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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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买卖合同试用期Word格式.docx

  乙方认为退回运费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在试用期间,乙方对机械有自由使用之权,因此而有所损害的,乙方应负赔偿之责。

  若其损害系制造欠妥所致或属运输中之损坏的,不在赔偿之列。

  第五条试用期届满,乙方不立刻表示不合意,并将机械退还与甲方,视为试用合格,买卖即应生效。

  第六条买卖价款议定为人民币______元整,于合同成立同时由乙方缴付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买卖成立保证金应充作价金的一部分;

如买卖不成立,由甲方全数返还乙方。

  第七条试用后乙方认为不合格,或需要继续试用时,可以要求甲方掉换或延长试用期,甲方若不同意可拒绝。

  第八条试用后如乙方认为合格的,应于试用期终止日起算____日内将货款全部付清,不得拖延。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

  年月日

  篇二:

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设备试用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

(以下简称称乙方)

  兹为设备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满足乙方需求时进行购买,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TSLC生料秤免费试用(设备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及参数见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设备,约定先行试用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时(动态累积误差≤%,控制精度≤%,煤耗节能),买卖合同成立。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由甲方负责将供货清单、图纸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随同设备运到乙方使用现场,甲方负责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直至设备正常运行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试用期为10个月,自设备调试正常运行交由乙方免费试用之日起算。

在试用期内,乙方对设备有自由使用权。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或试用合同期满后,乙方不合意,试用不合格,甲方无条件拆走整套设备,乙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该试用买卖合同终止。

  第六条试用期满30天后,乙方没有对甲方设备提出异议的,视为试用合格,由甲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在一个月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款全额的95%(以电汇或承兑结算),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无纠纷,乙方支付质保金。

(质保期自设备调

  试正常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在接到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无条件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七条试用期满后乙方认为试用尚未完毕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要求延长试用期限。

  第八条安全约定及违约责任:

  1、甲方进入乙方区域,必须遵守乙方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相关人员及车辆不得进入甲方生产区域,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甲方相关人员及车辆确因业务需进入乙方生产区域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向乙方供应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外来人员进入厂区申请单》,经乙方安保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

  

(2)进入前必须接受乙方安保部门安全教育,并由乙方安保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全程陪同。

  (3)进入前必须穿戴安全帽、安全鞋、安全背心等安全防护用品,产生安全事故甲方负全责.

  (4)车辆进入前必须到安保部门办理通行手续,进入后必须限速行驶、按规定线路行驶。

  (5)进入生产区域,严禁触摸或操作乙方所有生产设备或其他设施。

  第九条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友好协商解决未果,则双方一致同意提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同时使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篇三:

试用买卖合同性质论文

  试用买卖的定义及规范的必然性试用买卖,又称试验买卖,在我国合同法上并无确切定义,学者一般认为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的买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和不断深化,一种新型的买卖形式——试用买卖已经逐渐成为市场交易行为的一种常态,并成为被众多企业和商家奉为至宝的一种营销策略。

现实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试用合同中发生的纠纷解决,使得对于试用买卖的规制变得势在必行。

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对此规定显然较为单薄,不能够满足实际需要。

现行《合同法》对试用合同相关的规定只有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

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这样的规定太过简单笼统,针对越来越复杂的现实情况,俨然已经无法满足需要。

这亟待立法者对其予以更加细化的规范。

试用买卖的性质和特征关于试用买卖的性质,在学理上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

试用买卖是附延续条件的买卖合同,故该买卖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

试用买卖中双方当事人就试用达成合意,而未就买卖达成协议,故不为买卖合同。

笔者认为,试用买卖仍然属于买卖合同范畴,买卖双方并非未就买卖标的物达成协议,而是已经达成协议,即卖者将购买与否的决定权交由买者,在试用期结束前,买者既可以做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做出不予购买的意思表示。

而在试用期间,合同虽然成立但并不生效。

故试用买卖仍为买卖合同,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我国《合同法》将试用买卖划归在买卖合同项下,显然也是持此种观点。

