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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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协会规章制度范本文档格式.docx

  6.佛教活动须在寺庙举行,寺庙举行重大的宗教活动,须向上级宗教事务部门及佛教协会汇报。

寺庙不得进行不属佛教的迷信活动。

  7.寺庙应安排时间,建立制度,组织僧人学习宪法和法

  律,学习时事政策,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增强爱国守法观念。

  8.寺庙可以接受信徒自愿的布施(包括佛事收入),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向信徒勒捐。

寺庙应在量力自愿的原则下,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但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或名义向寺庙摊派财物。

  9.寺庙在涉外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独立自主的原则。

寺庙原则上不聘请外国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中的佛教界人士担任职务或名誉职务。

  10.寺庙文物,包括经像、法器、供具、古建、碑碣、灵塔、壁画以及字画古玩等,均应登记造册,确定级别,建立档案,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对有重大价值的文物,应采取特殊措施,避免香火薰染和人为损坏。

  11.寺庙的文物、树木等属寺庙经管,不接受任何单位占用。

  12.寺庙实行民主理财,凡大宗开支,必须经由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向常住大众公布帐目,接受大众监督。

  13.寺庙根据国家治安条例,建立治保小组,制定具体措施,接受公安部门指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14.寺庙根据消防部门要求,建立消防组织,配置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篇二:

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山东省佛教协僧团管理制度

  一、僧团山东省重点寺院按十方丛林制度建立僧团组织。

僧团除住持外,有四大班首(序职),八大执事(列职)。

四大班首:

即首座、西堂、后堂、堂主,指导禅堂或念佛堂修行。

八大执事即:

监院(综理全寺事务,掌管全寺经济)、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维那(掌管宗教仪式的法则)、僧值(管理僧众威仪)、典座(管理大众饭食斋粥)、寮元(管理一般云游来去的僧人)、衣钵(辅助住持照应庶务,调和人事)、书记(职掌书翰文疏),专管全寺各项事务。

由住持按照丛林请职制度和协商原则,定期任命,晋升序职人员,任免列职人员。

班首和执事人选条件是爱国守法,具足正信,勤修三学,戒行清净,作风正派,有一定的佛学水平和组织办事能力。

担任住持、班首,戒腊须十夏以上。

担任主要执事,戒腊须三夏以上。

住持对外代表本寺,对内综理寺务。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界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住持、班首、执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发扬六和精神,实行民主集中,管理寺院各方面工作。

凡重大问题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务委员会主任由住持担任,成员由主要班首、执事组成,吸收爱国爱教、作风正派、有组织和工作能力的居士

  参加。

寺务委员会的职责相当于上述寺务会议,任期1年。

附:

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退职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订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为加强寺院的管理和建设,摄受僧众,令正法久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汉传佛教寺院主持(以下简称寺院住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和资格:

爱国爱教,遵守法纪;

勤修三学,戒行清净,办事公道;

有相当组织领导能力;

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级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年龄三十周岁以上,戒腊十年以上。

  第三条寺院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

寺院住持,由当地或上级佛教协会主持协调,经本寺前任住持及两序大众协商推举,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礼请之。

  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住持人选,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礼请之。

  第四条寺院住持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连任不超过三届。

  七十周岁以上的僧尼,除特殊情况外,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住持在任期内因年老体弱,不能主持寺务、领众熏修者,可提前退居。

寺院主持原则上不兼任。

  第五条免除寺院住持职务,须经省佛教协会审核同意。

免除全国重点寺院及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寺院的住持职务,由省佛教协会征求中国佛教协会意见后免除。

  第六条任免寺院住持,均须事先商得相应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七条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凡重要寺务,由住持召集班首和主要执事及有关负责人员举行寺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寺院如确需设立寺务委员会,主任须由住持担任。

  寺院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

  第八条住持退职后,由所在寺院及地方佛教协会妥善安排。

  第九条本规定由中国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僧籍

  山东省佛教寺院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常住僧人名额,报当地政府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在规定名额内,凡接受常住僧人,验明戒牒、度牒或所在地区佛教协会(无佛协组织的可由原寺院)证明。

对要求常住的僧人,须考核一年合格后,报请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转入等手续。

常住僧人须定居两年以上,方可外出参学,并须经寺院同意开具证明,注

  明参学地点和往来期限。

接待寺院应验明有关证明,  

方准挂单,并按公民迁徙流动的规定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常住僧人如还俗离寺,由所在寺院收回戒牒、度牒,将户口转回原地。

