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零点青年公益创业发展中心章程第二版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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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点出资占83.3%,基金会出资占16.7%。

其中注册资本10万元,营运资本110万元。

双方均以现金出资。

第八条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推选代表作为本单位第一届理事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

(二)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抽回出资;

(三)对出资的财产不保留、不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不要求回报。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开展青年公益创业活动,培养青年公益人才,评估并推动公益

创业项目;

提供咨询服务;

承接青年公益组织的委托事项。

第十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主要在上海开展活动。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本单位按照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制定议事程序和规则。

第十二条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3人。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担任本单位理事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非中国内地居民不超过本单位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理事的资格: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本单位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积极参与本单位工作的意愿,确保充足的工作时间;

(六)认同本单位的宗旨、发展方向、机构文化,有公益精神;

(七)非国家现职工作人员;

(八)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尽心尽责。

第十五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提名并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本届理事会推选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聘任或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提名的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

(四)审议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五)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六)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八)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或不召集会议的,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制订和修改;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

(三)变更开办资金;

(四)本单位的分立、合并。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定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由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上述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本单位主任为专职行政负责人。

行政负责人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拟订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协调内部机构开展活动;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行政副职、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辞退;

(八)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单位的理事长、副理事长、行政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组织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其成员为2人。

监事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理事及其近亲属、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本单位财务和会计资料;

(三)监督理事会、行政负责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情况;

(四)发现问题时,有权对理事会、行政负责人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社会各界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出资。

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除符合规定的支出外,财产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增值部分不得分红,注销时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从事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除用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福利支出和与本单位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本单位接受捐赠时如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在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根据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单位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单位将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在年度检查、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八条未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理事和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合理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二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三条本单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通过终止的决议后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小组一般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理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等共同组成。

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四十六条清算工作的顺序:

(一)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二)支付本单位职工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三)偿还本单位债务;

(四)开展终结审计;

(五)处理剩余财产;

(六)撰写清算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如遇民事诉讼的,由清算小组代表本单位参与民事诉讼。

第四十八条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

(二)办理税务注销、银行销户等手续,结清税款、利息;

(三)在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单位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九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10月08日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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