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737822 上传时间:2022-10-24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19.1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生猪产地检疫专项规程Word格式.docx

3.6省内调运种猪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原则;

省内调运精液、胚胎,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原则。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依照本地有关动物疫情状况,决定与否予以受理。

受理,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行检疫;

不予受理,应阐明理由。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记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社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断、消毒、无害化解决等状况,确认饲养场(养殖社区)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动物疫病,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猪,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生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官方兽医应查验生猪畜禽标记加施状况,确认其佩戴畜禽标记与有关档案记录相符。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办法

4.3.1.1群体检查。

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

重要检查生猪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状况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和听诊等办法进行检查。

重要检查生猪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浮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蹄冠、蹄叉、蹄踵部浮现水疱,水疱破裂后表面出血,形成暗红色烂斑,感染导致化脓、坏死、蹄壳脱落,卧地不起;

鼻盘、口腔黏膜、舌、乳房浮现水疱和糜烂等症状,怀疑感染口蹄疫。

4.3.2.2浮现高热、倦怠、食欲不振、精神萎顿、弓腰、腿软、行动缓慢;

间有呕吐,便秘腹泻交替;

可视黏膜充血、出血或有不正常分泌物、发绀;

鼻、唇、耳、下颌、四肢、腹下、外阴等多处皮肤点状出血,指压不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瘟。

4.3.2.3浮现高热;

眼结膜炎、眼睑水肿;

咳嗽、气喘、呼吸困难;

耳朵、四肢末梢和腹部皮肤发绀;

偶见后躯无力、不能站立或共济失调等症状,怀疑感染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4.3.2.4浮现高热稽留;

呕吐;

结膜充血;

粪便干硬呈粟状,附有黏液,下痢;

皮肤有红斑、疹块,指压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丹毒。

4.3.2.5浮现高热;

呼吸困难,继而哮喘,口鼻流出泡沫或清液;

颈下咽喉部急性肿大、变红、高热、坚硬;

腹侧、耳根、四肢内侧皮肤浮现红斑,指压褪色等症状,怀疑感染猪肺疫。

4.3.2.6咽喉、颈、肩胛、胸、腹、乳房及阴囊等局部皮肤浮现红肿热痛,坚硬肿块,继而肿块变冷,无痛感,最后中央坏死形成溃疡;

颈部、前胸浮现急性红肿,呼吸困难、咽喉变窄,窒息死亡等症状,怀疑感染炭疽。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状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具备资质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种猪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成果解决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解决告知单》,并按照关于规定解决。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应按规定采用相应防疫办法。

5.2.3发现不明因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关于规定解决。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解决规程》(GB16548-)规定解决。

5.3生猪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指引畜主填写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畜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解决、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畜主签名。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反刍动物(含人工饲养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检疫范畴、检疫对象、检疫合格原则、检疫程序、检疫成果解决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反刍动物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同种野生动物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范畴及对象

  2.1检疫范畴 

  牛、羊、鹿、骆驼。

  2.2检疫对象

  2.2.1牛: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2.2.2羊: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小反刍兽疫、炭疽。

  2.2.3鹿:

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结核病。

  2.2.4骆驼:

  3.检疫合格原则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有关动物疫情饲养场(养殖社区)、养殖户。

  3.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有关记录和畜禽标记符合规定。

  3.4临床检查健康。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检测成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原则;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精液、胚胎,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相应动物健康原则。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

  4.2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记

  4.2.1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社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断、消毒、无害化解决等状况,确认饲养场(养殖社区)6个月内未发生有关动物疫病,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反刍动物,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允许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动物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2.3官方兽医应查验动物畜禽标记加施状况,确认所佩戴畜禽标记与有关档案记录相符。

  4.3临床检查

  4.3.1检查办法

  4.3.1.1群体检查。

重要检查动物群体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反刍状态、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

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办法进行检查。

重要检查动物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皮肤、被毛、可视黏膜、胸廓、腹部及体表淋巴结,排泄动作及排泄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浮现发热、精神不振、食欲减退、流涎;

  

  4.3.2.2孕畜浮现流产、死胎或产弱胎,生殖道炎症、胎衣滞留,持续排出污灰色或棕红色恶露以及乳房炎症状;

公畜发生睾丸炎或关节炎、滑膜囊炎,偶见阴茎红肿,睾丸和附睾肿大等症状,怀疑感染布鲁氏菌病。

  4.3.2.3浮现渐进性消瘦,咳嗽,个别可见顽固性腹泻,粪中混有黏液状脓汁;

奶牛偶见乳房淋巴结肿大等症状,怀疑感染结核病。

  4.3.2.4浮现高热、呼吸增速、心跳加快;

食欲废绝,偶见瘤胃膨胀,可视黏膜紫绀,突然倒毙;

天然孔出血、血凝不良呈煤焦油样、尸僵不全;

体表、直肠、口腔黏膜等处发生炭疽痈等症状,怀疑感染炭疽。

  4.3.2.5羊浮现突然发热、呼吸困难或咳嗽,分泌黏脓性卡她性鼻液,口腔内膜充血、糜烂,齿龈出血,严重腹泻或下痢,母羊流产等症状,怀疑感染小反刍兽疫。

  4.3.2.6羊浮现体温升高、呼吸加快;

皮肤、黏膜上浮现痘疹,由红斑到丘疹,突出皮肤表面,遇化脓菌感染则形成脓疱继而破溃结痂等症状,怀疑感染绵羊痘或山羊痘。

  4.3.2.7浮现高热稽留、呼吸困难、鼻翼扩张、咳嗽;

可视黏膜发绀,胸前和肉垂水肿;

腹泻和便秘交替发生,厌食、消瘦、流涕或口流白沫等症状,怀疑感染传染性胸膜肺炎。

  4.4实验室检测

  4.4.1对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她异常状况,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

  4.4.2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具备资质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4.4.3省内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可参照《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实验室检测,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5.检疫成果解决

  5.1经检疫合格,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经检疫不合格,出具《检疫解决告知单》,并按照关于规定解决。

  5.2.1临床检查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扩大抽检数量并进行实验室检测。

  5.2.2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检疫对象以外动物疫病,影响动物健康,应按规定采用相应防疫办法。

  5.2.3发现不明因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关于规定解决。

  5.2.4病死动物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由畜主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解决规程》(GB16548-)规定解决。

  5.3动物启运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须监督畜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6.检疫记录

  6.1检疫申报单。

  6.2检疫工作记录。

  6.3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12个月以上。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同种野禽)产地检疫检疫对象、检疫合格原则、检疫程序、检疫成果解决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同种野禽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有关动物疫情饲养场(养殖社区)、养殖户。

3.2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养殖档案有关记录符合规定。

3.5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检测成果合格。

3.6省内调运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原则;

省内调运种蛋,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原则。

4.检疫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视频讲堂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