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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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退税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doc

  

  第一篇:

《福利企业自查报告》

  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

  的自查情况

  民政局

  ××××有限公司是×年批准成立的社会福利企业;经营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注册资金75万元;经营范围乳胶制品;现有职工××人,其中残疾职工××人

  近期,民政局召开了关于《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发放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的会议,会后我们结合会议精神,作了自查工作

  1、残疾职工的工资额每位残疾职工的工资都高于规定的最低工资1600.00元。

  2、每位残疾职工都通过银行发放,且其工资卡都在残疾职工本人或家属手中,工资由本人或家属领取。

  我们主要在以上方面做了自查工作,今后我们会更加规范和完善基础性工作的管理。

  ×××××

  2016-03-30

  第二篇:

《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

  福利企业申请退税报送资料

  报送资料如下(按以下顺序装订)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按月填写,一式4份);

  2、调查报告(企业名称、经营地址、法人代表、主要经营项目、

  企业职工人数、残疾人数(如残疾人数有变动请写明)及占比例、退税限额、销售收入、应纳税金、税负、产品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范围、申请退税额、税负异(1%以下、7%以上)请写明详细原因等,企业与残疾人是否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是否缴纳四金、工资。

  3、企业申请

  4、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全年凭证)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1-12月每月都要)

  8、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不包括一、二级)和精神残疾(仅限于工疗机构等)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

  9、残疾人身份证

  10、增值税申报表(分局需盖征收专用章)

  11、缴纳增值税的专用缴款书

  12、残疾职工考勤表(每月都要)

  13、残疾人花名册、工种安排表(每月)

  14、全厂职工花名册(如人员不变只需报一份)

  15、福利企业变更资料(变更表、变更后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意见表,人员增减变动表)

  16、需先评估后退税的必须报评估资料(根据“苏国税函

  [2009]287号和“苏国税函[2011]80号中第二条要求)

  注1、残疾人退税限额每月以29167元计算,请各分局在填定申请表时与0系统核对一下当月享受税收优惠的残疾人数及应退税额。

  第三篇: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刘爱云

  一、我县福利企业基本状况

  我县现有福利企业16家,市、县民政各管理8家,其中选矿3家,耐火材料7家,化工1家,包装1家,建材4家。

福利企业地域分布不均衡,东部乡镇共2户,白壁1户,崔家桥1户;西部乡镇共14户,马家2户,铜冶2户,许家沟1户,曲沟8户。

.福利企业发展也不平衡,存在较大异差。

经济发达地区的福利企业发展快,规模大,而落后地区福利企业发展较慢。

  至2006年底我县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22300名,而全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的残疾人仅249人,集中安置数仅占残疾人总数的1%,近99%的残疾人通过政府或社会进行救济,税收优惠政策受益面过窄。

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

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享受所得税优惠814、569、838万元,2004至2006年福利企业分别退增值税552、499、431万元,(2007年退2006年10-12月增值税511万元,06年退税中含05年11-12月358万元,06年实际退增值税584万元)。

2006年我县16家社会福利企业共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1422万元,其中,残疾人职工工资性收入人均月收入670元,用于残疾人支出数仅占所退税款的11%,和企业获得的利益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目前,我县残疾人福利企业获得的利润与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残疾人事业极不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国家针对福利企业和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制定了一系列减免退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残疾职工的就业和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

  经济的不断发展,福利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与落实、福利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十分突出,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严重缺陷和滞后,亟需完善和改进。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部分企业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虽有“四表一册”和残疾人员档案,无残疾人员考勤表或虚假考勤现象较为普遍;另外企业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职工工资表上的签名真伪难辩。

“四残人员”或部分“四残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未遵循与健全职工同工同酬的原则,企业在支付残疾人工资时账实不符,列支多,实际支付的少,少数企业未为残疾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等。

  

(二)“四独立”不能真独立。

有些福利企业未真正坚持独立法人、独立场地、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四独立”原则。

如征税企业和福利企业法人代表为亲属关系,厂区不独立,职工也很难区分,征税企业的部分正常职工在福利企业中工作。

  有些福利企业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与相关联企业开展业务。

一是福利企业将产品以高于市场价格销售给关联企业,福利企业税负高,退税多。

关联企业进项税额大,缴税少,两家受益。

二是关联企业产品销售通过福利企业开具发票,福利企业骗取退税,关联企业未体现销售收入,偷逃税款。

三是将福利企业购进生产材料的一些发票转移到关联企业进行抵扣,以减少关联企业应纳税额,增加福利企业应纳税额。

四是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有的购进的原材料、产品运费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按规定不能抵扣税款,造成税负自然就偏高。

