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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学院(教学部)在主管教学院长(教学部主任)的主持下,组织安排本学院(教学部)的考务工作,主要是:

确定本学院(教学部)专业课程的考试时间,确定本学院学生所有考试的考场,安排主考及监考教师,审查本学院学生的考试资格,组织试卷的命题、审查、制卷,保证试卷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印制和传递,实施考试,组织阅卷和成绩登记,试卷分析等。

第三章考试资格审查

第七条学生修完一门课程,在学时、作业、操作等方面达到了该课程的基本要求,即获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八条开课学期未注册的学生无考试资格,由学院在考试前两周提供未注册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在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须对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审查。

无故缺课或不交作业1/3以上、未完成实验等情况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

任课教师要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经教师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签字,报到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直接通知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办。

教务办汇总后交学生辅导员签字,辅导员在考试前通知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条未交学费不予注册的学生,不能参加考试,由学院学办填写“取消考试资格审批表”(注明欠费)报学院院长审批后并通知学生,报教务处备案。

欠费学生擅自参加考试成绩也是无效的(交费后也不得使用该成绩)。

第四章考试方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考试方式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

所有考试课程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所有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负责组织,教务处负责协调,根据教学进度在考试周前进行。

第十二条各门课程的考试方式,按教学计划要求确定,在每学期开学公布《教学日志》时由教务处统一公布,各单位不可随意改动。

第十三条考试课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实际操作、笔试与口试结合、闭卷与开卷结合、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结合等不同方式进行考试。

(二)考试课的平时成绩应占10%,如有期中考试平时成绩应控制在30%以内,因课程而定。

(三)考试课的评卷工作由各开课单位指定评卷地点,在考试结束后三天内集中流水评卷。

(四)考试评卷必须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且设专人复核。

(五)评卷及签名一律使用红笔。

每题要有得分点,每道大题要有该道大题的得分处,并写在卷首得分栏内,同时需本人在卷首得分栏内签名或加盖印章。

复核试卷和签名也需使用红笔。

(六)考试课如是闭卷考试,卷面满分为100分。

考试课的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计。

第十四条考查课

(一)考查课程依据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30%)和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确定成绩。

其中平时成绩可根据期中考试、平时提问、作业、测验、随堂考查、实验、实际操作、考勤等确定,其考核记录和成绩评定依据必须保存,期末考试应有试卷,卷面满分100分。

(二)考查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五级分制计,对不及格成绩要注明原因(如缺课和旷考等)。

第十五条考核方式需根据课程特点确定(考试或考查),并采用合理的测试方式,从不同角度对学生知识与能力进行考核(开卷测试须在试卷首页注明)。

学校提倡任课教师对测试方式进行改革,但改革方案、实施步骤必须在考核前经学院(教学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考试时间。

各学院可根据本部门具体情况分上午、下午、晚上三个时间安排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特殊情况须提前报批)。

口试抽题签和准备时间为30分钟,口答时间由任课教师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教师答疑。

考试前,任课教师要安排好答疑,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

第十八条考试计划与安排。

所有考试,均在考试周内,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编制考试计划。

所有公共课的考试课程、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务室地点、考试人数、监考教师人数等均由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安排。

各开课单位按教务处的考试计划具体实施考试工作。

第五章考试命题

第十九条考试命题要求:

(一)命题教师应按考试大纲要求认真填写“命题项目表”,精心设计试题类型。

(二)公共课及专业基础考试课应实行教考分离;

已经建立题库的课程,试题由题库抽取;

未建题库的,由系(教研室)负责组织命题。

(三)专业课中条件成熟的,也应逐步实现教考分离。

(四)对于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相同的课程,应做到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

(五)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积极建立计算机题库或试卷库。

(六)命题教师必须使用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试题纸及答案纸,试题一律打字,语言规范,语法正确。

(七)每门课程(考试课和考查课)应有两套试题(附加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套用于期末考试,另一套用于免费补考;

两套试题的难易程度、题量和范围应相同,其试题内容重复率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命题原则:

(一)教师必须根据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试题应题意明确,表述准确规范,给出条件充分,通俗易懂。

(二)试题应以考核学生对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掌握的情况为重点,也应有一定份量的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创新性的试题。

(三)试题的题型应灵活多样比例适当。

其中客观题占30-40%,分析问题、培养能力和有创意的题占60-70%。

(四)试题要难易适中。

一般比例为:

