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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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中小学校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规定执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中小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中小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

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中小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应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收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收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的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中小学校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5)“存货”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7)“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中小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8)“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9)“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该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

(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应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科目,这三个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票据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票据”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应付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应付账款”科目;将原账的“应付账款”科目余额中属于预收账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收账款”科目。

(5)“其他应付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中,中小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6)“代管款项”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中“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

(1)“事业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

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

依据新制度,无需进行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的核算。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

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5)“经营结余”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包含了原账“经营结余”科目的核算内容。

新制度规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额最终转入“累计盈余”科目,如果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有借方余额,转账时,中小学校应当将原账的“经营结余”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借方。

(6)“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账的“事业结余”、“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科目年末无余额,这两个科目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4.收入类、支出类

由于原账中收入类、支出类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自2019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新制度设置收入类、费用类科目并进行账务处理。

中小学校存在其他本规定未列举的原账科目余额的,应当比照本规定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新账的科目设有明细科目的,应将原账中对应科目的余额加以分析,分别转入新账中相应科目的相关明细科目。

中小学校在进行新旧衔接的转账时,应当编制转账的工作分录,作为转账的工作底稿,并将转入新账的对应原科目余额及分拆原科目余额的依据作为原始凭证。

(二)将原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应收股利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收股利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应收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2.受托代理资产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受托代理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受托代理资产金额,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盘盈资产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盘盈资产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的盘盈资产及其成本,分别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照盘盈资产成本的合计金额,贷记“累计盈余”科目。

4.应付质量保证金

中小学校在新旧制度转换时,应当将2018年12月31日前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按照新制度规定记入新账。

登记新账时,按照确定未入账的应付质量保证金金额,借记“累计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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