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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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与效率视野下的审判管理Word格式.docx

但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追求审判资源配置的最佳优化组合本身即意味着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

近代以来形成的司法正义观使得公正与效率的矛盾冲突呈现出不可调和的样态。

但是,公正与效率之间既有对立之处,又有统一的特性,它们相辅相成,相互转化。

尤其在现代诉讼中,统一性日益成为其最突出的特性,没有公正的效率即为不公正,而公正必须是有效率的公正,无效率亦无公正。

日本学者小岛武司指出,民事诉讼的普遍理想在于实现妥当、公正、迅速、廉价的纠纷解决。

显然,这种理想已不限于民事诉讼,而根植于现代诉讼的土壤中,成为其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

  现代社会效益观的觉醒

  民事诉讼的目的并非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既包括维护社会秩序,又包括保障当事人权益和解决纠纷;

既涉及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也涉及对其程序权利的保护。

但在我国传统超职权主义因素的影响下,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干预性设计使一些具体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呈现出一种结构性扭曲,走入了审理结构的误区。

由此,民事诉讼的其他目的在强烈的国家干预下黯然失色,而不为人所注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所带来的权利观念和平等观念为个人主体意识的觉醒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法治为基础,它强调的是自由、公平与效率。

纠纷的司法最终解决、诉讼地位平等、诉讼中“武器平等”、对诉讼权利的尊重、处分自由、充分对话、诉讼权利的充分救济、诉讼中人权的保护和诉讼参与等等,成了人们新诉讼观念的重要内容。

诉讼当事人比以前更重视的是他们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他们更多地从成本与效益的角度考虑他们的诉讼行为与诉讼后果。

世界各国民事诉讼寻求纠纷解决多元化以及基于效益观念抑制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改革,均是在现代民事诉讼多元目的观念下的产物。

  法律真实理念的崇尚

  我国传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所追求的司法理念是“客观真实”,但基于这种理念所设置的民事诉讼制度必然存在程序的浪费和公正的缺陷。

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人类无法完整地再现已经发生了的案件事实,诉讼成本的加大投入与客观真实的发现之间也未必就具有正比例关系。

而作为法官裁判依据的事实的认定具有强烈的程序性,任何证据和事实均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发现并符合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后果。

因此一味要求法官发现客观真实,并以此作为最高理念,必然无法兼顾程序上的利益,造成诉讼资源上的浪费。

同时,由于法官的积极干预,使得法律在诉讼当事人之间所作的程序利益的分配出现了制度上的误区,法官丧失了其作为裁判者的中立地位,此时的诉讼对当事人而言未必具有公正的效果。

因此,案件真实的确定,重心不单纯在于法院已经对案件真实性所得出的结论,更在于法院认定事实和形成裁判的过程,即法院确定案件事实最为接近真实且最利于经济地作出结论的诉讼过程。

对这种法律真实理念的推崇应当成为现代诉讼模式设计的基础,其载体就是系统化的诉讼程序制度和科学的诉讼管理程序。

  公正同时是一种效益机制

  现代民事诉讼“迟来的正义非正义”的法谚,实际上隐含着现代司法制度对正义的更高要求,揭示了诉讼效益与诉讼公正不可分割的联系。

庞德看到了公正与效益的联系,甚至将公正直接阐释为一种效益机制。

波斯纳对此深表赞同,他指出,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个意义是指效益,在资源稀少的世界,浪费是不道德的。

因此,诉讼效益的实现是通过寻找最科学的途径,以最少的人、财、物力,在最短的时间界域内,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的需求。

  二、审判管理和司法的现代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市场规则的滞后,经济发展的跳跃性和市场主体观念文化发展的滞后、利益冲突的加大和社会防范解决机制的滞后,使得大量诉讼涌向法院,用诉讼爆炸表述当念中国法院诉讼的大幅度递升实不为过。

这一方面对于缺乏法治和诉讼传统的国家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另一方面却给缺乏足够思想准备和人力、物力准备的人民法院来说,增添了巨大的压力,公正和效率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以上海一中法院为例,1995年到2000年,上海一中法院受理案件上升倍,而法官人数仅增加14%。

面临挑战,人民法院如何走出困境便成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

审判管理无疑是缓解法院在司法公正和效率矛盾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公正和效率是审判管理的内在价值目标

  诉讼的剧增,使审判管理愈来愈受到重视,并被置于司法改革的显要地位,其核心是对审判资源进行合理地配置。

司法实践证明,法律制度特别是诉讼制度必须依赖于有效的管理手段,才能确保其正确实施和发挥其制度设计的初衷和应有功能,同时,审判管理也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最大化的重要保障。

这是因为:

  其一,现代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对于在诉讼中受到公平地对待寄于了比以往更高的期望,裁判的结果所带来的利益或不利益,往往对他们而言已不再具有最高的意义,相反,他们更重视的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性以及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中立性。

因此,对于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程序化控制,已逐渐成为法院权威与裁判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而审判管理正是这样一种符合审判规律,确保司法公正的机制。

通过系统化的管理,使案件从立案时起就进入有序运作的轨道,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减少了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各种不正当因素的发生机率,对法院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大有裨益。