凡挂单僧人须遵守寺规,随众修持、劳作。

2000年9月15日起,山东省佛教寺院执行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截止20XX年12月31日,山东省各寺院常住僧人共计255人,其中济南市29人,青岛市80人,淄博市31人,烟台市26人,济宁市23人,日照市16人,聊城市10人,菏泽市21人,枣庄、临沂、威海市各6人,德州市1人。

  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的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佛教自身建设,严肃僧纪,整饬僧团,根据《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度牒是僧尼的僧籍身份凭证,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僧尼经考察合格发给度牒。

持有度牒的僧尼由其剃度或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建立僧籍。

  第三条度牒和僧籍登记表由中国佛教协会统一印制,并由中国佛教协会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以下简称省佛教协会)按规定分发有关寺院颁发登记。

  第四条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具有五名比丘或五名比丘尼僧团的寺院,方可接收剃度弟子。

寺院每年计划接受新

  出家者的名额,须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省佛教协会申报核定,省佛教协会将核定情况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第五条要求出家者,须本人自愿,六根具足(包括无生理缺陷),身体健康,信仰虔诚,爱国守法(包括无法律纠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父母许可,无婚姻恋爱关系。

寺院对要求出家者,经查明身份来历,认定符合出家条件,经僧团一年以上考察合格,方可予以剃度,并按规定发给度牒。

  第六条已出家的僧尼,经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僧团考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由其常住寺院登记造册,并由省佛教协会报中国佛教协会审批后发给度牒。

有关实施细则,由中国佛教协会在调查研究进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订。

  第七条僧尼的度牒、戒牒由其常住寺院保管。

僧尼符合(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出参学期间,其度牒、戒牒由留禅寺院暂行保管。

  第八条僧尼还俗须收回度牒、戒牒。

对违犯重戒,破坏寺规,教育不改者,经寺务会议决定,报上级佛教协会批准,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对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理者,一律开除僧籍,收缴度牒、戒牒。

  收回、收缴度牒、戒牒,注销僧籍,由省佛教协会会同常住寺院执行,并报中国佛教协会备案。

  篇三:

寺院制度

  吉尔孟乡寺院“两务”公开办法为了使寺院各项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寺院“两务”知晓率和工作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寺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各项工作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公开内容主要有:

寺院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情况、僧侣学习、考勤等各项制度履行情况;

  (三)公开内容实事求是,不得有伪造等虚假现象,公开时60%僧侣到场时方可进行统一公开;

  (四)若对某项内容公开不透彻,僧侣提出疑问时应当场答复;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务进行公示,公示寺务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二、财务公开

  

(一)寺院民管会在监督员的监督下,每半年将寺院的财务收支情况向僧众进行一次公开;

  

(二)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收入方面:

寺院固定资产、各类文物、公民自愿捐献的捐赠钱物以及草山、牲畜等方面的收入。

支出方面:

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

  (三)公开内容要实事求是,收入要有详细的帐目,支出部分要有有效的凭据证明和审批手续;

  (五)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发现民管会不按“规则”对寺院财务进行公示,公示的项目及内容与实际、与规定不相符的,要求民管会给予纠正,对拒不纠正的有权向所属乡(镇)政府及县、州宗教部门报告。

  秀脑寺寺院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寺院财务管理,根据《社团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管理

  

(一)凡寺院合法所有和所得的经堂、佛堂、昂欠、佛像、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壁画、唐卡、版刻、经典、经卷、法器和捐赠物以及耕地、草场、牲畜的均属寺院资产。

  

(二)价值在300元(包括3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均属寺院固定资产;

价值在300元以下,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为本寺的低值易耗品。

  (三)寺院资产及文物建立固定资产帐目。

固定资产实行专人管护制。

  (四)寺院资产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五)寺院资产的增减由民管会研究决定,文物的保护、修缮按《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管理

  

(一)收入。

按宗教习惯公民自愿捐献的和合法捐赠的钱物以及草山、耕地、牲畜等方面的收入为寺院收入。

  

(二)支出。

支出范围为寺院固定资产投入、维修、购置、寺院教务活动费用、僧侣生活补助等方面。

  (三)寺院设定会计、出纳各一人,设置财务账目,做到帐帐、帐物、帐证、帐卡相符。

  (四)寺院200元以下的开支,由民管会主任决定审批,

  200元以上的支出由民管会集体研究决定。

支出实行民管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制。

民管会年终要公布财务帐目,接受僧侣及信教群众的监督。

  吉尔孟乡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办法为了切实加强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寺院维护国家安全管理的能力,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对寺院的参透破坏活动,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寺实际,特制定本法。

  一、寺院民管会负责寺院国家安全管理工作,民管会主任为维护寺院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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