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采掘防治水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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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采掘防治水复习题
《煤矿安全规程、质量标准化、煤矿防治水规定》
采掘、防治水复习题
一、填空题
1、规程第15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2、规程第17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3、规程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4、规程第21条:
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
5、规程第21条:
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6、规程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
7、规程第26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8、规程第28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
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9、规程第35条:
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10、规程第41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11、规程第4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12、规程第44条:
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13、规程第44条:
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
14、规程第44条:
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15、规程第46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16、规程第47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
17、规程第4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
(1)个回采工作面和
(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8、规程第48条: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
(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19、规程第50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0、规程第53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1、规程第53条: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2、规程第55条: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23、规程第57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4、规程第67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
25、规程第67条:
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26、规程第67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
27、规程第67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
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
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措施。
28、规程第67条:
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
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29、规程第67条:
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
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30、规程第67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31、规程第67条:
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32、规程第67条:
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
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33、规程第68条:
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尾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4、规程第68条:
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或采放比大于1:
3或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35、规程第69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
36、规程第69条: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
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
(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
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
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37、规程第69条:
采煤机上的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38、规程第71条:
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
39、规程第71条:
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40、规程第71条:
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
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41、规程第71条: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
(2)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42、规程第71条:
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43、规程第72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44、规程第72条: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45、规程第72条:
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46、规程第76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47、规程第77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48、规程第92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49、规程第92条: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
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50、规程第94条: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51、规程第94条: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52、规程第97条: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防护设施)。
53、规程第97条: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54、规程第99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55、规程第251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56、规程第252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57、规程第253条:
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58、规程第254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的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59、规程第255条:
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地面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危险的地段。
60、规程第258条:
使用中的钻孔,应当安装孔口盖。
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资料)和实施负责人的情况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61、规程第259条: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
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62、规程第260条:
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底板标高和积水量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探水线的位置。
63、规程第266条:
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煤层变湿、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来压、片帮、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钻孔喷水、底板涌水、煤壁溃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报告矿调度室,并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64、规程第267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应当采用(钻探方法),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钻机进行施工。
同时应当配合其他方法(如物探、化探和水文地质试验等)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确保探放水的可靠性。
65、规程第269条: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应当保证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大于)实际水头值,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66、规程第273条:
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
67、规程第273条:
防水闸门必须灵活可靠,并保证每年进行
(2)次关闭试验,其中1次应当在雨季前进行,关闭闸门所用的工具和零配件必须专人保管,专地点存放,不得挪用丢失。
68、规程第276条:
井巷揭露的主要出水点或地段,必须进行水温、(水量)、水质等地下水动态和松散含水层涌水含砂量综合观测和分析,防止滞后突水。
69、规程第278条:
矿井应当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确保矿井排水能力充足。
70、规程第278条:
矿井井下排水设备应当满足矿井排水的要求。
除正在检修的水泵外,应当有(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
工作水泵的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备用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
检修水泵的能力,应当不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当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71、规程第278条:
排水管路应当有工作和(备用)水管。
工作排水管路的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工作和备用排水管路的总能力,应当能配合工作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配电设备的能力应当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能够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72、规程第279条: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
