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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易建龙付银花宋平谢楚明犯合同诈骗罪文档格式.docx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良生,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学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住XX省XX县XX村XX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建仁,男,1965年1月7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师,住XX省XX县XX镇XX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宋平,男,1962年2月1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组XX巷XX号。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龙秋云,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大专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XX省XX县XX街。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5月7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付银花,女,1963年12月27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小学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住XX省XX市XX区XX号X门XX房。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易建龙,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住XX省XX县XX镇XX区X栋XX号。

  原审被告人谢楚明,男,1955年9月20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文盲,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组XX号,2001年10月因犯诈骗罪被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10月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易建龙、付银花、宋平、谢楚明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株天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细朱、罗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已经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5年1月17日,被告人陈细朱经工商注册成立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人陈细朱以衡炎高速公路项目对外进行招商,以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中铁视媒体(香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于2005年3月17日经工商登记以中外合资名义注册成立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98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零)。

  2005年3月14日,被告人陈细朱持湖南省交通厅与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两份由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衡炎高速公路的公文到株洲高新区招商局办理工程开发申请时,被发现公文是伪造的。

  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

2004年11月,刘建国在陈细朱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该两份公文并交给陈细朱。

  其中一份公文为湖南省交通厅针对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独资开发‘衡炎高速’的委托函,主要内容为同意贵公司投资方合作,统一引进或组织开发资金,独资修建‘衡(阳)炎(陵)国家主干道湖南衡阳至炎陵高速公路’,资金到位后,该项目由贵公司独立开发、建设和经济管理。

  经营期限(不含建设期)为25年;

落款时间为二00四年十一月八日。

  另一份公文为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出具的委托书,主要内容为特委托株洲宏宇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为衡(阳)炎(陵)高速公路等项目,统一引进或组织开发资金。

  资金到位后,该公司对上述项目拥有独立开发权,即可对该项目进行独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落款时间为二00四年十月八日。

  2005年7月7日,刘建国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株洲市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的报案材料。

  证实株洲高新区招商局于2005年3月14日接待株洲宏宇公司陈细朱等人时,发现陈细朱提供的省交通厅和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文是伪造的,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2)刘建国伪造的两份公文。

  证实公文内容。

  (3)刘建国的供述。

  证实刘建国伪造了两份由宏宇公司开发建设衡炎高速公路的公文,并交给陈细朱的事实。

  (4)陈细朱、龙秋云、王慧华、张建新的证言。

  证实因刘建国伪造公文一案,公安机关对陈细朱、龙秋云、王慧华、张建新进行调查取证的事实。

  (5)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05)株天法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刘建国伪造了两份由宏宇公司开发建设衡炎高速公路的公文,陈细朱不知情的情况下持伪造的公文向株洲市高新区招商局办理工程开发申请时被查获,以及刘建国因此被判刑的事实。

  (6)株洲宏宇能源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证实该公司的设立情况。

  (7)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料。

  (8)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证实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980万美元,实收资本为零等基本情况。

  之后,被告人陈细朱明知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衡炎高速公路项目毫无关系,不顾该项目已由国家投资并由湖南省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并已于2006年开工建设的事实,仍声称经湖南省交通厅授权可以买断衡炎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权,并组织公司人员运作吸引投资。

  同时,被告人陈细朱自任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其后陆续任命王慧华(另案处理)为公司副董事长,被告人宋平为公司总经理,被告人易建龙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人罗翔及肖必红(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院批准逮捕)为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龙秋云为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陈良生为公司总工程师,被告人张建仁为公司工程师,被告人谢楚明为公司工程部经理,被告人付银花为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在与多个投资商接触过程中,为了骗取投资方的信任,被告人陈细朱组织伪造了多份湖南省交通厅文件。

  其中,2006年,被告人陈细朱伪造了一份标题为关于投资商开发建设我省衡炎高速公路的表示意向意见的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的文件;

2007年4月左右,被告人陈细朱伪造了一份标题为衡炎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中标结果的湖南省交通厅的文件;

2007年10月左右,为了骗取上海莫氏投资公司的信任,由被告人陈细朱安排,被告人宋平及肖必红负责起草,被告人易建龙负责到打印店去制作,四人一起伪造了一份湖南省交通厅针对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无标题文件,主要内容为关于你公司申请转建‘衡阳至炎陵高速公路’项目一事,希你公司尽快落实建设资金,资金到位后,该项目由你公司建设和经营管理,经营期限30年,落款时间为2007年10月12日。

  经鉴定,上述三份文件及文件上的公章印痕均系伪造。

(1)从易建龙处扣押的湖南省交通厅假文件及草稿的扣押清单,以及假文件与草稿。

  证实草稿系宋平手写的,以及草稿与假湖南省交通厅文件的主要内容。

  

(2)株洲市公安局出具的株公鉴(刑文)字(2008)第06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证实经鉴定,从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取的2份湖南省交通厅文件和3份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文件系伪造的事实。

  (3)湖南省交通厅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从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取的2份湖南省交通厅文件根本不存在的证明,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出具的关于从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提取的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文件根本不存在的证明。

  (4)湖南省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要求查处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诈骗行为的函,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湖南省衡炎高速公路项目已由国家投资湖南省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于2006年9月1日开工建设的说明,湖南省交通厅提供的证明不存在任何其他公司来买断衡炎高速公路建设、经营权的可能,也与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无任何联系的证明。

  证实衡炎高速公路已由湖南省衡炎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体负责建设。

  (5)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向株洲市招商局、上海莫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以衡炎高速公路招商引资的相关资料,以及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制作的有关衡炎高速公路的资料汇编。

  证实陈细朱为首的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声称经湖南省交通厅授权可以买断衡炎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权,并组织公司人员运作吸引投资的事实。

  (6)办案说明。

  证实陈细朱等人伪造交通厅文件的打印室已经无法找到的事实。

  (7)被告人陈细朱的供述。

  证实在2005年成立株洲衡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后,一直没有引到资金。

  后在引资过程中认识了肖必红,其提出只要能够引到资金,他有办法让其继续搞这个公路。

  2007年10月份左右,莫湘元提出要交通厅的关于资金到位后将衡炎高速公路转让给株洲衡炎公司的批文,其和肖必红,宋平、易建龙一起伪造文件的事实。

  (8)被告人宋平的供述。

  证实其与陈细朱、肖必红、易建龙伪造文件的事实。

  (9)被告人易建龙的供述。

  证实其与陈细朱、肖必红、宋平伪造文件的事实。

  (10)同案人肖必红的供述。

  2007年10月,被告人陈细朱等人持上述伪造的文件,与上海莫氏投资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由于公司资金困难,被告人陈细朱多次组织召开公司全体成员会议,决定虚构株洲衡炎公司具有衡炎高速公路路面、绿化、收费站、服务区等建设施工项目,号召公司员工联系施工单位前来与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收取合同信用金,并承诺给予介绍人5%-8%的提成,公司人员都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至2008年3月案发时为止,被告人陈细朱、罗翔、陈良生、张建仁、龙秋云、付银花、宋平、易建龙、谢楚明等人,以伪造的湖南省交通厅及湖南省交通厅引进外资项目办公室等文件及买来的衡炎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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