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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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供热设施验收标准改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工程供热设施

竣工验收标准

(初稿,试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

 

1总则-----适用范围

2总体验收流程

3制定依据

4验收标准

4.1室外供热管网

4.2换热站

4.3建筑物热力入口

4.4建筑物内系统

4.5户内系统

4.6建筑节能(采暖部分)

4.7供热计量

4.8远传抄表管理系统

4.9系统水压实验和冲洗

4.10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5附录

5.1术语

5.2表格

 

1总则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可集中供热的房地产竣工工程供、用热设施的验收”,内容包括房地产工程规划红线内室外供热管网、换热站、建筑物热力入口、建筑物内系统、户内系统、和建筑节能(采暖部分)、供热计量、远传抄表管理系统、系统水压实验和冲洗、系统试运行和调试。

 

2总体验收流程

验收流程:

申请用热户向供热单位提出书面开户申请(应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供热单位受理,书面答复——具备条件,用热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开户协议——开户协议报供热办审批、备案——政务审批中心申请交费——委托供热专业经营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进行室外供热工程建设——施工完毕,建设单位组织有供热单位参与的供用热设施冷态验收——冷态验收合格后,签订热态调试协议——用热单位组织材料报市政公用局窗口提出验收备案申请——行政审批处组织供热办及供热单位进行现场复验、备案——热态调试——签订供热合同——实施供热

备注:

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所需材料

1、供热开户协议;

2、济南市建设工程城市建设配套费缴费联络单;

3、供热工程施工合同;

4、管材、设备、阀门、热表、温控及热力调节装置等材料的入场材料检验证明(材质分析报告、材料安装使用说明、打压实验报告、合格证),热表首次鉴定报告、调试合格证明;

5、建筑节能验收合格证明;

6、系统冲洗及压力实验记录;

7、竣工图纸(纸质竣工图纸及电子版图)、竣工报告;

8、规划红线内室外、室内管网及换热站按照《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和《济南数字市政数据标准》要求进行管线物探测量提报相关资料。

 

3制定依据

3.1相关文件

3.1.1济南市人民政府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03]3号文),热源管网建设费按所建设工程的供热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M78元。

3.1.2《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在城市供热主管网到达的地区,必须实行集中供热,需要增加供热管网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并负责组织施工。

3.1.3《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2010]5号)规定:

新建建筑和纳入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一并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企业依据本地供热计量规划和供热计量实施方案的要求,统一采购并组织安装。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采购安装。

3.1.4《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管理加快推进供热计量改革的通知》(鲁建发[2010]5号)规定:

无论新建建筑,还是已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必须安装热计量表和温控装置,必须达到供热计量要求。

对不达标的,一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不予并网供热。

3.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25-2001)规定:

热能表首次使用须进行强制性检定,热能表的检定周期一般不得超过3年。

3.1.6《山东省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第二条:

凡在山东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执行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工程竣工后,开发企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对符合条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出具相应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分期开发的工程,可以分期综合验收。

第六条:

开发工程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1.7《关于进一步强化措施深入扎实做好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1号)第五条:

各级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政府供热计量管理职能,要从供热工程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达不到计量条件的,不得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新入网的,经一个采暖期的试用期后再办理入网手续。

3.1.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规定:

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3.1.9《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3.1.10《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包含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明确建设单位建筑节能质量责任和供热单位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采购、管理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建筑物热力入口和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应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3.2相关规范与标准

(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

(6)《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绿色建筑评价标准》BG/T50378-2006

(8)《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9)《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JGJ129-2000

(10)《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11)《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

(12)《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2004

(1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14)《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15)《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34-2002.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225-2001

(17)《城镇供热管网维修技术规程》CECS121:

2001

(18)《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CJJ34-2010

(1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

(20)《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2004

(21)《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22)《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2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03)

(24)《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3)

(25)《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2008)

(26)《济南市数字市政管网设施普查技术规程》(试行本)

(27)山东省城市住宅集中供热分户热计量系统设计暂行技术规定(鲁建发【2001】71号文)

(28)《直埋供热管道工程设计》

(29)《城市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2004

(30)《城镇直埋供热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T81-98

4验收标准

4.1室外供热管网

4.1.1一般规定

4.1.1.1本章适用于厂区及民用建筑群(住宅小区)的饱和蒸汽压力不大于0.7MPa、热水温度不超过130℃的室外供热管网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4.1.1.2室外直埋管网优先采用聚氨酯预制保温管,避免采用地沟敷设;聚氨酯预制保温管的质量满足《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14-2000的要求。

预制保温管进行施工现场后,必须进行蓬盖,避免聚乙烯外壳遭受日晒雨淋,造成聚乙烯外壳破裂。

4.1.1.3供热管网的管材应按设计要求。

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径小于或等于4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

(2)管径为50~200mm时,应使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GB8163标准)。

(3)管径大于200mm时,应使用螺旋焊接钢管(GB9711.1标准)。

4.1.1.4室外供热管道连接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4.1.1.5管网设计必须要有具备热力资质的设计院(所)设计;设计方案必须经供热单位审核同意;管网施工前应向供热单位提供正式施工图纸3套和电子版一份。

4.1.2主控工程

4.1.2.1换热站、管网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补水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4.1.2.2管道及配件安装

放线定位以设计图、规划审批为准,标明绝对坐标或相对坐标尺寸;施工图纸上必须标明检查井、补偿器、管道拐点相对于永久性建筑的定位尺寸。

4.1.2.3阀门关断阀应采用球阀或质量可靠的蝶阀。

4.1.2.4红线内一、二次管网设计图纸应符合济南市数字市政建设要求。

4.1.2.5外网的管道堵板设计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T5054-1996和《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等标准执行。

4.1.3一般工程

4.1.3.1阀室及固定支座

(1)首先核对施工几何尺寸与设计相符,墙体盖板的厚度符合设计要求;阀室井井口必须高于地面40-50mm;配筋数量及尺寸符合设计要求。

(2)砌筑;垫层、砌砖、抹灰及底板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注意如设计底板有配筋,而施工未按要求做,必须予以制止。

(3)现浇混凝土厚度按设计要求,注意监督井底设置积水坑。

(4)穿墙套管及挡板制作必须采用钢板,并进行满焊、刷防锈漆,套管穿墙处填石棉绳、抹沥青油封闭,井内爬梯需采用铸铁材质。

4.1.3.2回填砂

(1)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下,管道管底至管上100mm垫中砂;其余部分垫基砂;

(2)人行道和小区内地下管道管底至管上100mm垫中砂;其余部分垫基砂;

(3)路基部分采用5%水泥石硝进行回填,保证路面不塌陷。

4.1.3.3管线标识

(1)警示布在距地面300mm处,管道上敷设一层;

(2)管道供水保温外壳顶部刷一道红油漆做标记。

 

4.2换热站

4.2.1换热站选址

换热站选址尽量设在供热小区的热负荷中心位置,建设地上独立换热站,与居民建筑物外表面间距不低于10M。

办理规划定点手续,站址选择符合整体工程供热规划的要求,提供换热站水电源负荷,水电源接至换热站内并设独立水、电表,由建设单位向供水(指水业集团),供电部门(指供电局)提出申请,并办理完相关手续(费用自理)。

换热站正式移交后,供热单位直接与供水、供电部门单独结算。

供热规模10万平方M以上小区须设一个地上便民服务室,位置方便特殊人群进出,方便小区缴费及供热服务。

4.2.2换热站内房间格局完整且房屋结构应设设备间、电气控制室、休息室、卫生间、值班室。

根据《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103-96)规定,单系统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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