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73、规程第280条:
矿井主要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
74、规程第280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当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
75、规程第280条:
水仓进口处应当设置箅子。
对水砂充填和其他涌水中带有大量杂质的矿井,还应当设置(沉淀池)。
水仓的空仓容量应当经常保持在总容量的50%以上。
76、规程第281条:
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应及时清理,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77、规程第282条:
新建矿井揭露的水文地质条件比地质报告复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及时查明水害隐患,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井下探放水应当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进行施工。
78、规程第283条:
井筒开凿到底后,应当先施工(永久排水系统)。
永久排水系统应当在进入采区施工前完成。
在永久排水系统完成前,井底附近应当先设置具有足够能力的(临时排水设施),保证永久排水系统形成之前的施工安全。
79、规程第285条: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设计、施工,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等安全措施。
探放水结束后,应当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80、规程第285条:
探水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应当根据(水压大小)、煤(岩)层厚度和硬度以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设计中作出具体规定。
探放老空积水最小超前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81、规程第286条:
采掘工作面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确定探水线,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使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经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方可施工。
82、规程条287条:
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开采期间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83、规程第288条:
探放水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84、规程第289条:
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闸阀,进行耐压试验。
85、规程第290条:
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6、规程第291条:
在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和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
87、规程第292条:
探放老空水前,应当首先分析查明老空水体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等。
88、规程第292条:
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钻孔应当钻入老空水体最(底部),并监视放水全过程,核对放水量和水压等,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
89、规程第292条:
探放水时,应当撤出探放水点以(下)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
90、规程第292条:
钻探接近老空水时,应当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或者(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者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井调度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1、规程第293条:
钻孔放水前,应当估计(积水量),并根据矿井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流量,防止淹井。
92、规程第293条:
钻孔放水时,应当设有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和(水压),做好记录。
如果水量突然变化,应当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分析原因,及时处理。
93、规程第294条:
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住)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94、规程第294条:
排水过程中,应当定时观测排水量、(水位)和观测孔水位,并由矿山救护队随时检查水面上的空气成分,发现有害气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5、防治水规定第3条:
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96、防治水规定第4条: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97、防治水规定第6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8、防治水规定第9条: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99、防治水规定第11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
100、防治水规定第12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定。
101、防治水规定第13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
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102、防治水规定第14条: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
103、防治水规定第15条: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的防治水图件有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104、防治水规定第16条:
新建矿井应当编制的主要图件有、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突水点台账、记录和有关防治水的技术总结,以及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建井水文地质报告。
105、防治水规定第17条:
新建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井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
106、防治水规定第18条:
矿井在废弃关闭之前,应当编写(闭坑报告)。
并报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107、防治水规定第19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矿井防治水预测预报一体化。
108、防治水规定第27条:
矿井应当加强矿井(涌水量)的观测工作和水质的监测工作。
109、防治水规定第29条:
矿井经长期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生产要求的应当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
110、防治水规定第34条:
物探工作布置、参数确定、(检查点数量)和重复测量误差、资料处理等,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111、防治水规定第35条:
井下水文地质勘探应当遵守的规定是采用井下物探、钻探、监测、测试等手段;采用(井下与地面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井下勘探施工作业时,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112、防治水规定第39条:
对于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采用常规水文地质勘探方法难以进行开采评价时,可以根据条件采用(穿层石门)或者专门凿井进行疏水降压开采试验。
113、防治水规定第40条:
矿井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方法等物探方法,并结合钻探方法对资料进行验证。
114、防治水规定第45条:
对于正在使用的钻孔,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孔口盖)。
对于报废的钻孔,应当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流入井下。
观测孔、注浆孔、电缆孔、与井下或者含水层相通的钻孔,其孔口管应当高出当地最高洪水位。
115、防治水规定第51条: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116、防治水规定第88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
117、防治水规定第90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18、防治水规定第91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
119、防治水规定第94条:
探放老空水、陷落柱水和钻孔水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120、防治水规定第94条: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煤矿安全规程》第18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B)m。
A.20B.30C.40
2、《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C)°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
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A.35B.40C.45
3、《煤矿安全规程》第21条:
采区(包括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B)m。
A.2B.1.8C.1.6
4.《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A)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A.0.8B.1.C.1.2
5、《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B)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A.0.3B.0.5C.0.7
6.《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C)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A.0.6B.0.8C.1
7、《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B)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A.0.6B.0.7C.0.8
8、《煤矿安全规程》第24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A),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A.专门措施B.设计C.规程
9.《煤矿安全规程》第25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B)。
A.专门措施B.不燃性材料C.专人看守
10、《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B)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A.4B.6C.8
11、《煤矿安全规程》第36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C)。
A.防护装置B.急停装置C.信号装置
12、《煤矿安全规程》第41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靠近掘进工作面(A)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A.10B.15C.20
13、《煤矿安全规程》第43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B),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
A.临时支护B.临近支护C.附近支护
14、《煤矿安全规程》第44条:
软岩使用锚杆支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