极易占5%,较易占25%,中等难度占35%,较难占30%,高难度占5%。

(五)试题的知识覆盖面应达80%。

(六)试题的题意应表述清楚,用字规范。

(七)试题确定后非命题教师要试做,以检验试题的难易度及命题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改正。

(八)各学院(教学部)的命题工作要符合学校的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各学院(教学部)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各学院(教学部)制定的本专业“命题质量标准”。

第六章试卷管理

第二十一条所有考试课试卷一律一式两套(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命题教师经教研室主任、教学主任(院长)签字后,送交开课单位教学办公室;

开课单位教务办公室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妥善保管,并于考试前印刷封存;

考试时,由开课单位送到考务室或各学院教务办公室,监考教师到考务室领取并送回试卷。

第二十二条考查课试卷,由任课教师经有关领导签字后,于考试前送交开课单位教务办,开课单位教务办要将验收合格的试卷于考前印刷封存;

考试时,由监考教师领取并送回试卷;

所有监考及考场由开课单位负责安排,教务处考务科负责协调。

第二十三条考试原则上要求30人为一个考场,随机安排学生座次,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教师,6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含3人)监考。

第七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四条学生必须持考试证、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并将证件放在书桌右上角备查。

迟到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无故缺席者,该门课程视为旷考。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答卷前应将班级、姓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写在其它地方的考卷按零分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监考人员指定座位入座。

第二十七条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不得在考场内随意走动。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考试中途离开考场视为交卷。

不得再继续答题。

第二十九条学生提前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第三十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

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拖延考试时间。

第三十一条学生不得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左顾右盼,未经允许不得互借文具,试卷下不准垫任何物品。

第三十三条学生参加考试除有特殊要求外,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

第三十四条学生只准带入主考教师指定的物品,其它用品(如手机、电子记事本、笔记本(开卷除外)、考试相关资料、草纸)等一律不准带入考场。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偷看答卷、草纸。

不准传递有关的资料、纸条及互相议论等。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在桌面、墙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考试中,不得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或与其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第三十八条在闭卷考试中,不得翻看书籍、笔记和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资料。

开卷考试中不得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本或有关考试的资料。

第三十九条不得请他人替考或替他人考试。

第四十条不得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已有或互换姓名、试卷。

第四十一条不得参与或组织团伙作弊。

第四十二条考试中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和其它高科技电子设备。

第四十三条凡违反以上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登记成绩时注明“违纪”字样。

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学生,成绩无效,一律视为考试作弊。

登记成绩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考试中出现的其它违纪或作弊情节由学校有关部门认定并处理。

第八章监考、巡考、举报制度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职责:

(一)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完成本学期授课任务后,应准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期末或其它考试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须在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考务室领取试卷和《考场记实单》,认真核对试卷科目。

(三)监考人员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随机排好学生座位,检查、核对学生考试证、身份证或准考证,清点学生人数。

迟到超过15分钟的学生不准其参加考试。

并在“试卷封皮上”的监考记录一栏中注明该生姓名及“迟到”字样。

(四)检查考场环境,对学生带入的教材、作业本等,应要求学生放到指定位置。

(五)考试前提醒学生遵守考场纪律。

如违犯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开考前5分钟,由考场的监考人员共同拆开试卷的封皮,清点试卷份数及页数,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发卷部门联系,并及时解决。

没有特殊情况,皆应按时发放试卷。

(七)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流动、交叉定位,以达到监考的最佳效果。

(八)监考人员不准带手机、传呼机监考,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不准与学生交谈,不准阅读书报、杂志及互相聊天,不准抄题、做题,不准提示性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准离开考场,不准在此期间做其它工作。

学生对试题有不清之处应通知主考教师当众答复。

(九)监考人员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应当场宣布并没收违纪、作弊材料,在试卷总成绩栏内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同时填写《学生考试作弊(违纪)处理表》一式三联,让违纪(作弊)学生签字后,交学生所在学院主考。

由主考签署意见后连同违纪(作弊)材料一起送交教务处。

教务处根据学院签署意见,按学校有关规定签署有关意见。

处理决定在考试结束后,由学生管理部门向全校公布。

监考人员应将“缺考(含迟到)”、“违纪或作弊”学生名单如实填写在“监考记录”中。

(十)考试结束前10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考试结束,准时收卷,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十一)考试结束要当场清点试卷份数并立即送交考务室,并将试卷按要求进行装订、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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