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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特殊情况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员,学历须在本科以上。
(三)专业素质要求
1.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无任何不良记录;
2.开拓能力强,乐于奉献,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市场策划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凡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基本条件,且具有一定的保险销售经验者,可优先聘用为产险专员。
第八条所有新增专员必须通过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填求职表及相关资料→(三级机构面试→三级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二级机构面试→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审核签字→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审核签字→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审批→报备总公司渠道管理部
第九条专员在内部转移隶属关系、转换系列、离司(职)等异动时,均须通过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的审批,必须符合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并报备总公司渠道管理部和人事行政部。
第三章专员的职责
第十条产险专员的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推动并达成所在单位综合开拓业务计划;
(二)参与所在单位综合开拓业务发展规划的拟定和执行;
(三)负责与所在销售方相关层级管理人员的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参与综合开拓培训课程的规划、编制与执行;
(五)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培训、辅导;
(六)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售前服务,包括大项目计划服务书制作和陪同展业;
(七)负责个、团、证等系列综合开拓产险业务的标的查验(包括验车)及核保初审;
(八)协助开展综合开拓业务理赔等售后服务;
(九)负责产险综合开拓业务的续保维护和客户资料的管理;
(十)负责协调解决或提交主管部门解决综合开拓业务冲突问题;
(十一)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专员职级的初评
第十一条专员职级分为5档11级,即:
见习专员、主办专员、主任专员(三、二、一级)、高级主任专员(三、二、一级)、经理专员(三、二、一级)。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新进专员,即评聘为见习专员,见习期为3-6个月。
第十三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评聘为主办专员。
第十四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级别的主任专员:
(一)销售系列业务主任转为专员岗位的;
(二)管理系列人员转为专员岗位且具有相应管理经验的。
第十五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级别的高级主任专员:
(一)销售系列高级业务主任转为专员岗位,且具有初级核保人资格的;
(二)管理系列人员转为专员岗位、具备相应管理经验,同时具有初级核保人资格的。
第十六条见习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下列人员,可评聘为相应级别的经理专员:
(一)销售系列业务经理转为专员岗位,且同时具有初级核保人及初级兼职讲师资格的;
(二)销售系列高级业务经理转为产险专员,具备相应管理经验,同时具有初级核保人及初级兼职讲师资格的,可评聘为经理专员一级。
第五章专员的转正、维持及晋升
第十七条机构应及时对见习期满的专员进行考核,考核方法由机构制订并执行。
第十八条见习专员任专员满3个月且达到转正条件按第四章相关规定转正定级;
未达转正条件见习满6个月,达不到转正条件应予以淘汰或转岗。
第十九条专员的维持及晋升工作每年度举行一次,依据为上年度的综合开拓实收保费;
机构需在每年度二月底之前完成定级工作。
在上一年度任专员时间不满一年的专员,按时间折算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主任及以下职级专员的定级保费标准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准后执行。
高级主任专员及以上职级专员的定级保费标准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制定并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员的职级晋升和降级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达到更高级别保费标准,考核合格且通过晋级考试,则晋升到其业绩对应级别;
(二)达到现级别或更高级别保费标准,但未通过晋级考试,则维持现级别;
(三)未达到现级别保费标准,则降级到其业绩对应级别。
(四)专员经考核后晋级最高不超过上一档最高级,降级的最低不超过下一挡最低级。
第二十二条专员的晋级考试是指专员的全年业绩达到高档业绩水平,要晋升到高档职级时需通过的考试;
专员在同档内不同级别的职级晋升,无须通过晋级考试,可直接晋升到其业绩对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专员的晋级考试每年进行一次,其中晋级主任专员的考试由各二级机构统一组织,包括考试命题、监考和评审;
晋级高级主任专员、经理专员的考试命题和评审工作由总公司组织进行,监考工作由二级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十四条见习专员、主办专员和主任专员、高级主任专员和经理专员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根据晋级考试的结果任命。
第六章专员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五条产险专员薪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
