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设计协会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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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本会的任务:
(一)收集、整理相关信息,探索研究国内外产品设计及设计服务等领域的发展趋势,办好协会网站、电子版月动态和协会公众微信,为会员搭建相关的设计、咨询、策划、交流、交易及展览展示等功能的设计服务公共平台;
(二)接受企业及会员委托,开展产品设计和设计服务等领域有关的项目论证、成果鉴定、专利申请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设计职称评定等工作;
(三)接受市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委托项目,对上海乃至国内外的产品设计和设计服务发展战略有关政策、企业设计管理和设计市场机制的形成等重大问题进行课题研究,向市相关产业经济部门提出建议,助推上海设计产业的发展;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设计交流、业务咨询、设计专利推广及优秀设计产品展示等活动,活跃学术思想,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的发展;
(五)关心会员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培养和推荐优秀设计人才;
(六)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活动。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业务咨询、设计服务、展览展示、设计评比及考察。
第八条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按照章程,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在活动方式上,运用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技术,通过网络邮件的方式开展各项审议工作;
每年理事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一般不运用网络邮件形式进行;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在运用网络邮件运行中严格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规范要求实施;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单位会员:
本领域的设计企业、制造企业、设计院校以及其他相关商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等单位。
同时,吸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教育、科研、设计及有关机构和学术性群众团体;
(四)个人会员:
凡具有工艺美术师、工程师、技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相当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职称)的工业设计人员;
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
或自学成才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五)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有关证书。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对未经批准二年不缴纳会费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视为自动退会,从次年起取消会员资格,由秘书处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六条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
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
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决定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五、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
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
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
选举理事、监事、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
其中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本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但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后报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需要本会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继续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运营管理,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