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综述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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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维护基本生活条件;
维护生产、交换条件;
确认、执行技术规范;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二、法律规范、法律关系与法律行为:
㈠法的规范:
法律规范的概念:
指国家制定并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2.法律规范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3.法律规则的种类:
⑴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有权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禁止性规则。
⑵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内容已明确无需参照或援引。
概括性规则:
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有相应机关加以确定。
准用性规则:
内容没有规定,可参照、援引。
⑶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
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
任意性规则:
在一定范围内,可选择或协商。
法律规则具有微观指导性、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高的特点。
4.法律原则的种类:
⑴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具有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
⑵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⑶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5.法律概念的种类:
主体概念、关系概念、客体概念、事实概念。
㈡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以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实现了权利义务的相对一致性。
2.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人身利益、智力成果、行为。
3.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
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与主体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
受主体意志支配的法律事实。
㈢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外在的行为、行为的方式、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2.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行为意思、行为认知。
三、立法、执法、司法:
㈠立法:
1.立法的概念;
⑴广义上的立法:
指一切有权的机关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⑵狭义上的立法:
仅指享有立法权的机关的立法活动。
2.立法权的分类: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注意:
县级人大不可)
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较大市的政府。
自治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单行条例:
人大(注意:
常委会不可)。
3.立法的效力:
⑴上下位阶的法:
中央(上级)>地方(下级);
权力>
行政。
⑵同一位阶的法:
没有上下之分。
4.立法的裁决:
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⑵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裁决。
⑶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裁决。
小结:
同等效力法冲突时由共同上级裁决。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殊规定不一致,由制定机关裁决。
5.法的改变或撤销:
⑴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
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会:
可改变可撤销。
(有隶属关系)
⑵人大对政府;
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及常委会:
撤销。
(无隶属关系)
㈡执法:
1.执法的概念:
⑴广义的执法:
指所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法的活动。
⑵狭义的执法:
仅指行政机关实施法的活动。
执法的特点:
具有国家权威性、具有国家强制性、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的原则:
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公平合理。
㈢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活动。
2.司法的特点:
⑴司法机关是法院和检察院;
⑵司法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国家强制性;
⑶司法活动要依法进行;
⑷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
2.司法的原则:
⑴司法公正;
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⑷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四、法的价值、法治:
㈠法的价值:
1.法的价值种类:
自由、秩序、正义。
⑴自由:
①使主客体间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②是法的最高价值目标;
③是评价法进步与否的标准,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
自由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由法律规定。
⑵秩序:
①主要指的是社会秩序;
②法总是为一定秩序服务的。
③任何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统治秩序的形成。
④秩序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
⑤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⑶正义:
①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
②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
③正义推动着法的进化。
2.平衡价值冲突的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自由>正义>秩序)、个案平衡原则、比例原则。
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⑴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即是什么的客观判断。
⑵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即应该是什么的主观性判断。
⑶法律规范和依照法律规范作出的实体性结论为价值性判断。
⑷对案件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主体作价值判断。
㈡法治:
法治的概念:
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法治的核心内容:
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法治的原则:
法律至上、权利保障、权力制约、正当程序。
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要求。
3.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本质是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根本目标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维护当家做主的地位。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⑴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⑵执法为民是本质要求,
⑶公平正义是价值最求,⑷服务大局是重要使命,
⑸党的领导是根本保证。
4、刑法
1、刑法概述:
㈠刑法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刑法的概念:
指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
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法律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
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刑法的法律性质:
保护的范围更广,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强制性最为严格。
3.刑法的任务:
⑴首要任务:
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
⑵根本任务:
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作斗争,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⑶重要任务:
同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作斗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⑷中心任务:
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作斗争,保障社会主义。
㈡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行法定;
2.罪行相当;
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
㈢刑法的效力范围:
1.刑法的空间效力:
⑴属地原则:
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是领域内犯罪。
⑵属人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和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适用本法。
但公民在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
⑶保护原则: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或我国公民犯罪,最高刑为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本法,但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管辖原则:
在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在我国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⑴生效时间:
即时生效、隔时生效。
⑵失效时间:
明示废止、自行废止。
⑶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二、犯罪:
㈠犯罪的概念:
指刑法规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㈡犯罪的特征: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刑罚当罚性。
㈢犯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
2.犯罪客观要件:
⑴危害行为:
作为、不作为;
⑵危害对象:
不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
⑶危害结果:
⑷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3.犯罪主体:
⑴自然人犯罪主体:
①刑事责任年龄:
a.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4。
b.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14不满16。
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负刑事责任(注:
无绑架)
c.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16。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②刑事责任能力:
a.已满16周岁的精神正常的人,包括醉酒的人犯罪,负刑事责任。
b.正在精神病的,不负刑事责任;
间歇性精神病正常时,负刑事责任。
c.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又聋又哑的、双目失明的,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⑵单位犯罪的特征:
①由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决定实施的;
②必须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
③犯罪行为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④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
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
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
单位判处罚金,负责人判处刑罚。
4.犯罪主观要件:
⑴犯罪的故意:
①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一定会)+希望;
②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⑵犯罪的过失: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
预见(可能)+轻信;
②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⑶犯罪的目的:
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⑷犯罪的动机:
刺激、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后思想活动。
意外事件与不可抵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是犯罪。
㈣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
1.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无限防卫权: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
应当减轻、免除处罚。
㈤紧急避险的必备条件:
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
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条件:
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
只能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
7.例外限制: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㈥犯罪的形态:
1.犯罪预备:
主观想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