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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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律制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什么是劳动法律制度
简单地说,劳动法律制度是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劳动、资本和技术是市场的三大基本要素,因而,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律也就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法律制度。
具体而言,劳动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制度调整的核心内容。
所谓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其基本内容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使用该劳动并支付工资。
从该意义上说,它是一种合同关系,具有合同之债的财产要素。
但与民法上债的关系不同的是,它还具有身份和社会公益的要素。
劳动者必须亲自提供劳动而不能由他人代理;
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会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与用人单位也建立了身份关系。
由于劳动者是社会的大众,劳工问题也就成为基本的社会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与社会大众的生活是否安定有着密切的,因此,劳动关系不应当仅仅看作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还应当着眼于整个社会的公益来看待。
此外,劳动法律制度也调整一些与劳动关系有密切的社会关系,这些关系是附随于劳动关系发生的。
例如,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力招收、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工会组织在集体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和维护职工权益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监察机构在监督检查劳动法实施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等等。
(二)劳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由于劳动法律制度所调整的范围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因此,其内容也十分丰富,从理论上说,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劳动关系方面的法律制度。
这是调整劳动关系最基础的法律制度,主要是指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要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来建立。
由于劳动者个人相对于而言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在劳动合同中容易出现一些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这就需要通过集体合同来矫正,以提高的整体劳动条件和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集体合同一旦签订,对及劳动者都具有法律效力,个人与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条款相冲突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2、劳动基准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指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劳动条件的法律法规,包括最低工资法、工作时间法、劳动安全与卫生法等。
其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劳动基准属于强制性规范,用人单位必须遵守执行。
3、劳动力市场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是指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等。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就业是现代国家的基本责任。
国家必须采取各种宏观调控手段,创造就业机会,实现劳动者充分就业。
4、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的提高进行规定,具体包括养老保险法、医疗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工伤保险法、生育保险法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方面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法和劳动争议处理法。
由于劳动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往往会忽视甚至侵犯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因此,劳动监察对劳动法律制度的实施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存续中,劳动争议是难以避免的,关键是要建立起有效的解决劳动争议的制度,以此作为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
(三)劳动法的法律属性与特点
如何给劳动法的法律属性定位,这是一个涉及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判断的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有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属于民法范畴,还有人说劳动法属于行政法范畴。
我们说,都不是。
劳动法是起源于私法(民法)、又最终从私法分离出来的独立法律部门。
从法律属性来说,它属于社会法的范畴。
要说明这一点,我们必须简要地回顾一下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劳动法产生于欧洲工业革命后。
工业革命在推动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劳动关系的普遍化。
最初,劳动力雇佣关系完全被作为财产关系由民法来调整,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制。
但实际上,这只是雇主一方的自由,而非劳动者的自由。
因为,劳资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将劳动者的独立转化为对资本的依附。
劳动力相对于资本而言总是处于弱者地位,因此,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者长期忍受着恶劣的工作条件和超长的工作时间,领取吃不饱、饿不死的“饥饿工资”,结果导致劳资关系紧张,社会长期处在动荡不安中。
后来,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特别是人权观念的进步,劳工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社会问题,有必要通过专门立法予以解决。
然而,继续在民法范畴内解决劳动关系的调整问题已经非常困难,为了调整处于强势地位的资本家与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需要冲破民法理念和制度的束缚,寻求公共权力的积极介入,这种努力的结果促使大量以最高工时、最低工资、职业安全等为内容的劳动立法的出现。
劳动法的兴起成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各国法律发展的重要内容,公共力量(国家)和社会力量(工会)在平衡劳资关系上的作用日益强化。
劳动法发端于民法,又超越了民法,并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从性质上看,劳动法已经不属于私法的范畴,它具有社会法的品格。
社会法是20世纪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提出的一个概念,法学界认为在传统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上还应当有第三种类型,即介乎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第三种法域——社会法。
所谓社会法,一般是指为解决社会问题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弱势阶层的生存及增进社会整体的福利。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属于典型的社会法。
就劳动法而言,其社会法的属性集中表现为社会利益本位的思想。
由于劳动关系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关系,劳工问题与社会的整体利益有着密切。
劳动法的产生,就是通过国家干预来平衡劳资双方经济上的不平等。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就是为了协调劳资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提升劳动者在社会中的地位,它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
劳动法以谋求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己任,因此具有浓厚的社会法色彩。
从劳动法具有的社会法属性出发,可以归纳出劳动法的几个特征:
1、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保护劳动者。
有人认为,既然法律追求的是平等,那么作为劳动关系双方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处在同等水平予以保护。
前面已经分析过,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资本的巨大支配力很容易把劳动者变成它的附属。
要保护劳动者,使其获得有尊严的劳动,就必须通过法律的强制来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侧重保护劳动者是劳动法与生俱来的使命。
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护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一方面,劳动法的制度设计也是为了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许多义务;
另一方面,资本者或经营者的利益可以通过其他的法律得到保护,如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等。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劳动法大多属于强制性规范,尤其是劳动基准法,它是国家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不能降低标准,只能在最低标准之上给予劳动者更好的劳动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
即使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也与调整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任意性规范不同。
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合同自由原则既要受法定劳动基准的限制,还要受集体合同的限制,凡是与法律相冲突或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条款都无效。
从这一特征也可看出,劳动法不属于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理念的私法,而是典型的社会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劳动法则不然,其本身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这是由劳动法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由于劳动争议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也有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和商事仲裁的特点,因此必须专门做出规定,这就使得劳动法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的内容。
(四)国外劳动法的立法模式及其特点
劳动法产生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
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的健康及道德法》被视为现代劳动法的开端。
20世纪以来,特别是二战以后,随着人权观念的发展,劳动法作为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法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成为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观各国的劳动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劳动法典模式。
这种模式的代表性法典有《法国劳动法典》、《俄罗斯劳动法典》等,其特点是劳动法完全脱离民法而独立,通过法典化建立了一个统一的劳动法律体系,有利于法律的适用。
2、民法典与多部劳动单行法并行的模式。
即在民法典中规定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另外制定大量的单行劳动法律。
这种模式典型的代表是德国,德国在《德国民法典》中规定了雇佣合同,此外还颁布了许多单行的劳动法律,如《集体合同法》、《工作时间法》、《解雇保护法》等。
其特点是法律分散,存在如何统一和协调的问题。
3、多部单行法的模式。
即制定大量单行的劳动法律,英美法系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如美国有《国家劳资关系法》、《公平劳动基准法》、《同工同酬法》等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在英美法系,法院判例是劳动法重要的法律渊源,同时也具有统一劳动法律体系的功能。
目前,劳动法在各国的发展日渐成熟,主要体现为以下特点:
一是劳动法律体系日益完备,包括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法律的完善有利于减少劳动争议,使得劳动关系比较稳定
。
二是劳动法在规定劳动者原有劳动权利的基础上,已发展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并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落实到劳动领域,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劳动者有自由权、言论权、隐私权、平等权等。
三是劳动法向国际化趋势发展,这主要通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国际劳工标准来推动实现。
二、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劳动法规,建立起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以《劳动法》和其他法律为主体,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和国际公约等为辅助的劳动法律制度。
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部分:
1.法律。
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劳动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
2.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规主要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