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级历史下册 第18课 清朝前期社会经济的发展 清代前期封建经济发展的特点与水平素材 北京课改版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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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代前期、经济发展、家庭劳动、雇佣劳动

《中国经济通史·

清代经济卷·

绪论》的开篇中说:

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有重大发展,诸如粮食生产、农业和手工业的商品生产、市场一体化,以及财政制度、租佃制度、雇工制度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均大大超越前代。

清代社会经济是中国封建经济发展的高峰。

笔者在此所关注的,只是它的特点和水平。

这里,笔者根据《中国经济史·

清代经济卷》,参以师友和时贤们的研究,试行撮要归纳为12条,分别叙述如下:

一、清代前期的社会经济总量与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

清代与前代一样,以农立国,但土地的垦辟有很大成就。

康熙二十四年耕地约600万顷,嘉庆十七年增加到近800万顷,鸦片战争前夕估计在800万顷到850万顷之间。

人口也从顺治年间的一亿多,增加到鸦片战争前夕的四亿一千多万。

只此两项已可见清代前期社会经济发展的规模。

粮食产量,考虑到复种的发展、玉米和番薯的引进,总产和亩产都有增长。

据郭松义教授估算,鸦片战争前,全国平均亩产239市斤,粮食总产量274509百万市斤,人均占有粮食653市斤。

如果把全国划分为北方旱作区和南方稻作区,则北方平均亩产114市斤,总产量60123百万市斤,人均占有464市斤;

南方平均亩产344市斤,总产量214386百万市斤,人均占有737市斤。

南方的农业生产水平,总体上要高于北方。

这个估计并不包括粮食而外的商品性农作物,如棉花、蚕桑、苎麻、烟草、甘蔗、茶叶、蓝靛、花生等等的种植均有发展,其中棉花、烟草、甘蔗、花生等的种植,发展尤为显著。

据估计,清代前期商品性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大约占全部耕地面积的1/10左右。

至于清代前期的手工业和商业,都有空前的发展,下面有专条论述,这里暂时不提。

这里要说的是全国人口的构成。

据郭松义教授估计,鸦片战争前,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9/10。

其中,大概自耕农占四成到四成五,半自耕农占二成到二成五,佃农占三成五到四成,农业雇工占百分之一、二。

这里农业雇工不包括临时打短工的人数。

非农业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1/10。

其中,大概手艺工匠、矿工、航运工人等占三成,地主绅衿占二成五,商人和小贩接近一成五,各级吏役兵弁占一成,盐灶人户占一成,从事牧畜业和游民、下层求食者各占百分之五、六至七、八。

此外,在鸦片战争前夕,全国的城镇人口不超过全国人口总数的6%,人口的城市化比例还是很低的。

仅仅根据以上的两类数字,我们就可以推论,中国封建经济到了清代前期,已经发展到了它的高峰。

不过,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是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

雇佣劳动虽然已经存在,但数量不大,在人口中所占比重还低,作用并不显著。

所以,在计算劳动生产率时,就不应该采用适应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而应该采用适应以家庭劳动为基础的计量生产和交换的概念和方法。

因此,李伯重教授提出了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概念。

他认为,应该按照一个农户在一年内生产出来的产品总量计算,包括农业产品和手工业产品,自给部分和商品部分,统统在内。

他说:

农民家庭作为一个生产单位,其劳动生产率并不等于农夫和农妇二人劳动生产率的简单总和。

这是因为合理的经营规模和合理的劳动分工,能

够使农夫和农妇的劳动更好地彼此协调,以及使得农民家庭中的辅助劳动力更好地得到动员,从而产生更高的综合劳动生产率。

这里要申明一句,清代前期农业生产工具的变化不大。

纵然如此,根据他的估算,清代前期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还是有所增长的,而不是停滞或者下降的。

李伯重教授是根据明清时期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江南的情况估算的。

因此,随着江南地区先进技术和生产结构向四方扩散,受益地区的农民家庭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应该是更为显著。

在家庭劳动生产率普遍增长的基础上,清代前期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商品性生产、自给性生产总量都分别达到了历史上的高峰。

二、土地分配中出现的分散趋势显著

在封建社会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配情况,始终是人们关注的热点。

清代,大规模实行暴力强制以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现象,只在清初发生过。

清初圈占民地为旗地,以及施行更名田政策就是其最突出的表现。

此后,虽然各地还时有强占、强买的现象发生,暴力因素在土地分配中的作用是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不普遍了。

改变土地分配状况的机制,一般说来,是通过分家继承和买卖、典押和转让。

随着地权和佃权的分离,佃权像地权一样进入流通过程的现象日益普遍化,因此,所谓土地分配状况,就不止包括地权的分配,还包括佃权的分配。

这时候,国家,还有宗族,对于地权和佃权买卖、典押和转让的干预也大大地减弱了,土地买卖的自由程度是空前地提高了。

可以设想,与佃权和地权流通相对应的,是一个相当庞大的货币流通量。

地权和佃权与商品货币关系如此紧密联系,形成了土地集中与分散,地主、自耕农、佃农新陈代谢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运行机制。

这是历史上土地买卖的重大发展。

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很多,比如官田、旗地的民田化,宗族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发展,地租转化为高利贷和商业资本,高利贷和商业资本投入土地,等等。