第二十六条专员的基本工资发放参照公司制定的销售业务人员职级基本工资薪级,按照下列对应关系套转执行。
专员基本工资套转表
专员职级
对应销售业务人员职级基本工资
经理专员一级
高级业务经理一级
经理专员二级
高级业务经理二级
经理专员三级
高级业务经理三级
高级主任专员一级
业务经理一级
高级主任专员二级
业务经理二级
高级主任专员三级
业务经理三级
主任专员一级
高级业务主任一级
主任专员二级
高级业务主任二级
主任专员三级
高级业务主任三级
业务主办专员
业务主任一级
见习专员
业务主任三级
第二十七条产险专员的绩效工资提奖比例按照直销业务险种提奖系数的75%确定,无区间倍数。
见习专员的绩效工资提奖比例按照正式专员绩效工资提奖比例的80%执行。
第二十八条产险专员继续维护的原直销业务按照直销业务险种提奖比例提奖。
第二十九条产险专员的年终奖金为全年绩效工资的20%-25%,根据第七章相关规定执行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专员发放年终奖。
第三十条公司除对专员给予薪酬外,还给予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
(一)保险;
(二)休假;
(三)培训;
(四)节日福利及其它补助;
(五)其它。
第三十一条保险是指公司为业务员办理的社会统筹保险和商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补充养老、补充医疗等保险,具体规定以公司相关人事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休假是指公司按国家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为业务员提供的法定节假、公休假、探亲假等,具体规定以公司相关人事制度为准。
第三十三条培训是指公司为业务员提供的如技能培训、经验交流、平安大学学习等培训机会。
第三十四条节日福利及其它补助是指公司为业务员午餐、节假等发放的现金及其它补助,具体规定以公司相关人事制度为准。
第三十五条二级机构可自行研究确定给予专员适当的交通、通讯补贴。
第七章专员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考核原则
专员的考核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考核方式
专员的考核为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机构人力资源部门进行,采取部门主管打分,专员本人总结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结果与专员的年终奖和职级晋升挂钩。
具体考核办法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门参照综合开拓方案制定并执行。
第三十八条具体操作参照以下考核指标及权重
考核指标
权重
指标说明
计算方式
保费计划达成率
40%
专员所辖服务区域的业务进度
实收保费/保费计划×
100%
个险活动率
20%
专员所辖服务区域个险营销员活动率
专员所辖区营销员开单人数/辖区营销员总人数
应收率控制率
10%
专员所辖服务区域保费应收率
当期应收保费/12个月保费
销售方评分
30%
个险营业区对专员的考评
三个指标
第三十九条专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
第八章专员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条总公司渠道管理部是产险专员的日常管理部门,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门(包括渠道管理部,设立渠道管理室的市场部)是各二级机构专员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产险专员编制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二级机构专员编制由总公司渠道管理部根据年度综合开拓业务计划拟订分配草案,由总公司人事行政部核定和下发。
第四十二条产险专员薪酬福利、绩效考核、职级升降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专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培训管理和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员培训主要包括业务技能培训和管理技能培训。
业务技能培训包括保险理论与实务、展业技巧与话术及两核知识等内容;
管理技能培训是指以提高专员综合管理水平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第四十五条活动管理包括工作日志、客户资料管理、会议管理等内容。
第九章专员的营业区管理
第四十六条产险综合开拓专员在个险营业区应遵循良好的行为规范,具体应遵守个险营业区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专职专员应遵循公司的差勤管理规定,同时应参加个险营业区的早会(明确因工作所需,可以不参加夕会,但必须做出说明)、个险综合开拓业务推动指定产品方专员参加的会议以及产险综合开拓系列的需要专员参加的相关会议。
第四十八条专员对个险营销员的培训
专员有义务定期在个险早会对其所属营业区的营销员进行有关产险产品、行销话术以及两核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逢产品方出台涉及综合开拓的新政策,应根据需要进行临时的、产品推广所必要的知识和政策培训。
第四十九条个险营业区对专员的考评
根据第七章对专员的考核规定,将销售方考评纳入对专员的考核体系中。
销售方考评包括:
指标来源
1、业务员满意度
50%
营销员对于专员工作的评价
个险营销员
2、区经理评分
30%
营业区经理对专员工作的评价
个险营业区区经理
3、培训
专员所属营业区经理对专员进行的培训的评价
营业区经理和个险营销员
第十章兼职专员的管理
第五十条兼职专员是指在从事其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开展综合开拓工作的产险直销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
兼职专员的综合开拓职责等同专职专员。
第五十一条兼职专员由各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指定,由机构渠道管理部门确认。
兼职专员的选聘原则和流程参照专职专员。
第五十二条兼职专员归属于原有编制和部门,同时接受分、支公司渠道管理部门相关管理。
第五十三条兼职专员的综合开拓业务必须录入综合开拓业务系统。
第五十四条兼职专员原先享受的待遇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