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学部分术语解释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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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这种看法,意识不是一实在对象或实体,而是一功能,此功能显示于体验行为中并具有上述结构。
意识研究因此涉及意识、意识体验、意向性、功能性等方面的相互关系研究。
意识有实显性和非潜在性两种样式,前者的特点是自我的注意性,所与物的设定性和成为前景意识;
后者的特点是自我的非注意性,背景的非设定性和作为边缘域的意识。
2.体验与内容(Erlebnisu.Inhalt)
按胡塞尔的本体论分类法,意识体验为一“区域”,它即是我思活动之全体。
体验是真实的(内在的)意向因素与非真实的(超越的)意向因素之统一物。
在被体验者、意识内容和体验本身三者之间无区别;
如在被感物和感觉行为之间无区别,即内体验指向的客体与认知此客体的行为属于同一意识流。
当体验指向意识流的外部客体时,后者即为现实知觉对象。
对象与其意识内容不同,如一箱子具有同一性,但它在意识中的各种显现具有不同之内容。
意向性分析关注体验内容之本质,却不考虑对象的存在性问题。
体验的意向内容有三个方面:
行为体验之意向对象,行为体验的意向质料(相对于意向性质而言)和行为体验的意向本质。
3.意向性(Intentionalitt)
胡塞尔从哈尔转到哥廷根后,日益关注意识结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了自己的意向性学说。
他指出,一切知觉形式均以意向性意识结
构为前提,意识与世界之关系亦应在此意向性结构中考察。
胡塞尔强调,意向性是自我之活动,体验中的超越性客体均为自我活动功能之“成就”。
意向性于是就是意识生产性行为和能力之条件,它既不是物质性关系也不是内在于主体的特性,而是一切意识活动之条件。
胡塞尔的意向性学说一直在演变之中。
在《笛卡儿沉思录》中他将意向性描述为“自我在其中作为自我生存之意识方式的基本特性”。
意向性又被说成是“我思与我思对象的张力关系(Spannung)”。
对意向性的各种界定和描述都离不开自我和对象这两侧,因而意向性的一个别称是“关注”(兴趣),于是“自我对某物之关注”就相当于“意向地指向某物”。
所关注之物即行为的“主题”,主题遂成为自我的“目的”。
自我朝向主题的方式(相信地、不相信地、喜欢地、不喜欢地、憎恨地、功利地)即为设定(Thesis)之方式。
4.现实(Wirklichkeit)
黑格尔的现象学认为意识与现实具有同一性,胡塞尔却使二者对立,使它们不可互相归依。
但是人们可以看到胡塞尔始终强调现实具有(被主体)构成性和相对(于主体)性,现实通过构成过程而获得其相对性和意义。
现实不是原初给予物,而是我们朝向知识真理的目标。
由于现实是在主体体验中展开的,因此具有潜在性和预期性,后二者组成的关联域亦必然成为现实范畴的组成部分,从而进一步显示了现实与主体意识构成能力的相关性。
、我思结构(Strukturd.Cogito)
1.我思结构(Strukturd.Cogito)
我思结构(自我———我思———我思对象)观念在《笛卡儿沉思录》中获得最完满的表达,但自《观念1》以来始终是胡塞尔思想的基本框架。
胡塞尔认为笛卡儿的主体性未建立在先验的我思之上,这种客观主义把我思当成属于世界的实在灵魂实体。
实际上我思仅应被当做内在意识体验,有绝对所与性和纯内在性,它把世界意向地和内在地当做我思对象,即纯现象。
胡塞尔所采取的就是这种绝对的我思概念。
我思结构的中心是自我这一极轴。
2.自我(Ich)
在《逻辑研究》中自我概念尚未充分展开,它仅相当于意识体验流本身;
而在《观念1》中它是一切意向行为所关涉的空的、同一性极轴。
大致说有两类自我:
(1)经验的自我,它是简单性的、原初生动性的、“相信着的”,可成为意向行为对象的。
(2)反思的自我,它是无内容的,仅只是形成意义的功能,可进行现象学悬置。
先验现象学主要研究后一类自我。
反思的自我不是对象物,不是诸显相的统一体或诸客体特征的基底,而是各种实显性(活动性)本身。
当其使我思思维实显化时即为醒觉之自我,自我轴的同一性与我思思维的多样性形成对比。
换言之,每一我思均为自我之一行为,自我实显地生存于行为之中。
自我参与自己之行为并在反思时把自己作为参与者加以把握(反思自我把握经验自我)。
3.习性与单子(Habitulittu.Monade)
自《观念1》发表以后,自我学成为现象学的中心,自我概念不断有新的进展。
《形式的与先验的逻辑》和《笛卡儿沉思录》均探讨了这一主题。
胡塞尔的后期自我观念是,自我通过意识流,但保持着自己的同一性,因而它超越了此意识流,即不受意识流内容之影响。
自我成为“习性”的载者。
习性体即历史性的自我,自我为诸习性之轴心。
这就是说自我实行着历史上属于我的诸行为,因此自我有一历史及历史中的习惯性现实,保持同一性的自我遂成为诸习性的永恒基底。