这里只谈主要的两个。

一个是农业生产中剩余的积累速度。

从理论上说,农业生产剩余分配在地主和农民手中,扣除了地主和农民全家的消费基金以后,剩下来的都可以作为积累基金,用于购买土地。

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还是随着地主制经济的发展而增强的。

但是,这一兼并土地的力量受到了一个使土地分散的因素的制约。

这就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通行的遗产多子均分制度。

一户人家,不管有多少个儿子,都可以分得其家产的一个部分。

所以,通过遗产多子均分制度,一个大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小土地所有者,一个小土地所有者可以分成几个穷困人户。

在所说的这两个因素中,一般说来,积累农业生产剩余、兼并土地的速度是缓慢的,而分家析产则大约30年一次,是比较频繁的。

清代前期,30年内使土地增加一、二倍的家庭是不多见的,而参与分家的兄弟超过一、二人的家庭则是相当普遍的。

准此而论,土地的分散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事实上,由于诸多因素作用的结果,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虽然是时有集中,时有分散,此地集中,彼地分散,发展极不平衡,但总体看来,并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是十分集中、日益集中的。

根据江太新教授的研究,土地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存在的,同样,土地高度分散的地区也是存在的。

这两者都属于极端现象,不可以据以概括一般。

一般情况是,土地的40%到50%集中在地主手里,土地的50%到60%掌握在农民手里,亦即土地是分散的,至少不像传统观点认为的那样集中。

而且,随着人口的增长,分散的趋势还有所发展。

清代前期,人均土地占有量下降,绅衿地主衰落,庶民地主增加,自耕农普遍发展,每户地主和农民平均土地占有规模日益缩小,都是土地分散化的具体表现。

三、租佃关系的演变与佃农中农化趋势的发展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地主的土地,除了极少量自己经营外,绝大多数是用来出租以收取地租的,这一点始终没有变化。

但是,具体的租佃形式却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

清代的情况是这样的:

严格隶属关系,亦即劳动者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佃仆制度,只在部分地区存在,而且日益趋于衰落。

明清时代的新型租佃关系,即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度和定额租制度,在向前发展。

而且,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了佃农支付代价取得耕作权的永佃制度和押租制度。

这三类租佃关系,标志着租佃关系依次发展的三个阶段,它们的发展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当然也是不平衡的。

这里要强调的是,通过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类型,可以看出:

佃农与生产资料的关系方面:

在严格隶属关系下,进入租佃关系的劳动者是一无所有,他们住主屋、佃主田、葬主山之后,就丧失了自身和家人的自由,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依附农。

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他们多少不等地具有土地而外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在分成租制下,他们所有的不多,还要靠地主补足。

在定额租制下,他们可能具有全部经营资本,经济实力,一般而言,较之分成租制下的佃农,要殷实一些。

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他们不但自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而且还有能力支付佃权的代价,他们的经济实力,与分成租制和一般定额租制下的佃农相比,自然是更为殷实的。

主佃关系方面:

在严格隶属关系下,劳动者处在地主的直接统治之下,没有人身自由,不得自由离开土地,不得自由出雇,不得自由婚嫁,他们处在低下的等级地位,到封建法庭上不得与地主平等相对。

摆脱了严格隶属关系的分成租制和定额租制下的佃农就不同了,他们取得了与地主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自由离开地主的土地,自由出雇,自由婚嫁,他们虽然还要听从地主的役使,但与佃仆一类相比,是少得多了。

至于永佃制和押租制下的佃农,由于他们的经济实力较强,无求于地主,纳租而外,两不相问,他们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一般而言,比前此是好多了。

分配关系方面:

从严格隶属关系到享有佃权的佃农,他们应负担的劳役地租部分,是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而减少的,到了享有佃权的佃农,其劳役地租部分,一般而言,都消失了。

交纳分成租的佃农,随着分成向定额的转化,应纳的实物地租数量,也有不同程度的削减。

当然,也有分成向更高定额的转化现象,但大量的是减少而非增加。

享有佃权的佃农,由于享有部分所有权,可以保留一部分地租在自己手里,应交纳的地租数量,当然会相应地减少。

如果考虑到佃农工农结合体生产的发展,则定额地租在佃农家庭总产量中的份额,更可能是下降的。

结合这两个因素来看,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一般而言,这个时代的地租剥削率,不应该是上升,而应该是下降的。

综合以上三个方面的情况,我们可以满有把握地说,随着租佃关系的发展变化,佃农中农化的倾向愈来愈明显,永佃制和发展了的押租制就是佃农中农化的最显著的标志。

四、农民经济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倾斜以及农民小商品生产者化

明清时代,佃农和自耕农是农民经济的主体。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农民经济是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又是农业和手工业生产的结合,可以说是一种兼业化的二元经济(二元经济是马克NFEB3教授用语)。

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在清代的显著变化,是向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的倾斜加强。

农民经济的这一双重结合又是以自有或佃入的土地作为基础的,从而,清代前期土地占有的分散化又促进了倾斜的加强。

通过上升运动和辐射运动,农民经济的商品性生产和手工业生产日益普遍,农户的农业和手工业产品的商品率有明显提高。

因此,在农民经济中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商品生产结构。

方行教授指出,它包括:

自给型生产、半自给型生产、为温饱的交换型生产、为利润的交换型生产四种。

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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