五是有的福利企业与其相关联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转移利润、税收。

福利企业不列或少列费用,把费用发票拿到关联企业列支,以提高产品销售价格,从而可以多实现税收多退税。

而关联企业利润减少甚至关联企业亏损,造成关联企业不缴或者少缴所得税。

  少数福利企业为了多享受减免税,混淆征免税项目核算,将征税项目混入免税项目,如对外购货物和委托加工货物不进行单独核算。

税法规定民政福利企业外购的货物直接销售实现的增值税不予以先征后返,为此有的企业将外购货物在账面上不反映为外购,而是作为自产货物入账,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

  (三)企业性质难以界定。

有些福利企业投资主体不明确,“新办福利企业必须是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由于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根本上限制了福利企业体制改革,使一些集体福利企业虽然在账本上保留了集体资本金,但从企业章程和有关资料中发现已转为个人股份。

面对“集体”性质的营业执照,即便是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联合下发文件验审,也无法阻止一些假民政福利企业名正言顺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企业性质的难以界定,为税收征管埋下了隐患,残疾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使国家照顾民政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四)残疾人比例难以界定。

  1、“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不足。

目前残疾人比例是决定福利企业税收返还政策的一项重要指标,但大多数福利企业使用的残疾人员都是个未知数实行双班或三班制的企业在班次上做文章,每班使用多少残疾人员很难掌握;企业为了达到比例采用变通的方式一是通过使用临时工和退休人员等降低企业在职职工生产人数,虚增“四残人员”安置比例;二是“四残人员”不符合安置条件,如一些残疾人员已到达退休年龄或根本无劳动能力;三是为达到税收政策规定标准,一些企业在残疾人一定的前提下,便在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安置比例上大做文章,有的虚设管理岗位,增设管理人员,以减少生产人员比例,增大残疾人占生产人员比例,如每个车间安置多名车间主任;有的虚报生产人员数,人为设置“编外生产人

  员”;四是企业中的残疾人员在多个福利企业中挂名,有的甚至跨区域,从而人为提高“四残人员”安置比例。

  2、“四残人员”上岗率不足。

一是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无法上岗,如无劳动能力的和多头挂名的;二是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不需上岗,只挂名领酬,只需在有关部门检查时才临时通知上岗;三是有些福利企业的没有或只有少量适合残疾人员的劳动岗位,如有些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在食堂帮工。

  (五)税负虚高。

由于可以全额享受国家的税收返还,部分企业为了降低原材料的采购价格,获取高额利润,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企业的进项税额较少或根本无进项税额,造成税负率居高不下。

这种税负高的非正常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市场的经济秩序,而且给销售单位偷漏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对税负偏高的民政福利企业不予办理退税,这为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增加了难度。

  (六)税收优惠政策难于执行到位。

一是税务部门未按规定即征即退,视税收任务完成情况办理退税,存在不及时,甚至截留的情况。

二是减免税额集中提留使用与现行国家政策不符。

如部分区、县(市)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总额的15至25%上交所在政府部门。

  (七)税收优惠政策未能体现多安置多优惠谁安置谁优惠的原则。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安置“四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的35%和50%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可分别享受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

以安置比例为标准来界定所得税和增值税退税与否,不尽公平合理,会产生安置“四残”人员多反而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的矛盾现象。

同时,1990年国家民政部等7家部委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暂行办法》只对国有集体福利企业管理提出了规定,到目前,没有出台对民营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管理办法,致使出现了私营福利企业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混乱。

  (八)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

目前对福利企业退税管理工作实质由国税、地税、民政三部门负责,据调查,目前安阳县审计部门对福利企业退

  税各环节未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对福利企业进行审批、年审,国、地税对福利企业退税(抵税)申请进行审批确认,签发退税凭证,财政部门对退税是根据国税相关资料复印件办理退税签字,人民银行国库根据财政部门签字后国税相关资料办理退税,关口虽多,但多是走过场,造成一些人想方设法钻政策的空子。

  三、改善和完善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及时调整和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金的杠杆和引导作用,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

  1、放宽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事实证明,社会福利企业要真正发展,不能靠政府直接去办,通过改制、走向市场是关键,引入社会资本是必然之路。

  2、改变当前单一以安置残疾人是否达到规定比例作为减免税依据的办法。

可采取安置一个残疾人所需的费用,由国家在税收中返还并给予适当补贴的办法,或以人均一定的减免税为基础,超额累进递减的办法。

  3、建立残疾人保障基金。

在严禁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截留、挪用减免税金的情况下,可集中提留一部分减免税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福利企业、支持社会福利事业及残疾人保障。

  

(二)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协调。

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残情鉴定由医院和医生负责,残疾人证书由残联颁发,残疾人上岗证和福利企业证书由民政部门认定和发放。

因此,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民政、残联、卫生、税务、财政、人行多个部门,各部门相互之间只有协调联动、分工负责、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密切配合,才能杜绝当前社会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税款的行为。

当务之急,应加强对残疾人鉴定的管理,尤其要对医院和医生的资质、相应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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