魏振瀛先生在《民法》教科书中说道:

试用买卖的特殊性在于,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并以买受人经试用后的认可为合同的生效条件。

试用买卖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买受人试用后认可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才生效;

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的,则买卖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从试用买卖的特殊性上分析,试用买卖应属于附条件买卖合同,至于这种条件既可理解为延缓条件,也可以理解为积极条件,还可以理解为随意条件。

延缓条件又称生效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

附积极条件的合同,是指以将来事实的发生为成就的条件。

附随意条件的合同是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其是否成就。

根据试用买卖的定义可知,试用买卖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标准,只是三者考虑问题的侧面不尽相同。

试用买卖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其特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

对于一般买卖,出卖人并无义务让买受人适用标的物,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义务在买卖合同生效前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如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或者试穿等。

出卖人许可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是试用买卖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出卖人不按约定让买受人试用或者检验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交付标的物由其试用或者检验,也可以解除合同。

  

(二)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但该种合同对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附有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生效条件。

也就是说,买卖在买受人认可标的物时才生效,若买受人经试用或者检验对标的物不认可,则买卖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见,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成就,买卖合同生效;

买受人不认可标的物,则为条件不成就,买卖合同不生效。

买受人的认可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非经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的标准或者要求,买卖合同不生效,那么这种合同就只是一般意义上的附条件买卖合同,而非本法所规定的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期间标的物风险承担关于试用期间的风险承担样存在多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交付已经完成,应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摊。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适用所有权人承担风险的规则。

笔者认为,根据以上探讨,我们认同试用买卖合同的买卖合同性质,因此,就应当适用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

  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篇四:

  兹为设备先行试用,待试用期满后满足乙方需求时进行购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提供下表中的设备进行免费试用(设备具体名称、型号、数量及性能、能耗参数等详见附件一):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购买上述设备,约定先行试用后如满足乙方工作需求并连续正常运营月无重大质量问题及瑕疵时,买卖合同成立。

  第三条本协议签订后日内,由甲方负责将供货清单、设备图纸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随同设备及其配件运到乙方使用现场,甲方负责整套设备的安装调试,方使用。

  第四条试用期为方免费试用之日起算。

在试用期内,乙方对设备有自由使用权,除乙方存在故意毁坏试用设备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终止试用并取回设备。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或试用合同期满30天内,甲方无条件认同乙方不合意或试用不合格的结论,且无条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拆走整套设备,乙方无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运输费、安装拆卸费、使用费、配件耗损、折旧等任何费用,该试用自甲方接到乙方拒绝购买

  通知时试用买卖合同终止。

如甲方自接到乙方通知后日内仍不履行拆卸撤场义务的,视为放弃试用设备的所有权,即日起交由乙方任意处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30天内,乙方认为试用合格的,应向甲方出具正式的同意购买通知书,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设备所有权发生转移。

试用期满30天后,乙方未表示同意购买也未对甲方设备提出异议的,视为试用合格。

  第七条试用期满后乙方认为试用尚未完毕要继续试用时,可以向甲方要求延长个月的试用期限,甲方拒绝延长的,视为试用不合格。

  第八条甲方应自试用合格之日起日内向乙方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自收到合格发票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设备款全额的95%,剩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满无纠纷,乙方支付质保金(无息)。

  第九条质保期自设备试用合格之日起算,在质保期内设备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无条件提供原厂免费更换或维修。

  第十条甲方其他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确保其提供的试用设备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物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瑕疵,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试用或购买。

  2、甲方进入施工、生产区域时,必须遵守乙方及工程发包方的安全生产制度及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按5000元/次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2、甲方试用设备的安装必须配合乙方整体的施工进度,因甲方试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安装、性能、质量等问题导致乙方工期延期滞后的,应按本合同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造成乙方其他损失或第三方追偿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且应另行向乙方支付不超过本合同总价20%的惩罚性违约金。

  3、甲方承诺设备试用期及质保期内,提供7*24小时服务,且自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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