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相关政策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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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相关政策Word下载.docx

第五条示范基地建设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原则上按粮食、棉花、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和林产品等八种示范类型布局,实施产前、产中、产后综合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体系健全。

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办的示范基地,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设立与运行应符合《农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试行)》的有关要求;

(二)示范基地应地块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较好的农田水利等基本设施,参与农户积极性高;

(三)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基本健全;

(四)示范基地的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高,有注册商标,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包装,有相适应的贸工农一体化组织或其他产品服务组织;

(五)示范基地具有一定的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具备基本的产品检验检测条件,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保障;

第三章示范基地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是:

(一)农业生产和流通的组织化与标准化程度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生产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

(二)示范基地的组织管理者标准化意识显著增强、组织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参与示范基地建设的农户标准化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三)通过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积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四)示范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能够满足消费者安全健康需要;

(五)农业生产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六)实现“选好一个项目,建好一套体系;

形成一个龙头,树立一个品牌;

带动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的示范效果。

第八条示范基地以实施农业综合标准化为主要任务,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实施种子、苗木、种畜、种禽以及种植(养殖)操作等方面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操作规程和规范。

组织实施地方农艺规范、技术规程和标准,并切实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

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示范基地制定的企业标准应依法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企业标准备案;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按标准进行收购、加工、分级、包装,实行标准化管理;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农产品出口创汇;

  (五)示范基地应有计划地组织对农户、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农业标准化培训,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六)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基地建立农业检测机构或依托检测机构,对农业生产环境、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开展经常性的检验监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定提高;

(七)示范基地应通过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和规程确保其技术标准体系在基地范围内普遍、有效运行。

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示范基地通过建立记录档案系统,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监控体系;

(八)示范基地主要领导应每年组织对示范基地技术标准体系和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四章示范基地管理

第九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示范基地进行布局、立项审批、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负责对基地项目筛选、初审、组织申报、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示范基地建设周期为3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给予必要补助。

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申报与立项

(一)示范基地提交开展示范基地建设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示范类型、示范内容、具备的条件、拟达到的目标(标准体系、标准覆盖面、质量等级、经济指标、社会效益等),并填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任务书》,报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

  

(二)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对基地提交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审查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书,由初审机关上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推荐立项。

(四)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负责对项目的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

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提交总社农业标准化专家工作组对项目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二条示范基地监督检查

(一)示范基地所在地供销合作社应加强对基地建设工作的检查和指导,以保证项目按要求执行;

每年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应对辖区范围内不少于30%的示范基地进行实地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通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二)示范基地建设期间,每年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同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总结与年度计划于每年11月15日前,一式两份报送省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备案。

省级供销合作社示范基地项目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辖区内示范基地工作总体情况进行总结,与各基地上报的年度工作总结与工作计划一并于12月15日前上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验收

(一)示范基地建设3年期满时,由示范基地向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二)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批准验收的意见,并通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示范基地。

(三)经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批准进行验收的示范基地,总社将会同省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对基地进行考核验收,或委托所在地区省级供销合作社组织考核验收。

(四)验收合格的基地,由总社颁发证书,并在总社报刊、网站公布。

验收不合格或在项目执行期间,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采取缓拨、减拨、停拨补助经费等措施,直至取消其示范基地资格。

第十四条对示范基地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总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示范效果和社会效益明显、管理规范的示范基地项目,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负责组织,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批准立项的示范基地,其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应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

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项目补助经费应与其他资金统筹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基地补助经费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省级供销合作社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可参照本办法确定省级示范基地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供销合作总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市社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重庆供销合作总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总社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重庆供销合作总社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全市专业合作社的水平,积极参与和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是与农业生产需要相结合,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要内容,运用标准化手段和方法,加快农业先进适用技术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努力提高全市供销系统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三条全市供销系统标准化生产基地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负责。

第二章示范基地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各区县供销社对农业标准化工作要有较高的认识,对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有总体规划、具体目标、相应措施和经费保证,组织化程度较高。

第五条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优先选择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技术含量较高、推广前景广阔的项目,要求区域连片、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商品优势。

重点与十一个百万工程、新农村建设“千百工程”以及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项目等相结合。

第七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应具备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标准化工作基础,有较好的农技示范推广服务条件和能力,有较完善的服务组织和机构保障。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应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和地方农业标准,包括:

(一)组织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标准;

(二)组织实施农作物优质高产高效栽培技术标准(规程);

(三)组织范实施农产品采收、质量分级、卫生等标准;

(四)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标准化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加工、储运、保鲜、冷藏等有关标准,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第九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应为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提供试验场地和科学依据,并率先组织示范实施。

第十一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应建立或依托农业质量检测监测机构,积极开展农业质量检测监测工作;

逐步完善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的监督检测制度。

第十二条标准化生产基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基地内农产品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进行标准化培训;

增强其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提高基地标准化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应达到:

标准科学适用,体系结构合理;

产品质量优质,产量明显提高;

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监测体系健全,管理机构完善;

宣传培训到位,人员素质较高。

第十四条标准化生产基地通过全面实施标准化工作,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方面的成效(包括良种率、优质品率、投入产出比等指标)应高于其他同类地区。

第四章标准化基地建设的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县供销社负责本区县供销系统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统一实施工作。

第十六条市总社合作指导处负责加强对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验收工作。

对组织实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标准化生产基地项目由各区县供销社统一汇总上报,市总社在每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时将予适当的倾斜。

第十八条市总社验收后,对符合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要求的,将颁发“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证书和牌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供销合作总社合作指导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标准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渠道

(1)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主管部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渠道:

技术监督系统和行业主管部门

经费:

5—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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