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采掘防治水复习题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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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规程第28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
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9、规程第35条: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10、规程第41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11、规程第4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12、规程第44条: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13、规程第44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14、规程第4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15、规程第46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6、规程第47条:
由下向上掘进25°
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17、规程第4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个回采工作面和
(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8、规程第4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
(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9、规程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0、规程第53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1、规程第53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规程第55条: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3、规程第57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4、规程第67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
25、规程第67条: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6、规程第67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27、规程第67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措施。
28、规程第67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9、规程第67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30、规程第67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31、规程第67条: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32、规程第67条: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33、规程第68条: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4、规程第68条: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或采放比大于1:
3或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35、规程第69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36、规程第69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7、规程第69条:
采煤机上的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38、规程第71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39、规程第71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40、规程第71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41、规程第71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
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2)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42、规程第71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43、规程第72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44、规程第72条: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45、规程第72条: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46、规程第76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47、规程第77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48、规程第92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49、规程第92条: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
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50、规程第94条: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51、规程第94条: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52、规程第97条: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防护设施)。
53、规程第97条: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54、规程第99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55、规程第251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56、规程第252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7、规程第253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8、规程第254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59、规程第255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
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60、规程第258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61、规程第259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62、规程第260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63、规程第266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64、规程第267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65、规程第269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6、规程第273条:
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
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67、规程第273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68、规程第276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9、规程第278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70、规程第278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71、规程第278条: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72、规程第279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7m以上;
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