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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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普通高中,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义务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

学前教育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

以上所称各类学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绩效目标:

保障资助资金规范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激励优秀学生,确保应助尽助,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省财政厅职责:

负责预算资金下达,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负责牵头拟定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资助资金绩效目标,办理资助资金下达,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开展监控通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责:

全面负责资助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

对下达省直用款单位和市县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

负责申报资助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制定明细分配方案,制定资助范围、资助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评审(认定)等要求规定,完善各教育阶段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对各地各学校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

制订下达任务清单,对资助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运行进行日常跟踪监管,组织用款单位开展绩效自评;

负责资助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

第七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职责:

负责组织各地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

第八条省军区动员局职责:

负责组织各地兵役机关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入伍和退役的相关认证工作。

第九条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根据学生资助人数和分担金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审核当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资金安排计划和具体使用方案,做好资金转下达工作;

按程序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各市、县(市、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承担省级下达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

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监管,审核下级报送材料,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对所属学校学生资助信息、资助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加强资金管理,做好信息公开、绩效自评、项目验收考评等工作;

接受省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学校职责:

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负责建立健全校内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制定校内奖助学金等学生资助资金实施办法,承担学校学生资助宣传、申请、评审(认定)、公示、资助资金发放和资助学生数据信息管理等工作,对学生数据信息负直接责任,定期公布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普通高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含预科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000-4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是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奖励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由省和市分别制定省属和市属高校补助标准。

省财政对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的标准以及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六)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资助对象是正常学制内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资助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七)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

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8)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资助广东省生源考入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实际应缴纳学费金额进行资助。

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

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助。

(9)

(九)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

全部用于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的资助。

第十三条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

奖励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特别优秀的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二)免学费。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残疾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学费。

财政对中等职业学校补助基准定额为每生每年3500元,资金安排时适当向理、工、农、医、外语、体育、艺术等专业和高水平学校倾斜,其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850元。

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三)国家助学金。

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四条普通高中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免学杂费。

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学生免学杂费。

财政按每生每年2500元标准补助学校,其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3850元标准补助学校。

民办学校的学费标准高于免学杂费标准的部分,学校按规定可继续收取。

(二)国家助学金。

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各学校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十五条义务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2.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3.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

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

资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8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不同时享受。

(二)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补助。

省补助对象为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和连南瑶族自治县义务教育农村学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每学年按200天计。

各地根据本地贫困地区实际开展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补助标准不得低于省的标准。

第十六条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

资助在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幼儿班就读的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第十七条各教育阶段资助标准以国家基础标准为依据,我省现行资助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继续按我省现行标准执行。

省定标准根据国家基础标准、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水平和财力情况等综合因素,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适时调整。

第四章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十八条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根据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资助标准、学生资助工作绩效情况等制定。

第十九条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省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级试点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地方试点补助资金由各地财政负责,经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同意试点的,省财政予以奖补,奖补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地方试点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市、区)和高校分别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我省生源当年被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本专科新生,其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50万元(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80万元),县(市、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低于30万(珠三角地区市不低于50万元),高校不低于按规定提取的学生奖助基金的10%。

市、县(市、区)和高校专项资金不足以支付本辖区本校补助额度的,可向上级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专科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普通高中免学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和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由中央、省和市县财政共同分担。

省属学校所需经费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

市县所属学校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统筹省市县财政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具体分担方式原则上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统一分类分档方式执行(具体分类分档方式详见附件1)。

第二十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国家助学贷款规模,权重为25%;

获贷情况,权重为25%;

奖补资金使用情况,权重为15%;

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情况,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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