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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档格式.docx

第五条行业直属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系统的投资管理制度、中长期投资规划。

(二)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负面清单项目进行审批。

按本办法规定对下属单位拟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的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指导。

(三)对本单位系统的投资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根据国家局、总公司授权对部分项目的重要实施环节履行审查批准职责。

(四)组织编制本单位系统的年度投资计划。

按照国家局、总公司部署组织开展信息采集、投资工作检查。

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其他有关投资管理职责。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投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六条项目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的投资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

(二)对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

在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设计规范、建设标准组织总体规划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三)规范、科学的组织项目实施。

对实施项目相关的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定完备的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自觉接受审计、廉政监督及上级单位的检查监督。

(四)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相应财务处理。

按照行业规定进行有关的信息报送工作。

(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对出现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或提出问责意见。

第二章行业投资负面清单

第七条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涉及产能的投资。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国家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

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涉及产能的投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号、国家局《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获得国家局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烟草专用机械购置。

购置烟草专用机械并在境内安装使用,应按《烟草专用机械购置和出售及转让审批管理办法》(国烟计〔2015〕206号)规定获得国家局许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限额以上主业投资。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1亿元以上不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7000万元以上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限额以上多元化投资。

(一)使用烟草主业资金(含主业提供的资本金)进行多元化投资(指投资于烟草专卖品以外的产业),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行业控股多元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境外投资。

(一)投资设立或通过增资取得最终由总公司控股的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使用烟草行业境内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行业控股境外企业使用自有未分配利润进行投资,投资额2000万美元以上的,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利用外资。

在境内投资有外资成分的项目,除以下情形外,按内资项目对待:

(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手续。

其中,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应先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二)禁止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

第十四条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咨询、监理、软硬件购买),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业生产、物流所需的控制、安全等基础信息设施建设不在本条款限定范围内。

第十五条烟草主业单位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购买、建设经营业务用房项目,应报总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项目,权益价值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报国家局财务主管部门备案后,适用本章的负面清单措施。

投资项目内容涉及多条负面清单措施的,按从严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

向国家局、总公司申请审批投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国家局、总公司。

存在多个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的,由其中的主要投资人或协商确定的一名投资人通过其所属行业直属单位向国家局、总公司提出申请,并附其他所有投资人同意投资的意向书。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专业水平的人员或机构编写,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应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资产财务状况等。

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还应报告其他投资方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内容、投资额。

对于烟草制品生产、卷烟物流配送等涉及产能的投资项目,应说明其产能规划、建设规划、技术及装备路线等。

使用实物、债权、专利等非货币权益进行投资的,应附相应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项目的可行性。

应包括技术经济分析、投资效益分析。

项目如适用烟草行业相关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应说明对标情况。

对于多元化投资,应包括对拟投资行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分析。

投资购买证券或金融机构股权的,应包括对投资目标的财务指标、收益指标、风险指标进行同业比较分析。

对于境外投资,应对拟投资目标国(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五)申请单位的决策程序文件。

如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需经董事会决议、股东会议同意的,应附相关决议文件。

(六)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资要件。

投资主体、投资行为、投资对象需具备一定资质的,应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项目依法需先通过土地、规划、环保等行政机关初审的,应附初审通过的文件。

(七)国家局、总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收到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负面清单事项,或按规定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的。

(二)投资项目已经实施的。

(三)申请文件未按规定方式上报的。

(四)申请单位处在本办法规定处罚期限内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国家局、总公司受理以下类型项目的申请后,转有关直属专业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一)卷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先由中烟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二)多元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投资管理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三)境外投资项目,先由中国烟草国际有限公司提出政策咨询意见。

政策咨询意见未通过的投资项目,国家局、总公司中止其审批流程,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过程中,可视需要委托中国烟草总公司合肥设计院或其他专业机构提出技术咨询意见。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可以要求项目申请人对有关情况做出说明。

对不适宜委托技术咨询的项目,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估。

技术咨询机构、论证专家应在要求的时限内提交报告,并对提供的报告、结论承担责任。

相关单位、人员不得向项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局、总公司设立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审议:

(一)烟草制品生产企业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二)其他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企业投资额1.5亿元以上的投资项目。

(三)使用主业资金1亿元以上的多元化投资项目。

(四)使用烟草境内资金2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

(五)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投资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重大项目。

上述重大投资事项如需国家局行政许可,还需提交国家局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国家局、总公司于受理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需要委托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在受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委托的决定。

机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批准决定时限内。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局、总公司对受理的投资项目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投资指导政策。

(二)不符合国家局、总公司制定的工程设计规范、建设控制指标、投资效益评价指标。

(三)投资存在较显著的外部风险。

(四)申请文件内容存在不实情形,或申请人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烟草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国家局、总公司决定不予批准的,由国家局投资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负责人。

投资项目应设定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承担直接责任。

项目负责人的设定、变更应及时报告上级单位投资主管部门,作为出现违规行为时问责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

工程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在所属行业直属单位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行业规定自行组织开展。

除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外,不需报国家局、总公司审批。

第二十六条概算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以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监理、工程咨询、跟踪审计等参建单位依据概算,履行各自相应的投资控制职责。

项目单位应提高概算管理的精益化水平,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概算管理力度,防止项目投资超概算。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因政策调整、地质变化、自然灾害、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导致概算不能满足项目需要,应及时调整概算。

调整概算时,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书,其内容包含:

概算调整的前后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概算调整的原因、依据、计算方法等。

概算调整后的投资额或概算调整幅度(含多次调整的累计幅度)按规定需报上级单位批准的,应履行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项目的中止。

(一)经批准的投资项目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应中止实施,按程序重新取得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1.预计产能超过批准产能的。

2.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3.投资规模超过批准投资额10%以上的。

工程建设项目出现此情形,报批时应提供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超支审计报告。

4.新建、改造建筑物面积超过批准面积5%以上的。

5.工程建设主要造价指标超出行业控制指标的。

6.工程建设地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7.对于多方共同投资的项目,投资人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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