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要和学院办学条件,到2024年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1000人左右。

第三章 学院董事会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

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组织结构

  

(一)董事会由学院举办者代表、学院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5年以上高等教育管理经验。

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学院董事会由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4人。

董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三)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学院利益。

  (四)学院院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董事离任时,其董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和审定学院重要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院招生计划、专业设置以及发展规划;

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

审定预算、决算;

决定学院重大投资、资产采购和处置;

监督管理学院的资金和资产。

  (五)听取院长述职报告,评估、督导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六)决定学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额、工资和福利标准。

  (七)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与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董事会会议纪要、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行使学院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负责学院安全工作。

  (七)依法由董事长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二)董事会会议每年召开至少两次。

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弃权。

  (四)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经董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的决定方为有效。

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审定、修改学院章程。

  2、聘任或解聘院长、副院长、财务部门负责人。

  3、审定学院的预算、决算,筹措办学经费。

  4、决定学院教职工编制方案和工资标准。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与终止。

  (五)董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指定的专人负责存档并保管。

第四章 学院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拟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聘任和解聘学院各级工作人员;

拟定学院各级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

实施奖惩。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拟定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国际合作办学和学术交流活动。

  (八)学院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等。

根据议事内容需要,可邀请中层干部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或列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与二级学院(系)、处(部、室)两级管理,二级学院(系)、处(部、室)在院长领导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生管理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二级学院(系)、处(部、室)实行院长(系主任)、处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和教学、科研计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组织学术活动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进行学位审核与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审议学院的重大事项,依法保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实行教职工聘用制和职务聘任制;

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教职员工工资体系和奖惩制度;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建立健全教职工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成员为三人,选举产生监事长一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举办方指派1名监事,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推荐1名监事,学院教职工中推荐1名监事组成。

学院教职工监事离任时,其监事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4年。

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财务。

  

(二)对董事、院长执行学院事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院长予以纠正。

  (四)提出召开有董事外的举办者代表参加的董事扩大会议。

  (五)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党团组织和其他群众组织

  第三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郑州经贸学院委员会。

党委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产生,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基层党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中起领导作用。

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董事会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监督其依法治校,规范管理。

  (三)支持学院改革与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与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做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党委与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党委与行政管理机构沟通机制,畅通党政工作沟通渠道。

积极推进建立党政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即: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任职;

符合条件的学院董事会和行政管理机构中的党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和集体福利事项、监督和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积极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等权利。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集体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学院教职工工会,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充分发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作用,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学院各级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院学生会在党委的领导和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有关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为党、团、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会提供必要的工作和活动经费。

  第七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高等教育政策,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九条 学院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十条 学院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正确处理教育教学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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