胡塞尔说自我与其习性共同形成一“单子”,自我以单子形式具体地存在着。
他干脆断言,现象学即对先验单子之阐明、诸凡意向性本质结构,作为其相关项的意向对象意义,这些意义的整个历史和最终根源,无不在单子之中。
于是单子即意识生活和其客体化构成之全体。
在单子中有效的是动机化法则,它与自然世界的因果性法则对立,动机化行为体现了自我的自由。
作为单子的自我就是先验的自我,它摆脱了自我统握行为,不再是某一主体,而成为绝对性的“主体”。
它一方面是脱离世界的纯粹主体性,而另一方面在具体我思中则是一切实显行为的“有效性基础”。
这一极端的自我观发展使胡塞儿招致并陷入唯我论的批评,同时也使其最终胶着于先验单子论和主体间性的对峙中。
尽管胡塞尔毕生力申先验现象学不意味着现实依存于意识之意,但他却明确宣称人们不可能离开意识去思想现实,而却可以离开现实去思想意识。
一种彻底的“实证主义”和一种彻底的唯心主义就这样复杂地纠缠在一起了。
三、行为(Akt)
1.胡塞尔像布伦塔诺和迈农一样,不把行为定义作实在的心理活动(经验主义心理学往往这样理解),而是定义作意向性体验或在体验持存中被聚集的诸部分意向的总和。
也就是说诸部分意向在时间绵延中综合为意向行为,通过此行为,客体作为所与物被构成。
换言之,行为即“某物以某种方式对我之意识的显现”。
但胡塞尔认为布伦塔诺未区分行为、行为把握的内容和行为把握的对象。
实则三者之间应加以区别。
也就是说意向行为可分解为更基本的成分。
如在某一行为中当感觉内容改变时,原意义和所意指项可保持不变。
对象(意指项)可以运动并呈现连续改变的感觉内容系列,但我们仍可知觉具有相同意义的同一物。
反之,同一不变的感觉内容可作为不同意向行为类型的载体。
2.意义与意义行为(Bedeutungu.Bedeuten)
胡塞尔说有两种行为,一种形成语词,一种赋予语词以意义。
有意义的语词涉及“构成语句的行为和构成意义的行为的统一”。
自我不存于语词中,而存于构成意义的行为中。
这两种行为共同构成一“行为整体”。
此外,意义和意义行为也不是一回事。
同一意义可在无数不同的意义行为中被重复;
意义既不同于指称对象,也不同于伴随着有意义的语词的“心象”。
3.客体化行为(Objektivation)
胡塞尔认为有两类不同的意向行为,即欲念意向的行为和客体化行为。
所谓客体化行为即指称某一客体的行为,或说自我借以使某物为自己之对象的行为。
客体化行为构成了自我与一客体之间的意义———指称关系。
客体化行为结构有三个组成成分:
特性、质料和表象内容。
特性即使一行为为该种类行为的东西。
如对于同一房屋对象我们可以有“正看着”、“想像中看着”、“回忆中看着”三种不同种类的行为,即它们各有不同之行为特性。
使意向行为(从一定角度或在一定意义上)意指一对象的意向行为成分即该行为之质料。
质料不仅可使行为指向客体,而且使其以一定方式指向客体。
特性和质料相结合形成了行为的“意向本质”。
在行为的具体实行中还有第三个组成成分,即表象内容。
行为是在感觉表象联结体中被实行的,感觉内容遂成为意向行为之载体。
此感觉内容是“意向性的”。
因此两个行为的特性和所指对象相同,意向本质的内容却可能不同,如等边三角形与等角三角形之对象相同,内容却不同,即同一对象可以“不同方式”呈现。
虽然只有客体化行为才有行为质料,情、意等行为仅有特性而无质料,但后者可寄居于前者的质料之上,因而间接地成为“意向性的”。
所以胡塞尔概括说:
“每一意向体验或者是一客体化为,或者是以这类行为为其基础的。
”
客体化行为可大分为符号行为和直观行为,分别对应于思想和直观,然后可再从不同方面加以分类。
按特性分类时有设定的行为(知觉信念或判断行为)和非设定行为,后者如“被变样的”行为、想像行为或“纯呈现”。
按质料分类有名词性行为(呈现个体的行为)和命题性行为(判断行为)。
在判断行为中又可分为单射线的、非分节的行为和多射线的、分节的、复合的行为。
与明证性相关的更为基本的区别是,意义给予行为和意义充实行为。
一切思想都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进行的。
4.范畴行为(KategorialeAkt)
按胡塞尔的说法,行为是自我的“放射”活动,“放射”有简单与复合之分。
相应的有简单(知觉)行为和复合(范畴)行为。
前者尚是“无形式的”,如由专有名词表示的只是被知觉的个体,此个体尚无规定性;
后者以前者为基础,故称做“有根基的”行为,前者则称为“根基性的”行为。
范畴行为的全过程可分为三阶段:
(1)对对象(如一桌子)的简单感性知觉。
(2)原初行为中的部分意向(如桌子之棕色)成为独立的知觉行为。
(3)最终范畴行为发生于对象A(桌子)和对象B(桌子之棕色)的结合处:
“此桌子为棕色的。
”简单行为的对象是“事物”,范畴行为的对象则是“事态”(参见本注释中“意义”条目)。
5.行为的变样与特性(Modifikationu.Charakterd.Akt)
行为通过变样作用而有不同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