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相关概念辨析和事业特征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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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初的“文”和“物”二字并不是连在一起使用,而是分别指代不同的意思。

“文”是象形字,指纹饰、纹理、文字、文章、美德、才学、文献、文职等。

“物”乃形声字,本意指万物,又指牲畜的种类、物件、事物、他人、标记、记号社会环境等。

“文物”作为一个完整词汇自战国初期首见于左传,至今日成为法律条文中正式使用的词汇,其称谓及所涵盖的内容随着历史时代的变迁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

这一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表技1-1对这个演变进行了概括,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阶段:

古代“文物”二字连在一起使用,始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

左传桓公二年记载:

“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1以纪之,声明以发之;

以临照百官,百官于是戒乎惧,而不敢易纪律。

”之后,后汉书南匈奴传有“制衣裳,备文物”的记载。

隋书礼仪志云:

“梁元会之礼,未明,庭燎设,文物充庭”,“隋制,正旦及冬至,文物充庭,皇帝出西房即御座”。

从这些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的礼器和祭器,与现在所说的“文物”虽然有联系,但基本可认为当时的“文物”不同于现在的“文物”内涵,只是一个外延很窄的概念。

2到了唐代,诗人骆宾王在夕次旧吴诗中有“文物俄迁谢,英灵有盛衰”的诗句;

杜牧则有诗云:

“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

”这里所指的“文物”,相对已较为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内涵了:

对前代遗物的统称。

表技1-1“文物”一词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到了宋代,金石学兴起。

金石学研究和收藏的对象是古代青铜、碑石,所以称“金石”。

以后研究和收藏的范围不断扩大,远远超出青铜、碑石的范围,所以又称“古物”或“古器物”。

到了明清时期,随着考据学的发展,民间收藏盛行,收藏的对象主要是古代书画、瓷器、玉器、竹木牙雕等,被称作“骨董”、“古董”或“古玩”。

由此可知,从宋代开始至明清以来,“金石”、“古物”、“古器物”、“古董”、“古玩”等所指的都是现代的可移动文物(馆藏文物),外延较小。

第二阶段:

近代(民国时期)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有所发展,其包含的内容也有所增加。

1930年(民国十九年)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这是中国的第一部文物法规。

该法第一条规定:

“本法所称古物指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一切古物而言。

”说明其概念已远远超出过去所称“古物”、“古董”的范围。

1935年行政院公布了采掘古物规则。

这些法规中“古物”的内涵不仅包括了古代的礼器和祭器,也包括了古代建筑等文化史迹这是第一次在行政法规中将现代的可移动文物和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用一个词统称。

20世纪30年代,“文物”一词被重新使用。

如1935年1月11日在北京成立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后演变为日伪时期的建设总署都市局营造科,日本投降后的行政院北平文物整理委员会)的任务就是研究、整修古代建筑。

3由此可见,当时的“文物”内涵已经从古代的礼器和祭器等可移动文物,扩展到古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了。

第三阶段:

当代(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文物”一词在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中沿用了下来,其涵盖内容也相当广泛。

1961年国务院发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综合性文物保护法规。

其中规定“文物”的外延为: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旧图书资料;

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其中,前两项指不可移动文物,后两项指可移动文物。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文物保护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第一部文物保护法,至此,“文物”一词及其外延才被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其后,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

这两个版本的法相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而言,其中规定的文物范围继续扩大:

在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明确的“文物”外延的基础上增加了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这样,“文物”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

而且,“文物”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是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

41.1.2“文物”的法律依据从文物一词在我国数千年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文物是中国和中华民族对其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实物的统称,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各民族的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在内的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发展状况。

在我国,关于文物的定义,不同类型文献资料的叙述各有差异。

词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中的定义,通常解释的是内涵,即物质的属性和特征。

在1993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文物博物馆卷中,中国文物界泰斗谢辰生根据他参与中国文物事业构建全过程的经验,将“文物”的定义精辟地表述为:

“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

”该定义可以看做是在业内得到广泛共识的权威定义。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文献也给出了“文物”的简单明了且大众化的定义,如现代汉语词典5对文物一词的解释:

“文物是历代遗留下来的在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东西,如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工艺品等。

”法律法规中对于文物概念的描述与工具书不同,它通常正式且严谨,既表明政府对于文物概念的认识也厘清了文物工作的范围和内容,具有很强的工作指导意义。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三个文物保护法规,对文物含义的界定逐渐明晰,保护范围也不断扩大。

2002年10月颁布的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虽没有直接给出“文物”的内涵,却对文物的外延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据此,我们可以将文物定义为:

文物是历史上人们创造的或与创造活动有关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遗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重要的有形文化遗产,包含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个大类。

现实中,基于文物工作内容、性质和操作便利性的考虑,文物的范围和类别划分与文献资料或法律文本上的规定可能略有差别,这也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

如2007年开始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将不可移动文物范围确定为:

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

古遗址:

存在文化堆积,并有明晰的分布范围;

在地表发现有古文化遗物,且具有一定的分布范围;

水库、湖泊、河流以及沿海水域内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各类遗存,包括沉船和地点明确的文物出土点;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建筑及构筑物基址尚存。

古墓葬:

形制结构或遗迹尚存;

整体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的地域范围;

经过考古发掘,原址地形、地貌未发生根本性改变。

古建筑:

建筑物、构筑物主体存在;

建筑本体重修,但原有风格或形制基本保留;

建筑整体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石窟寺及石刻:

洞窟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石刻本体尚存,无论保存程度如何;

石窟寺、石刻迁移,新迁址占有独立地域范围。

近现代重要史迹与代表性建筑:

与历史进程、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的史迹与代表性建筑的本体尚存或有遗迹存在;

具有时代特征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具有典型性、在社会各领域中具有代表性、形式风格特殊且结构和形制基本完整的建筑;

为纪念重要历史事件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具有标志意义或典型意义。

其他不可移动文物:

不能列入上述各类别的遗存为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本体存在;

古脊椎动物或其他古生物化石地点。

1.1.3文物分类及其管理角度的利弊分析新中国对文物的分类早在1961年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中就有阐述,后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在2002年文物保护法中,最终明确了我国从文物管理角度而言的文物分类体系:

将我国的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其中,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收藏于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6还有一类较大规模的文物组合体:

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街道、村庄,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村镇等。

此外,文物保护法还对文物的分级做出了规定:

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定级的不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依据其价值可分别确定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

其中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和三级文物(我国文物分类分级体系情况参见主题报告图主1-1,具体数量情况参见本篇附录)。

(1)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根据对不可移动文物的分类,我国于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的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约40万处,初步摸清了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家底(如表技1-2所示)。

为了更加全面地掌握我国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和分布状况,2007年初,我国又开始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这次文物普查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了新的更加细致合理的分类,即将我国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分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六大类。

表技1-2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历次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量

(2)可移动文物分类我国可移动文物主要包括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收藏于博物馆、图书馆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

7我国的博物馆是大多数国有可移动文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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