  其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当事人纠纷的无限性之间始终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在社会纠纷不可能呈逆向性下降的情况下,只有通过合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才能加快司法权运作的节奏。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高效率的经济形式,在于它能够优化资源配置。

正因为司法资源是一

  种稀缺资源,才会在配置中产生需求矛盾。

但是,这种资源不同于一般的自然和人力资源,它是由国家统一调配的。

只有公正的解决市场经济中产生的纠纷,维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权益,才能保证市场主体的积极参与到市场公平竞争中去,市场经济的精髓-竞争机制才能建立起来,资源的优化配置才能得以最终实现。

因此,如何以科学的方法、以最合理的标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如何以科学的方法,以最合理的标准分配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当前建立和完善法院审判管理的重要任务。

  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和司法现代化

  成本与效益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最基本的观念,所谓成本出效益,恰恰是其真正的意义所在。

  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在个案中亦表现为诉讼成本的降低,这种诉讼成本不仅包括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包括作为中立裁判者的法院的诉讼成本。

因此,提高司法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是市场经济对法院行使司法权的必然要求。

同时,市场经济主体本身所蕴含的投入与产出的成本意识,更使诉讼当事人将其在诉讼中的投入与诉讼结果的产出进行慎重的衡量,从而决定其诉讼行为。

尤为重要的是,法院对个案的司法投入,往往成为当事人判断诉讼是否公正的标准,而且法院的司法投入有时与当事人的对公正的期待呈相反的比例,投入越大,当事人越认为不公正。

显然,当事人此时对公正衡量的标准是诉讼是否符合效率,只有符合效率的公正,才是当事人期待之归依。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降低诉讼本成的唯一手段就是科学的审判管理。

市场经济的高效运作基础是规模化、科学化的管理系统。

一个结构合理、层次分明的管理体系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管理的基础在于有一个制度化体系。

审判管理亦是如此,法院行使司法权的过程,必然是一个按照严格的程序制度运行的过程。

因此,这种程序制度作为一个管理系统,其发挥高效作用的条件就是制度设计上的精确与科学。

只有在科学化运作的情况下,程序制度才能发挥规模效应。

  目前,案件大幅度上升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形成了人民法院内部力量与任务的尖锐矛盾。

然而,我国法院的管理长期以来带有行政化的浓厚色彩,停留在简单的、小生产的管理模式上;

广大法官不是在运转中的机器中的一个有机部分,而是埋头耕耘于各自的一片狭小空间。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只能以简单的计件方法对个体的审判成果进行考核,靠加班加点提高效率,组织不起具有规模效应的整体运动,无法在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的运作中实现成本最低和效益的最大化。

司法公正是法院献给社会的公共产品,人们当然关注它的成本和效益。

案件的繁简难易决定了法院在管理中司法投人的差异,而高度的专业化分工和集约化的规模效应正是市场经济对法院管理改革的内在动力。

综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无不凸现出市场经济成本效益观念的要求。

  三、科学审判管理的有益探索

  对五年前的中国法院来说,审判管理也许还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但时至今日,它已深深地融人到公正和效率的时代主题以及司法的丰富实践之中,并已不断展示其愈来愈成功的范例和广阔的运作空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自1998年起就提出了“遵循审判规律、加强审判管理”的改革目标。

4年以来,在审判管理的实践中进行了不懈的有益探索。

  审判管理的效益机制

  1.审判流程管理追求合理分工、科学调节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立案与审判、立案与监督、立案与执行不分,法院内部机构职能交叉、权责不明、各自为政,审判管理无序,既制约了审判效率,又增加了诉讼成本。

监督管理的不力,很难实现对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与决策。

而我院实行流程管理的方式,使立、审、执、监完全分立,各司其职,分权制约,改变了传统民事诉讼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审判工作的模式,避免了法官权力的过于集中,同时又真正地还权于合议庭,建立合议庭工作机制,保障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承担司法责任,使合议庭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审判组织。

在整个过程中,立案庭通过排期确定承办合议庭和开庭日期,通过排期控制审理周期,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各合议庭按期开庭及限时结案,这种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使审判工作从作坊式的单兵作战到大规模地集中化管理,从权力的过于集中到各部门分权制衡,从案件审理的无序状态到有序运作,从审者不判的状态到合议庭独立审判,极大地发挥了规模效应,克服了程序上的随意性,提高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这种管理模式从根本上说适应了目前案件大量增长的现状,而且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成本效益观念的必然要求。

  2.审判流程管理规模效益的宏观性和长远性

  审判流程管理也存在个体效益和规模效益的评判标准问题。

目前我国司法改革中的有些做法,表面上是为了弥补在个案中对当事人的不公状况,殊不知有时候对个体效益的维护会损及程序制度运转的规模效益,从而不能达到效益的最大化,最终难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施以周全的保护。

例如,我国传统法院调解的“背对背”方式,历来颇受非议,以致于许多法院在改革调解制度时,均严禁这种调解方式,目的是为了防止调解法官的不正当行为,提升法官调解行为的公信度。

但是,我国传统法院调解制度漏弊丛生的根源并不在于“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本身,而在于调解权这种与审判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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